公司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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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管理,保证 项目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 以及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已批准、并纳入集团公司计划管 理的所有投资项目。第三条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 均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 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集团公司投资管

2、理部门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的投资项目招 投标工作,并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分、子公 司负责本单位自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成立相应的招投 标管理机构。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单位自有 资金等投资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佑算在二十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 二) 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佑算价在十万元人民币 及以上的,或单项设备不足十万元人民币,但同类设备总价在三十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万元人 民币及以上的;( 四) 单项合

3、同佑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人 民币及 上的。第七条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须公开招标。其 他项目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第八条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因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的, 经集团公司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但要参照 招标程序进行方案竞选。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是招投标活动的主体,是招标 活动的招标人,在依法进行的招标中,按照招标投标法主动接 受国家和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条集团公司对各分、子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的管理、监督 权。集团公司督察部门负责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对招标工作实行招标方案审核

4、备案管理制度。( 一) 各分、子公司负责制订本单位招标方案; ( 二)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方案的审核备案;( 三) 招标方案经审核后,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下达“招标方案 /标书审核(审查)意见通知书” 。 第四章招标组织第十二条 国家财政投资、集团投资的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 投资管理部门上报招标方案,与集团共同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 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招标。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组织招 标时,应通知项目单位、专家、审计监察及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第十四条各分、子公司自有资金的投资项目,自行委托有资质 的中介机构进行招标。各分、子公司组织

5、招标时,应通知项目单位、 专家、审计监察及相关人员参加。第十五条中标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招标第十六条招标条件:( 一) 列入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大纲中的项目;( 二) 未列入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大纲的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 告或实施方案批准后进行;( 三) 招标项目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第十七条招标方案内容:( 一) 项目依据及内容;( 二) 拟进行招标的内容及其估算价格; ( 三) 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时间和地点;( 四) 对投标单位的要求;( 五) 评标专家的专业构成。 招标方案应附“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备案表”及“招标设备明细 表” 。 第十八条招标工作程序: (一) 组成招

6、标办事机构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 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 投标单位报送有关投标文件和资料; (五)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有资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七) 安排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中有关问题答疑; (八) 成立评标委员会; (九) 召开开标会议; (十) 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 发出中标单位通知书;( 十二)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关合同。第十九条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 投标者须知,包括对投标文件的规定、废标说明、投标文件 的修改和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等;( 二) 招标项目的综合说

7、明,包括项目概况、技术要求、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三) 投标要求,包括投标报价要求、报送投标文件的起止日期、 开标地点以及投标文件的格式规定等(含安排现场踏勘和解答招标文 件的内容); (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二十条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日期,最短不少于十五日。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通过国家指定的中 国日报或中国经济导报或中国通讯报或中国采购与招 标网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章标底制定与

8、投标审查第二十三条招标项目需要制定标底的,标底价格由建设单位自 行编制确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确定。第二十四条标底价格编制应依据项目的批准文件或年度计划大 纲,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规范及标准定领,并控制在批准投 资之内。第二十五条标底必须保密。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 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的资格须经建设单位审查确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条件证书;( 二) 承担过类似投标项目或相关工作,具备承担投标项目的能力;( 三) 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四) 没有经济及其他方面的严重违

9、法行为,并有较好的安全记录, 没有发生其他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七章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 一时间会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二十八条开标由建设单位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及相关的监 督部门代表参加。开标过程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案。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一) 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的代表和具备资质的技术、经济等方 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五人以上,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 得少子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 专家从事相关领域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 业水平。专家由建设单位从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专家库内相

10、关专业 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三) 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 员会成员的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须保密。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有标底的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开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建设 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 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 件要求的,可以否定所有投标。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所提 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

11、工 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定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 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并在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第三十四条合同中确定的合同价格,应控制在计划投资的范围 之内,如超出计划投资范围的,须在中标合同签订之前,报集团公 司投资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章对外投标凡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项目投标的,须由集团公司招投标办统 一组织,其他项目由各分、子公司组织。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凡违反本制度规定招标的,集团公司招投标办有权 否定中标结果。第三十六条凡违反本制度规定招标的项目,而未进行招标的,集团公司停止安排投资计划。第三十七条时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和(招标投标法的,集团会司 督察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八条进口机电设备按集团公司贯彻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管理办法施细则执行。第三十九条对于投资项目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其他采购, 参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选行比价采购。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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