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运输事故处理制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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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处理制度 条例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办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切实做好本企业内部货运行车事故的调 查处理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蓝海宏业(天津)物流有限公司车队的相关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事故定义: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 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

2、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 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 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 职责 1. 车队负责人对于公司车辆的行车事故管理负第一位领导责任。 2. 车队负责人和综合管理部负责对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的管理工作。安全培训员和调度员负责事故的调 查处理管理具体日常工作。 3. 车队调度和综合管理部保留相关书面记录;事故处理制度条例 编写人:杨欣利 批准人:赵金凝 版本

3、号:V1.1 文件号:S0P-EHS-015 生效日期:2012-5-1 回顾日期: 涉及范围:蓝海宏业(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以后参照以下的工作流程进行处理; 1. 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应按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如发生泄漏事故或 者火灾事故,立即启动紧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拨打“110”和值班调度电话,迅速通报事故情况, 请求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支援。驾驶员可以根据事故现场的情况必要时直接跳过调度向车队负责人越 级汇报。 2. 保护现场、寻找证人、搜集证物(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 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

4、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驾驶员配合向公安部门或公司说明事故现场情况。 3. 调度接到驾驶员报告的情况后,应立即报告车队负责人事故现场情况,同时,通报安全管理部门书 面记录行车事故登记表和行车事故汇总目录。 4. 根据事故的级别不同,车队负责人事故报告上报的流程如下; (一) 凡发生重大以上行车事故,车队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率领公司相关的人员赴现场调 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的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向运作部经理及主管副总汇报事故情况,主 管副总向公司总经理进行汇报; (二) 发生一般行车事故及较大

5、事故的,由车队调度或安全培训员赶赴现场调查处理。车队负责人 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的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向运作部经理及主管副总进行汇报。 (三) 上述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小时。 5.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当事人情况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 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四) 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在新的事故报告确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及

6、时补报。 7. 车队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 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积极配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共同完成事故的抢救和处理。车队负责人作为事故上报的 第一级负责人,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将通讯方式通报全公司。事故的抢险与救护 1. 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害的情况,在采取相应现场保护措施后,应迅速将伤员送就近医院抢救 2. 在道路情况复杂或交通拥挤的路段,应迅速采取现场保护措施,注意按集记录有关现场目击证人的 前提下,快速撤离事故现场,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3. 对于双方

7、事故责任明确或因一方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应按上海市交警部门有关“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执行。 4. 对于装载化学危险品车辆所发生的行车事故并造成危险货物包装损坏、外泄的,驾驶员及押运员应 及时将现场围观群撤离到离开泄漏地点上风处 50米的距离运离危险源,在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的情 况下,在第一时间拉起警戒线,并在离开泄漏地点上风处 50米的距离及时用手机或者固定电话向消 防部门报告,并根据安全卡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泄漏扩大,并等待政府部门专业人员的 处理和支持。 (详情参照应急预案) 5. 如果车辆碰撞后发生火灾事故的参照司机手册应急事故处理流程。 事故的调查 1. 发生行车事故后,有关肇

8、事车辆驾驶员应如实接交警部门的询问,如实接受调查,并按规定作出书 面事故报告。在接受事故调查时,应当实事求是报告事故发生经过,不得瞒报或故意避重就轻,作 歪曲事实虚假的陈述。 2. 本企业应根据事故的情况组成事故处理的专项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1) 重大及特大事故应由公司总经理亲自组建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2) 一般及较大事故由主管的副总组建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3) 总经理如觉得有必要也可亲自组建调查小组对所有事故进行调查。 3. 所属肇事车辆驾驶员应如实接受调查小组对此次事故的调查。企业有关人员在进行事故调查时应制 作事故调查书面笔录,有关人员应在书面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行车事故登记

9、表 4.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 调查组组长为对外信息公布的唯一渠道,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6.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

10、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8.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及当时人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的处理 1. 企业有关肇事车辆驾驶员及有关人员应在交警管理部门的主持下接受事故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 尊重主管处理部门和对方的前提下据理力争。对交警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级 部门申请事故重新责任认定。对事故重新认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本公司对事故责任认定,按“路权” 、 “先行权” 、 “有否违章行为”为原则,对事故的责任者进行责 任认定。在责任认定基础下,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调度对驾驶员违章或事故隐患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如下: 1) 轻微违章作口头警告责成当事人(部门)立即改正。 2) 违章行为或隐患较严重,下发驾驶员行车事故处理意见书限时整改。对拒不改的按公司有 关规定加重处罚。 3) 对于重大事故应进行“四不放过”教育(即:驾驶员不找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不使周围驾驶员 受教育不放过,不找出整改措施不放过,领导没寻找出教育责任不放过) “四不放过”教育记 录详见教育培训条例。 4. 事故发生当事人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 以上所涉及到的书面的录至少须保留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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