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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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姓 名 身份证号 申请人工作单位 住房公积金帐号 联系电话住 房 公 积 金 开 户 银 行 建设银 行 交通银行 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 农业银行 申请人填写区 使 用 原 因 偿还购 房贷款 购房 租房 建房 翻建、大修住房 失业 调离本市 死亡 出国定居 退休 低保家庭子女读书 重大疾病 申请人声明申请人保证向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无 任何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如存在虚假申报或漏报行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申 请人的不良记录将予以通报并计入个人征信系统,影响其今后享受公积金方面的优惠政策,情节 严重的将依法

2、处理。 本人清楚明白:此次支取行为及相应个人公积金帐户余额的变化,将直接影响个人住房公积金 贷款额度的分配。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日期: 初审结果 一次性使用¥ 元。 从 201 年 月 日起至 201 年 月 日期内多次提取存款余额 90%。 结清专户余额, 结 息销户。 初审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意见 核 准 结 果 复核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申 请 须 知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需符合下列条件并递交相关资料: 一、必备材料(原件) 1、申请人身份证。 2、个人住房资金存折(请持存折到开户行网点将当月资金余额打印出来) 。 二、按不同使用方向提供相关材

3、料(原件) 1、偿还购房贷款 A.与银行签订的购房贷款合同。 B.贷款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出具的当月的 房地产抵押(按揭)登记证明表 。 C.偿还银行购房贷款的扣款凭证(申请当月有还款记录的 “供楼”存折或“对账单” ) 。 (注: 支取建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在珠海建行住房按揭,不须审批,直接到建行指定网点办理 “自动转帐” 。材料 A的购房地址须与材料 B的购房地址相符,材料 C的还款帐号须与材料 A指定的相一致。) 2、购房申请人应于购房 3周年(36个月)内提出使用申请(即以有效购房合同签订的年月或房地产权证上注明 的 购房年月计起,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止)

4、 。 购买一手房的 需提供: 购房合同(卖方为开发商)、 交款凭证或房产证 ; 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 : 房产证、 注明属二手房的契税凭证发票、过户回执 ; “凭证”仅指财税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契税完税证 ,房产证上未注明购房年月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或其他相关证 明材料。 以下34项的使用申请需与上一次在银行提取的时间间隔满12个月以上。 3、借款购房但不是向银行借款的 A.房地产权证。 B.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有效借款凭证。 4、租房 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名下均无所有权住房。 5、自建房 A.市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当年批准的报建、开工许可资料。 6、翻建住房 A.房产证。 B.建设、规划部门当年的批准文

5、件。 C.施工队提供拆除、重建房屋项目的翻建住房工程预算书(需经营范围有建筑、室内外装修的施工单位盖章) 。 7、大修住房 A.房产证。 B.建设或房屋质检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C.施工队提供当年牵动或拆换房屋部分主体构件项目的大修住房工程预算书(需经营范围有建筑、室内外装修的施 工单位盖章)。 D.大修房龄原则上要满 10年以上,同一房屋大修申请需间隔 5 年以上。8、因患重大疾病的: A.医院重大疾病证明 、医疗费用缴纳凭证。9、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家庭子女读书: A.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B.录取通知书、缴纳学费通知。 支取原因为调离本市、退休、失业、外地户籍辞职返

6、原籍 、出国定居、死亡的可直接到开户银行公积金网点办理, 所需材料请参阅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个人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 三、其它注意事项: 1、房产证、贷款合同、购房合同等所递交材料上只有夫妻其中一方名字的,另一方申请使用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2、委托配偶代办的需提交夫妻关系证明。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逢周三中午正常办公) ,下午2306:00,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不办公。 办公地址:珠海市海滨北路8号5楼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乘市内公汽到“公积金中心”站下) 。 咨询电话: 资金管理科(12345) 建行凤海办(2131472)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404房(斗门管理部) 咨询电话:0756-5527526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金湾管理部) 咨询电话:0756-7260594 0756-726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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