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例——橡胶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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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橡胶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分析 本案特点:本案涉案单位虚构购销资金流,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为走私 橡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人员在涉案单位和人员走逃和无账薄、凭证资 料的情况下,以资金流调查为突破口,查清了整个经营业务,最终查实涉案公 司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该案的检查方法对类似案件的查办具有一定的借鉴意 义。 一、案件的背景情况 (一)案件的来源2006 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工作要求,某省国家税务局对本省 橡胶公司进行税收专项整治。本案涉及的 3 户公司,均属于此次专项整治的检 查对象。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的 3 户橡胶公司,均由相同人员开办。前二户公司在先后经营一

2、年后注销,经营期间分别是 2003 年 8 月至 2004 年 8 月、2004 年 6 月至 2005 年 8 月,最后一户公司在检查时仍有零星业务,从 2004 年 11 月经营至检查实 施时间,3 家公司法人分别是张某、张某某,主要从事橡胶的加工与销售业务。 二、检查过程和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检查人员在到公司实地检查前,调阅了该公司的注册登记、纳税申报等资 料。 1注册资料反映,3 户公司具有隐蔽的联系性,且注销原因可疑,即法人均具有亲属关系,业务具有承接性,却在短期经营后注销,并同时成立新公司。 这些现象说明,企业存在隐盖涉税违法事实的嫌疑。 2征管资料反映,3 户公司主要从事橡

3、胶的收购、加工和销售业务。经营 期间,共购入干胶和胶水 33055 吨,金额 34527 万元,销售干胶 31346 元, 金额 35003 万元;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 4551 万元,进项税额 4495 万元(其 中农产品收购发票 3263 万元),应纳税额 58 万元,税负 0.2%;开具农产品 收购发票 2567 份,开具货物(橡胶)数量 24689 吨,金额 25097 万元,税额 3263 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933 份,开具货物(橡胶)数量 33055 吨, 金额 35003 万元,税额 4551 万元,发票涉及 16 个省市 34 户公司。通过分析, 检查人员认为,该 3

4、户公司具有“虚开发票”的嫌疑,一是公司业务在短期内就 涉及到省外大量的购货单位。二是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供货人过于集中,并且人 员无法找寻。三是税负底,仅为 0.2%。 鉴于二户公司为注销公司,主要经营人员、供货人员可能难于找寻,且无 任何财务资料可供检查。检查组决定以追查资金流作为切入点,结合征管资料 (开具的发票) ,还原出公司整个经营业务,在发现问题后,给予进一步深查的 检查思路。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初步检查和发函协查 3 户橡胶公司中,两户已注销,人员、账薄均无法找寻,只有一户仍有零 星业务和少量账薄。在第三户橡胶公司会计的配合下,检查人员对此公司仅有 的少量资料进行检查。检查人员通

5、过账薄核查、询问、发函协查等方式对该公 司进行初步检查发现:(1)3 户公司均由张某、张某某两父子实际经营。 (2)工资表、运输发票等费用凭证虚假。 (3)销售货物均经过中间人介绍,且几乎 每笔业务均无盈利(大多亏损) ,并支付介绍费。 (4)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公司 的实际操作人开具,并不是票面署名的“会计”开具。 (5)多方开立个人账户, 公司在收到销货款后,短期内便将货款转出,货款收支通常采用预收、预付的 形式。 (6)受托协查的公司均回避货物运输问题,均称所有运输业务(无论购 销业务)均由对方承担,这与公司办税员所述相矛盾。 上述情况更进一步表明此 3 户公司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检查

6、人员于 是抽取若干笔“收购款”,进行“流向”调查,结果发现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至此, 决定对 3 户公司进行全面的资金流调查工作。 2.调查资金流 根据工作计划,检查人员确立了以追查资金流向作为切入点,结合征管资 料,还原出整个经营业务的检查方法。由于有两户公司未提供任何账薄、凭证, 检查人员首先将公司账薄、凭证给予基本还原,然后以此为基础,调查资金的 最终流向。 (1)还原基本账薄,理出公司日常业务流程 检查人员按以下的步骤,通过 EXCEL 表格,还原账薄:通过当地人民 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日流水账)建立“银行存款明细账”;对增值税专用发 票明细进行分类汇总(按购货方)建立“主营业务收入明

