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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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浙大研院2012(22)号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 )培养机制改革,完 善博士生考核机制,加强博士生培养过程管理,推广五个试点院系“引领计划” 实施后的成效,全面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博士生中期考核制度,对全日制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博 士生(含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生)进行中期考核。其中,普通博士生在第一学年 结束时完成中期考核,直接攻博研究生在第二学年结束时完成中期考核,硕博 连读研究生根据入学时间的不同,在进入博士阶段后一年或一年半时(春季入 学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中期考核。 第三条 博士生

2、中期考核由各学院(系)组织实施,各学院(系)应制定 中期考核实施方案,提前向广大博士生公布,保证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 正。各学院(系)应成立博士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至少有5位具有博士生招 生资格的导师组成,全面负责学院(系)的博士生中期考核工作,负责制定学 院(系)中期考核实施方案、接受博士生的申诉等。各学院(系)可按一级学 科或二级学科组织3人(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以上的考核小组,具体 负责该学科有关考核工作。 第四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由课程考试成绩和研究能力评估两部分组成。课 程考试成绩和研究能力评估两者所占权重由各学院(系)自行确定。课程考试 成绩以核心课程考试(2门)为主;研究

3、能力评估由各学院(系)根据学科特 点,鼓励结合研究综述报告、学位论文开题答辩、综合面试等多种办法,提出评估方案。各学院(系)中期考核实施方案经所在学院(系)博士生中期考核 领导小组或学位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 第五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各等 级所占比例由学院(系)确定。考核合格等级以上的博士生,其课程考试与研 究能力评估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标准。学院(系)应于考核当年9月将考核名单 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考核结果存入博士生学业档案。 第六条 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半年后至学制内,可申请一次重新 考核。经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博士生,应予分流,即淘汰或转为硕士生(其中 直接攻博研究生转硕士生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博士生因出国、休学等原因无 法如期参加当年考核的,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系)博士生中期考 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延期考核。 第七条 中期考核后的博士生(学制内非在职) ,其享受岗位助学金的等级, 根据学校博士生岗位助学金文件执行。 第八条 博士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系)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 诉。考核领导小组对博士生的申诉,进行情况核实、复查整个考核过程、并给 予答复。博士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研究生院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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