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自考教材浓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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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特征和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1、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国家组织法。 2、立宪意义上的宪法: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指一个国家存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3、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包括宪法、宪法性法律(具有一般法律效力) 。 【多选】宪法在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国家根本法、规定的是最根本性的问题、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表现。 在我国,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包括 1982 年宪法、宪法修正案、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人大及政府组织法、人大代表法、公务员法、立法法、港澳基本法、

2、 国旗法、国徽法等。不包括 54 宪法等。 【82 宪法属于: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82 宪法属于部门法,54 宪法不属于部门法】 4、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又被称为:高级法、最高法, 如 1946 年的日本国宪法。 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指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这种意义上的宪法不仅体现了立宪主义精神,而且在规范层面上明确、具体、全面,在法律效力上居于最高,便 于判断法律的合宪性,有利于保证一国之内规范的统一性和宪法秩序的统一性。 二、宪法的特征:【重点】 【简答、论述、多选】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将宪法与

3、同样作为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的其他组成部分(尤其是法律)相比而言的。与法律相比,宪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由此三个特 征决定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 【宪法区别于其他一般法律的不同点在于其根本法属性】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普通法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 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1 )在 宪法制定 方面,与普通法律的制定有两点不同: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专门机构;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2

4、)在宪法修改方面,宪法修改主要有4 点严格要求:宪法修改权的主体由宪法设定; 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我国宪法64.1 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两 个特定主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向全国人大提有效的修宪议案】 ;普通法律:凡是有权向立法机关提法律草案的主体都有权提议修改法律; 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美国宪法: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必须有3/4 州议会或经3/4 州修宪会议批准才能生效;我国宪法:修改宪法由全国 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 以上多数通过,普通法律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选择】

5、 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选择、论述】 宪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运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依据宪法制定法律、依据宪法作出具体的宪法行为。因此,宪法的最高效力是与法律和具 体宪法行为相比较而言的。 但国家权力运行的最基本的方式是制定法律。在有法律时,社会主体作出行为的直接依据是法律,判断这些行为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宪法。因此,通常宪法的最 高效力是与普通法律相比较而言的。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2)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如果普通法律

6、的规定与宪法的 规定、原则及精神相抵触,或者相抵触的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是一国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表现。 【本质】 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表现在三方面:(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 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节 宪法的制定【制宪只发生在政权更迭时,政权不更迭,只有修宪】 一、宪法制定权(制宪权): 【名词解释】宪法制定权(制宪权):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7、【单选】制宪权在理论上先于一般国家权力,制宪权是最高国家权力的决定权的表现,制宪权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国家权力的最高决定权。 通过制宪权,能够分配国家权力的具体架构及各一般国家权力的具体界限,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 【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制宪权、一般性的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 二、宪法制定主体: 【名词解释】宪法制定主体(制宪主体):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理论上只有国家主权的所有者才能成为制宪主体。中国的制宪主体是人民(国民) 。2 三、制宪机关: 制宪权的主体为国民,但具体行使制宪权,是由作为制宪主体的国民通过特定的机关来进行宪法的制定工作。这种为宪法的制定而专门

8、成立的机关是宪法制定机 关,又称制宪机关。 【单选】制宪权的享有主体是国民,制宪权的具体行使主体是制宪机关。我国的制宪机关就是全国人大。 54 年之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 54 宪法,真正行使制宪权的是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四、制宪程序:【简答】 (1 )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54 宪法的制定过程中,组织的制宪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2 )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3 )讨论、审议并完善宪法草案;(4)通过或批准宪法草案;(5)公布宪法:我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大。 【单选】 第三节 宪法渊源和宪法结构 一

9、、宪法渊源:共 6 个,我国有 4 个。我国没有的宪法渊源: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 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成文法国家。我国宪法渊源:宪法典(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 、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 1、宪法典: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宪法典。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 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典的国家是美国,美国于 1787 年在费城由制宪会议制定了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789 年生效实施。 法国于 1791 年由制宪会议通过了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这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典 。 2、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

10、机关制定的成文宪法国家一般规定为宪法 内容的法律;二是指在成文宪法国家有关调整宪法关系的一般法律。 3、宪法惯例:指在长期的政治 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和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政治权力运行习惯或传统。 宪法惯例是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没有法律文书表现形式,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不会引起违宪审查。 宪法惯例的作用基础或者约束力主要是政治道德和政治伦理,违反宪法惯例将受到谴责并可能带来政治后果,但宪法惯例的运行并不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 宪法惯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三方面作用: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条文成为具文,实际不具

11、有法律效力;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规定更易于实施;宪法惯例可 以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 4、宪法判例: 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 ,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因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同时,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 可以创造规则。法院有宪法解释权,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同时,法院在具体案件判决中认为某项法律或行政 命令违宪而拒绝适用了,下级法院以后也不能适用。 宪法判例只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其形成需要两个基本条件:普通法院的宪法解释权;先例约束原则。 5、宪法解释: 与宪法同等效力,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宪法解释:有权机关对宪法的

12、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包括有权机关的独立的宪法解释、违宪审查为判断法律合宪性而对宪法的解释。 司法审查制国家的法院在审查法律合宪性过程中做的宪法解释,通常表现在宪法判例中。 【单选】 6、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缔结的书面协议。 二、宪法结构: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外在表现形式。 宪法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宪法序言、宪法正文、附则。宪法正文主要包括: 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宪法保障、宪法修改。 总纲,也称“基本原则” 、 “总则”或“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 ;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与前三部宪法相比,

13、在宪法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总纲之后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和义务,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以及对公民与国家机构关系的正确认识。 国家机构: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第四节 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概念:【名词解释】制宪权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修宪权是一种派生性的国家权力。 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学者按照宪法修改的难易程度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柔性宪法。刚性宪法:宪法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柔性宪法:宪法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 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从各国宪政实践看,宪

14、法修改的最基本和最主要原因:为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另一重要原因: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三、宪法修改的限制: 1、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不得成为宪法修改对象: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国家的领土范围;共和政体。 【多选】 2、宪法修改时间的限制:两种情况,我国无此规定 消极限制:不得修改宪法的时间限制(宪法颁布或修改后若干年内不得修改、特定时间或时期内不得修改) ;积极限制:明确宪法应定期修改。 四、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宪法的全面修改,也叫整体修改,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

15、法结构) 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的活动。3 全面修改的两个基本特征: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修改程序-全面修改与制宪的主要区别;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全面 修宪与部分修宪的主要区别。 【修宪与制宪的主要区别,都是: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修改程序进行】 全面修宪的基本原因:原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或绝大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实际。 2、部分修改:宪法的部分修改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修正案对整部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部分修宪的两个基本特征: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部分修宪与制宪的主要区别; 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

16、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只是以决议或修正案修改宪法中的内容-部分修宪与全面修宪的主要区别。 宪法的部分修改主要 3 种具体方式:以决议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换旧,修改后重新公布;以决议方式直接废除条文的某些规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以修正案方式增删宪法内容,不用重新通过或公布,能保持宪法典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强化宪法的权威性。 宪法修正案的功能:废除原条款或内容;变动宪法中的规定;增补宪法的条款或内容。 五、宪法修改的程序:提议、先决投票、公告、议决、公布。 1、提议:各国的提议主体有三种:代表机关: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议修宪;【无中共中央】行政机关;混合主体。 2、议决: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决机关有三种:立法机关;全民公决或公民复决;混合机关。 3、公布:两种情况:国家元首公布;代表机关公布。我国未规定公布机关,一般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方式公布。 第五节 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名词解释】 宪法解释: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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