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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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职工考勤管理是企业薪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 是直接反映企业内部人员效率和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指标,是强化 内部劳动管理,合理分配职工报酬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 厂的考勤管理,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和有关政策,特对我厂考勤管 理中有关请销假程序及其待遇规定如下: 第二条 病假管理: 1、我厂职工医院医师凭诊断结果或外诊证明可建议休息, 但不得超过3天;超过3天者由院长审批;超过15天者,必须经主管 厂领导签批,每次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职工本人持病假条经单 位领导(科长或主任)批准,并报人劳科审批备案。紧急情况,须 在发生24小时内补办病假手续。 2、 实行医疗期制度:根据劳动部

2、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职工 本人工龄和厂龄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工龄10年以下:厂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厂龄5年 及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 工龄10年及以上:厂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厂龄5 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厂龄10年及以上15年以下 的,医疗期为12个月;厂龄15年及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 个月;厂龄20年及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 职工请病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时,每月病假累计在10天以内的,基本工资根据工龄按比例计发。工龄不满两年者发基本工 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者

3、发基本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者 发基本工资的80%,满6年不满8年者发基本工资的90%,满8年以 上者发基本工资的100%。每月病假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的,基 本工资根据工龄按上述比例计发,除国家规定的26元副食补贴、 独生子女费、水电气补贴照常发放外,其它津补贴停发。 职工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转为吃劳保,其工资待遇为:只 计发基本工资的60%、国家规定的26元补贴、独生子女费和厂内 水电气补贴,其它的工资项目停发。 第三条 事假管理: 1、一般职工请事假,1天以内(含1天),由班 组长审批;1天以 上3天以内(含3天),经班组长同意,由科长(主任)审批;3天以上, 经班组长同意,

4、科长(主任)签字后报人劳科审批并备案。 2、中层副职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本单位正职审批;3天 以上,经正职同意, 报主管厂领导审批。中 层正职请假必须经厂 领导审批。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事假呈报人劳科备案。 3、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0天。凡请事假者,必须填写事假审批 表。 4、事假可抵扣年休假。5、 请事假按事假天数扣发日工资,超过3天的(含3天),停发 各种津补贴。如事价天数超过本月应出勤天数,侧出勤工资为零。第四条 丧假管理: 1、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去世,可给予5天丧假, 若需跨省奔丧, 经人劳科审批给予路途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 返回者,经人劳科审批最多可再给予5天的事假

5、。审批手续由职 工本人先填写请假审批表,经科长(主任)同意后报人劳科审批备 案。 2、 丧假期间基本工资、补贴和其他津贴照发。 第五条 探亲假管理: 1、探亲假范围:以濮阳为中心,以开封市到濮阳市的距离为 半径画圆(附图),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居住地在圆上及圆以 内的(以县城所在地为标准)不享受探亲假;职工在见习期或学徒 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父母双方有一方随职工本人生活或节假 日能团聚(扣除路途时间能团聚24小时)者,不得享受探亲假;职 工父母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者,只享受一次探亲假。 2、探亲假的期限:对未婚职工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 20天,往返路费全部报销;对夫妻两地分居者,每年给

6、予1个月的 探亲假,往返路费全部报销;对已婚职工每4年给予一次探望父母 假,假期为20天,往返路 费只报销超过本人基本工资30%以上的 部分。假期均包括法定节假日。 3、享受探亲假的职工要交验父母或配偶的户籍本及相关证 明。 4、路途天数的规定:路途天数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由人劳科另外核批。 5、没有特殊情况,探亲假一般不得合并或延期使用。 6、探亲假期间的待遇:探亲假期间,行为津贴、保健食品津 贴停发,工资、津 贴、补贴照发。第六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管理: 1、凡请婚(产、护理)假的职工, 须本人填写婚(产、护理)假 审批表,由厂计生办审查后出具相关证明、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 报人劳科审批备案。

7、 2、婚(产、护理)假期限:凡符合晚婚者,给予晚婚假21天;非 晚婚者,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育者,给予产假6个月,并给予其配 偶护理假1个月。 3、婚(产、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假期内除行 为津贴、保健 食品津贴停发外,其他照发(包括每月综合奖)。 第七条 计划生育假期: 1、哺乳假: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有2次哺乳时 间,每次30分钟。为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时间增加30分钟。特 殊情况者,可持医院证明,适当延长13个月。 2、接受节育手术的, 给予以下优待: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可休息3天,一周内不得安排重体力劳 动; 结扎输精管的,可休息15天。 结扎输卵管的,可休息21天。长期

