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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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时怎么办? 2011-04-30 23:28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当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时,调出单 位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情况和党组织意见等材料,及时转给接收单位 党组织,由接收单位党组织进行研究,责成专人同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思 想和各方面情况,并将其列入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名单,进行教育培养。接收单位党组织 经过全面培养考察,确定其已具备党员条件时,可以将其列为发展对象。 如果接收单位没有成立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可与其户口所在地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 报自己的进步情况。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 第一章 总

2、则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 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 细则。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 的重要工作。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 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

3、极分子队伍。第六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 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 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第七条 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 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 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 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

4、。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 给调入单位党组织。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 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 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 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 象。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 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 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

5、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 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 或不少 于四十个学时) 。主要学习 中国共产党章程 、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 ,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

6、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 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1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 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2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 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 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 象填写

7、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 大会讨论。第十六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 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 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 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 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 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

8、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 工委,下同) 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县以上 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 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第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 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 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 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 党委汇报。第二十

9、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 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第二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 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第二十

10、二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 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 支部(党总支) 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 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 调入单位党组织。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 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

11、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 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 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 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 、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 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 由所在

12、党委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 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地( 市)、县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要检 查一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 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党委和组织部门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 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 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

13、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 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 1990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 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应做好哪些工作? 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岗位、部门,或因参军、上学、招工、婚娶等问题,由甲地到乙地,调出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情况和党组织的意见 等有关材料,清点整理后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若不清楚入党积极分子调入单位的具 体地点或名称,或不能确认调入单位党组织设置是否健全,可通过入党积极分子调入单位 的上级党组织负责移交。接收单位党组织收到有关材料后,调出单位党组织或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关于对入党 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情况材料后,要归入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档案。并责成专人 同新调入的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工作情况,指定培养联系人。在对转来的入党积 极分子考察和实施其他培养、教育措施方面,应与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一视同仁。在原单 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已经 具备党员条件时,可列为发展对象。(人民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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