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成立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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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成立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有关征管问题的通 知 文号:京地税征200510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种: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税务登记 核定征收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2005-01-07 结束时间: 实施日期:2005-01-07 时效性:部分废止 主题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成立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有 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51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 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2

2、004565号)要求,自 2005年1月1日起,对本市个体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一、本通知所称新成立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是指自2005年1月1日(含)以后,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二、新成立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问题(一)在市场外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取得工商部门 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个体工商户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需使用地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

3、,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公 章、财务章印模;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市局以正式通知明 确前暂不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结合本辖区内市场情 况建立个体工商户税源清册,加强日常管理。三、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核定问题(一)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纳税核定手续: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定期定额征收户纳税核定书;2.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一份或相关证明材料;3.市场外的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经营用房的相关证明材料;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各局

4、可根据国家税务局核定的纳税人月生产经营收入或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月生产经营收入,核定 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各税。(三)市场外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 按照现行政策进行征收;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 其他地方各税按照国家税务局的原核定标准执行。(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核定结果填写定期定额 核定通知书,并按照规定程序送达纳税人。四、上述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方式、税款缴纳方式由各局根 据本局的实际情况确定。五、在2005年1月1日以前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但未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漏管户比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征收管理。六、各局在日常征管中应积

5、极与本区县国家税务局沟通,做好 各项协调配合工作,不断提高征管工作效率。 二五年一月七日附件:定期定额核定通知书 注释:此处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6242号) 定期定额核定通知书地税 个核 号 纳税人名称:负责人姓名: 计算机代码: 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核定您的月生产经营 收入为 元,您应缴纳的地方各税如下: (注:此部分按税种分行打印:应纳税(费)种、纳税期间、 计税依据、税(费)率、应纳税(费)额) 以上定额从_年_月_日起执行,并于每月(季度)终了后 10 日内申报纳税。如实际应纳税收入额超过或少于核定数额30%时, 应在下一个纳税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申请,经主管税务 机关核实后调整定额。(税务机关公章)年 月 日告知事项:如果您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持有异议,可在接 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 税务机关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复核。在您未接到 税务机关的复核答复之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您 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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