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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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校教通知【2011】75 号) 为了加强教风建设,严肃教学过程,确保教学秩序,加快教学管理的规范化 和科学化进程,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教学事故是指,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或规范,影响教学质量或教学及管理工作 (含考务工作)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事故包括教学质量事故、教学责任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三 类。 第一章教学质量事故 第一条一般教学质量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本科教学质量事故: 1选用教材或主要教学参考书水平、质量明显低劣,影响教学效果; 2课前不认真备课、多媒体课件粗制滥造、上课照本或照屏宣科、缺乏必 要的板书或板书内容

2、错误较多等,影响教学效果; 3未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 4讲授内容缺乏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 5对学生放任自流,不管理课堂纪律,课堂纪律差; 6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不认真(无批注)或不检查辅导教师的作业或实验 报告批改情况; 7指导实验不认真,默认学生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8所用试卷试题与同一门课程近三年的试卷试题2/3 以上雷同,或试题出现 明显错误; 9试卷批改或卷面统分出现明显错误; 10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明显违反学校有关毕业设计管理规定,尤其 是对所指导的学生长期无故不予指导,或指导学生毕业设计的题目或内容雷同; 11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明显不当; 12课堂教学只播放

3、音视频资料而无讲解; 13其他影响教学质量的情形。 第二条重大教学质量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教学质量事故: 1符合一般教学质量事故有关条款,但程度上明显超出对应条款的规定, 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2大多数学生反映强烈,专家认为教学水平极低,教学效果极差; 3上课不携带任何教学材料(教材、讲稿、课件等),且不能正常进行教 学或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4其他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情形。 第二章教学责任事故 第三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1错订、漏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 2上课迟到、早退,在5分钟之内;3上课5分钟之内,多媒体课件尚不能使用,且影响正常教学; 4上课时

4、,教师使用通讯工具或擅离课堂处理个人事务; 5不按教学计划要求,无故减少课程4学时以内; 6作业量及批改作业量达不到教学规范要求; 7不按教学计划要求组织实验、实践环节,或不按时开出实验; 8实验准备不充分,影响实验教学; 9不按规定进行课外辅导; 10不按时(考试结束7个工作日内)上报学生成绩,延误后续工作; 11擅自更改课程、实验等考核成绩; 1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占用教室,影响教学秩序; 13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擅自委托他人临时代课;或擅自委托他人代为监 考; 14未按监考要求按时到达考场,时间在5分钟以内; 15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16其他影响教学或考试的

5、情形。 第四条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1符合一般教学责任事故有关条款,但程度上超出对应条款的规定,或造 成严重后果; 2教师在教学中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3未经批准,擅自停课或擅自转移教学任务;或未经批准,擅自委托他人 代为监考,并产生严重后果; 4教师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 5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对学生的违纪、作 弊行为不制止、不汇报; 6回收试卷有误,丢失试卷或缺少页数,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7教师违反试卷管理规定,导致试卷丢失或泄密; 8擅自更改课程、实验等考核成绩,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9其他影响教学或考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情形。 第三章教学管理事故 第五条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未按规定打开教室、实验室或教学设备,或因教学设施维护不力,影响 教学或考试,延误时间在5分钟之内; 2因工作失误导致教材未按时到位,影响正常教学; 3下达教学或监考任务发生差错,影响正常教学或考试; 4教学运行安排(课程安排、考试安排、调课、补课等)出现差错,或不 能及时、准确地将教学运行安排有效告知学生、教师和有关单位,影响正常教学 或考试; 5考务工作准备不充分,影响考试,时间在5分钟以内; 6不按要求组织巡考,或在巡考中发现违纪、作弊现象制止不力; 7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种报表等填写错误或漏报;

7、8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学生的各种证书(证件)无效; 9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更改培养方案; 10故意隐瞒教学事故,不上报相关部门;11外聘人员发生一般教学事故; 12其他因工作失误而影响教学(含考试)或其他教学管理工作的情形 第六条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1符合一般教学管理事故有关条款,但程度上超出对应条款的规定,或造 成严重后果; 2未按相关规定做好教学档案的管理,导致教学档案丢失; 3擅自改动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生成绩证明; 4管理人员违反试卷管理规定,导致试卷丢失或泄密; 5以各种形式向学生泄露试题; 6在巡考中发现违纪、作弊现象不制止、不

8、汇报; 7在毕业证、学位证等重要证书的审批和发放中,弄虚作假; 8外聘人员发生重大教学事故; 9其他教学管理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四章事故认定、处理与申诉 第七条事故认定与处理 1对于一般教学质量事故,由学院组织专家组认定。对责任人,给予停发 16个月的岗位津贴,并视事故严重程度,可以做出如下处理: 1)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2对于重大教学质量事故,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认定。对责任人,要求其限 期整改,给予停发612个月的岗位津贴,并视事故严重程度,可以做出以下处 理: 1)通报批评; 2)暂停本科教学资格。 对暂停本科教学资格者,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则取消本科授课资格。

9、3对于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一般教学管理事故责任人,停发200元1个月 的岗位津贴,并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4对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重大教学管理事故责任人,视事故严重程度、 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停发212个月的岗位津贴,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理。 5凡后果严重的重大教学事故,取消事故责任人自事故发生日起一年内评 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 6外聘人员发生的教学事故由派出单位承担所对应的责任。 7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或教学单位疏于管理,导致教学事故(特别是重大教 学事故)频发,应追究该部门或该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责任。 第八条处理权限 1对一般教学事故(含教学

10、质量事故、教学责任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的 处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1)停发岗位津贴,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实施; 2)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教务处实施; 3)对一般教学质量事故责任人给予限期整改处理,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实施。 2对重大教学事故(含教学质量事故、教学责任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的 处理按以下规定办理:1)停发岗位津贴,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实施; 2)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教务处实施; 3)给予暂停授课资格处理,由教务处实施; 4)给予取消本科授课资格处理,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实施; 5)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教务处汇同相关职能部门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后 实施。 第九条处

11、理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处理单位或部门应听取责任人的书面或口头 (有记录)陈述,并做事故调查、核实。 2教学事故处理单位或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 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形成教学事故处理决定。 3教学事故处理单位或部门应将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面送达责任人, 并由责任人签收。 4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的副本应送交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申诉 若责任人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后的7个工作 日内向学校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 第五章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本科教学活动的相关人员(含外聘人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原其他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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