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医院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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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医院医院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临床教师履行教师职责的能力,确保临床教学质量,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床教师的职称设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各有明确的职责、 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 医院实施“教师持证上岗制” ,凡未获得“学校医院医院教师聘书” 的人员,不得承担本院的教学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助教职责 a) 承担见习带教任务,协助主讲教师做好开课的相关准备工作,并协 助教学组长做好学生的考试、考核、监考、阅卷、评分工作,研究 教学方法,总结教学经验,写出教学论文。 b) 承担本科临床实习带教任务,检查所带实习生的出勤情况,修改所 带实习生的

2、医疗文书,指导各项操作,组织开展临床实习带教相关 活动,做好实习医生的出科鉴定。 c) 担任实习医生及临床课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讲师职责 a) 承担临床理论课教学任务,研究教学方法,总结教学经验,写出教 学论文。 b) 具体负责实施本科临床实习计划,带领助教具体指导实习,负责教 学查房、修改完全病历,组织病案讨论、专题讲座和小讲课,组织 实习医生的出科考试,参与出科鉴定。 c) 担任实习医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d) 参与教研室组织的教材与实习大纲以及临床教学法的研究。第六条副教授职责 a) 承担临床理论课教学任务,主持或参加编写教学参考书或专著,主 持或参加教学法的研究。 b) 负责本科

3、的临床实习安排,经常指导实习,负责教学查房,组织专 题讨论、小讲课和诊疗操作示教,负责组织出科鉴定,参与临床教 学质量检查评估工作。 c) 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技术发展动态,经常向学生介绍新知识 和新进展,传授新技术。 d) 负责实习医生的教学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e) 根据需要并通过评审,招生和培养临床研究生。 第七条 教授职责 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并能领导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三章 条 件 第八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医德医风,遵纪 守法,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教师职责,身体健康。 第九条 获得省教育厅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助教任职条件是符合第八

4、条、第九条要求,工作一年后通过“学校 医院医院助教资格考核” 。 第十一条 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a) 获得主治医师(或其它中级职称)资格,承担教学工作三年以上, 并系统承担过本专科2届以上的本科见习和(或)实习带教工作, 各类教学考核(实习带教和脱产教学)中获得良好以上成绩。 b) 公开发表1篇以上教学论文,并参与一项院内教学课题。 c) 二年内没有教学差错事故。 第十二条 副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 件: a) 获得副主任医师(或其它副高级职称)资格,担任讲师应承担的教学工作四年以上,系统地担任过本专科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在教 学

5、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领导和组织能力,各类教学考核(实习带教 和脱产教学)中均获得良好以上成绩并至少有一次优秀。 b) 公开发表2篇以上教学论文,或参与编写一部教学参考书,并承担 1项院内教学课题或参与1项校级以上教学课题。 c) 至少担任过一次实习脱产教师或参与过临床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工作 (限内外妇儿传等科) 。 d) 三年内没有教学差错事故。 第十三条 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主任医师(或其它高级职称)资格,担任副教授应承担的教 学工作4年以上,在教学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领导和组织能力, 各类教学考核(实习带教和脱产教学)中均获得良好以上成绩并 至少获得

6、一次院内奖励。 (二)发表5篇以上教学论文,或作为副主编或主编出版过一部教学参 考书或参与出版二部教学参考书,并主持一项校级以上教学课题。 (三)至少担任过1次教学组长或一次实习脱产教师,并作为专家参与 过2次以上的临床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工作(限内外妇儿传等科) 。 (四)四年内没有教学差错事故。 第四章 聘任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临床教师资格认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格,教研室根 据相应任职条件提出任职人选,教学办组织评审并经院专家委 员会审定后,发放学校医院医院教师聘书 ,报院人事办存档。 评审专家即为院教学质量督导组成员。进修人员或研究生带教 生产实习需取得医院认可的助教资格。 第十五条

7、临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本院职工每年进行一次,进修生和研究生每年进行二次。 第十六条 在聘任期间,如违反相关规定(如泄漏考题、弄虚作假等违反 教师职业道德行为)需取消相应教师资格的,医院另行下文。 本院职工教师任职资格一经过确认,在未取消或未晋升之前一 直有效,研究生的任职资格不超过二年,进修生的任职资格不 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教学办对所有聘任教师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相关规定向院专家 委员会提出有计划的培训方案或解聘建议等。 (四) 享受的权利 第十八条 参加医院的师资培训及相关的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九条 参与教学并享受相应的教学津贴。 第二十条 未取得相应级别学校医院医院教师聘书的人员,不具备晋 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如未取得助教资格不能做总住 院医师,只有取得副教授资格才能晋升主任医师,依此类推。 (五)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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