7、细账(橡胶销售)和应 收账款借方明细账”;通过公司账户银行收款凭证建立“应收账款明细账(贷 方) ”;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明细进行分类汇总(按供货方)建立“原材料或库存 商品明细账”和“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 ”;通过公司账户银行付款凭证建立 “应付账款明细账(借方) ”。以上账薄还原,理出了两户注销售企业的日常业务流程,包括公司购进的 农产品收购橡胶的数量、金额和支付的收购款,公司销售橡胶的数量、金额和 收取的货款。本案资金流的检查,实质上是为了核实支付“橡胶收购款”是否用 于收购橡胶,收购业务是否与农产品收购发票反映的内容一致。于是,在账薄 还原工作完成后,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调查“橡胶收购款”的

8、去向问题。 (2)追查收购橡胶款资金流向 检查人员通过查找、录入和分析三步,继续深入追查资金流向: 资料查找。支付的橡胶收购款,几乎都是取出现金,所以现金流向的检 查工作才是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第一、涉案人员取、存现金在同一网点。由于存取时间接近,如果银行凭 证是按时间顺序装订,则存取凭证通常装订在一起。在此案中,检查人员仅用 此一种方法,便几乎找出所有支取现金的流向。如果不是这种装订法,只能在 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根据交易的时间、金额、交易人笔迹、跨省账号等进 行查找,同样也找出了该现金的下一步流向。 第二、涉案人员取、存现金不在同一网点。一方面通过掌握的所有涉案人 员的资料(主要是姓名和

9、身份证) ,根据这些资料,再通过银行机构获得这些人 员的所有开立过的账户的交易明细账(流水账) ,将该“流水账”与该笔“取出现金” 进行比对,再寻找相一致或相近交易额原始凭证,检查人员大都也找出了支出 现金的流向。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银行的“大额资金报备登记簿”(单笔现金支出 超过 5 万元均登记在该簿中)进行查找。第三、如果涉及汇票业务,检查人员先通过承兑银行查出汇票的最终承兑 地,然后在最终承兑地,找出有关承兑的原始凭证,便发现了该笔资金的流向。 为了提高效率,检查人员采取了下列方法:办案初期,通过某笔现金流向, 发现对应的账号后,将该账号的流水账给予打印或拷贝,并将该流水账的存款 与上一环节

10、的取款相比对,有较多相符,则先暂且认为这是同一笔资金的流向 (如需要,则将来再给予补查) ,这样就节省更多的时间去做好其他现金流向的 核对工作。在获取分析数据过程中,许多凭证资料(即数据的载体) ,采用了 “照相”的形式,制成光盘,作为备用证据,将来根据案件的需要,再给予打印, 并到存放原件的银行复印和盖章。 资料录入。在资料查找的同时录入资料,检查人员通过“手工录入”、 “拷贝” 、 “扫描、 ”等多种方式录入“资金流向统计表”:根据查找出的存、取款原始凭证, 即收取的销售款、支付的农产品收购款、支付中间人对应的银行凭证,录入相 应的信息;根据各账户信息的发生时间,同一时间的发生额录入“同一

11、行”中。 对于涉及回流金额较多的个人账户,单独列出,并将整个账户的流水账明细给 予全部录入;在录好的资金流向表中,将每一条“数据链”的数据明显标注,如 使用不同的字体或颜色等,使其与其他数据区分开。至此,上千条完整的资金 链,便清晰地呈现在检查人员面前: 具体的业务是:实际销售橡胶单位销售货物后,自己不开具销售发票,而 是找到 3 家橡胶公司要求其代开发票给购货企业。3 家橡胶公司收到虚开发票 的货款后,再以向农户收购橡胶名义提取现金(扣除手续费)回付给实际销售 橡胶单位(委托开票方) 。具体资金流向是:受票企业(购货企业)将货款汇给开票单位 3 家橡胶公 司,3 家橡胶公司收到货款后,以“向