8、措施(宫内放置节育器、结扎)失败人工流产,可休息15 天。 计划内人工流产,可休息15天。(怀孕不满4个月) 计划内中期终止妊娠,可休息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可以合并使用。 凡请计生假的职工,经填写计生假审批表,由厂计生办审查 后出具相关证明,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报人劳科审批备案。计生 假视为出勤,对休假不足10天的,工资照发;10天及以上的,停发 行为津贴、保健食品津贴,其它工资项目照发。 3、 对有过二次以上流产史的女职工,怀孕期应照顾轻工作 或休息,给予保胎。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待遇。 第八条 独生子女陪护假: 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住院,应执医院出具的独

9、生子女住院 证明, 经厂计生办和厂人事劳资科备案,可由父(母)一人陪护。 父(母)同在一个单位的,陪护期为子女住院期;父(母)不在同一 个单位的,陪护期为子女住院期的一半。陪 护期不足10天的,工 资照发;10天及以上的,计发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国家规定的26 元补贴、独生子女费和厂内水电补贴,其它工资项目停发。实际 陪护期超出规定应享受的陪护天数时,超出部分计为事假。 第九条 息养假管理: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生育假期满后,由本人写出 书面申请, 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主管厂领导批准,报人劳科备案,可再给息养假1年。息养假最长为2年。 2、息养期间,生育一胎者第1年计发本人基本工资的

10、70%, 第2年计发本人基本工资的60%;生育二胎者第1年计发本人基本 工资的60%,第2年计发 本人基本工资的50%。除国家规定的26元 补贴、独生子女费和厂内水电补贴外,其它工资项目停发。 第十条 年休假管理: 1、根据省局有关文件规定,连续工龄是指从计算工龄时间 起开始计算,每满一整年的,工龄计为一年。 2、年休假的审批程序:请假人根据本人参加工作时间应享受 的年休假,先提出申请, 经部门(单位)领导同意后,报人劳科审 批备案。 3、 职工应享受的年休假:连续工龄满1年不足5年的,可享受 年休假3天:满5年不足1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5天:满10年不足15 年的,可享受年休假7天:满15年

11、不足20年的的,可享受年休假10 天: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4天。年休假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4、年休假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计为一个年度。 请年休假时职工的工龄按整年计算。 5、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原享受的各种津补贴照发。 6、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 7、按规定可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的职工,可将年休假和探 亲假合并使用。当年出勤不满6个月者,不享受年休假。 第十一条 工伤假管理:职工发生工伤后,经鉴定后享受工伤医疗期,视为出勤,假 期中停发行为津贴、保健津贴。工伤认定及工伤医疗期等由厂劳 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确定。 第十三条 以上各种假期每月凡请假(婚、产假、护理、计

12、划 生育假期除外)35天(含3天)者,当月奖金扣除一半,请假5天 及以上者,扣除当月全部奖金。 第十四条 岗位效益工资的考核: 1、当月请病、事、息养、独生子女陪护假连续或累计10天及 以上的,扣发当月的岗位效益工资。 2、月旷工一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的岗位效益工资。 3、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停发当月的岗位效益工资。 4、 劳务市场试岗、待岗人员,在试岗、待岗期间,停发当月 的岗位效益工资。 5、 经组织安排离岗学习3个月以上的,在学习期间,停发当 月的岗位效益工资(军培学员除外)。 6、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参加工作人员自转正定级后 的第一个月起执行。 7、新调入人员(含复转、退伍军人)自

13、上岗的第一个月起执 行。 8、每月10日前, 职工工作岗位变动的, 岗位效益工资和岗位 工资一样,从本月开始按所在岗位待遇兑现;每月10日后,职工 工作岗位变动的,从调整的第二个月开始按所在岗位待遇兑现。第十五条 其它规定 1、各种请假手续,必须严格按照考勤管理中的审批程序办 理,一经查出有违规行为的,扣罚责任单位500元、主管领导100 元、考勤员50元。 2、各种假期应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休假,不允 许有将各种假 期转换成换休的行为。 3、本年度内产生的各种换休,必须在本年度内休完,否则过 期作废。各单位应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 积极妥善地安 排本单位职工调休。 4、 严格执行职工签到、签退制度。各单位职工上、下班时, 应进行签到、签退;外出办事和临时请假,要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5、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种请销假台帐,加强请销假手续的 管理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将考勤报人劳科。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人劳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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