12、农户收购橡胶”的名义,将款取出存入公司 的经营人张某、张某某的个人账户中,张某、张某某再将款取出,汇到橡胶的 实际供货人省外某市王某、李某等个人账户中。(据检查人员到省外某市外调 协查了解到,王某、李某在当地号称“橡胶大王”,经常从事橡胶的走私活动, 所以在资金流调查中,推测王某为实际供货人)。 以上异常的资金流说明:一是 3 户橡胶公司以“收购橡胶名义”取出的款项, 没有支付给“农产品收购发票”所注明的农户,而是支付给省外的王某、李某等 人,证实了该 3 户公司的收购业务是虚假的,即虚开了农产品收购发票;二是 3 户橡胶公司收取的销售款,回流省外的委托开票方王某、李某等人,证实货 款实际属于

13、省外的王某、李某等人,3 户橡胶公司没有实际的销售业务,即虚 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检查人员统计,这 3 户公司 70%的橡胶收购款回流省 外涉案人员账户, 资料的分析。理出了资金链以后,检查人员发现,该“资金链”的数据库 中,个别数据之间有一定的规律性,似乎仍隐藏着许多信息,于是通过排序、 筛选、分类汇总等多种方式对库中的数据进行加工,推断出许多信息,最后事 实证明,推断的结果与实际犯罪事实完全相符,这就是检查人员在本案中,所 做的“资金流资料分析工作”,具体是: 第一、通过“资金链”流向终端的账户的账(卡)号信息,发现资金的最终 流入地主要是“省外某市”。经检查人员外调了解,该地是我国主要

14、橡胶走私集 散地;该账户的户名是“王某”,经对“王某”调查了解,该人在省外某市号称“橡 胶大王”,主要从事橡胶的加工销售业务。通过以上信息,检查人员初步分析,3 家公司收到的橡胶销货款,最终均汇给省外某市的王某,这说明王某是实际 的销货人,3 家橡胶公司主要是为“王某”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通过“中间人”账户,推断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回流到省 外的“中间人”个人账户虽不尽相同,但每个“中间人”账户总是确定性地收取省外 某个受票企业的货款,根据这一特点,检查人员找出了每笔回流资金所对应的 受票企业,并找出该受票企业收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找出涉及虚开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 1555 份

15、,涉及金额 14199 万元,涉及增值税税额 1846 万元。 第三、通过回流资金的差额,推断出开票手续费。检查人员在对每笔回流 的资金进行数据分析中发现,3 家开票的橡胶公司收到的销货款和回流省外的 货款均的一个差额,差额均为开票金额的 1%或 0.9%居多,据此,检查人员推 断该固定值 1%或 0.9%可能开票手续费。 (3)税警联合办案,完善证据链 2006 年 8 月下旬,由于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线索明显,税务机 关函清公安机关提前介入,9 月初,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察,并开展深入调查 和秘密抓捕工作。12 月底,主要供货人王某在上海海关落网,开票人张某、张 某某,中间人陈某、蔡某,其他供货人黄某、吴某等主要涉案人员也相继落网。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涉案人员王某、张某、张某某等人均承认了整个犯罪事实。 结果显示, “资金链”所反映的全部违法事实与实际供货方、购货方(受票方) 、 开票方、中间人四方所承认的情况相一致。据此,整个案件形成了一个较为完 整的证据链条。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查处注销、走逃公司难度较大。这类公司往往无账可查,且人员无法联系,客观上造成此类案件线索少、工作量大、突破口单一、结案率低、入库率 低。另外,资金流向的调查是发现此类案件违法事实最主要的检查方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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