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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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09-6-10 11:23:00 阅读次数:417次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如何?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即双方就工伤赔偿进行了私了, 那么,这种私了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是否可以继续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就工伤赔偿进行 仲裁?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月20日以苏劳仲委20071号发布了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 讨会纪要(2007年),该纪要第十条的内容是:“当事人就工伤待遇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 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答:当事人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分为两种情

2、况,一 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就工伤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以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结 论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者之日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另一种情况是,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 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以双方赔偿协议签订之日作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仲裁 委员会审理上述案件时,不应以撤销协议作为前提条件,而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裁决用人单位补足 原先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该规定实

3、质上将工伤私了协议一概认定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主要理由是工伤认定、赔偿是国家 强制执行的范围,必须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来处理,协议破坏了国家关于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应 属于无效。根据此规定,工伤私了协议即使是双方自愿的,只要赔偿金额低于劳动者应得金额,不论 差距多少,劳动者都可以通过公权力予以补足。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赔偿的金额高于劳动者应得待遇, 则不存在再行补足的问题,但用人单位也无法再行要求劳动者退回。笔者认为,国家对工伤事故的行政管理带有强制性,但工伤赔偿仍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主体 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民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如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劳动者 可以申请法院撤

4、销或变更协议,在未撤销之前,应当私了协议应当有效。其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 同自始无效。工伤私了,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工伤事故 的处理有哪些规定:1、劳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 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 统计、报告和处理。该条虽然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度出发,规定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工伤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但

5、是, 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赔偿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审判庭在1998年2月15日答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劳动法第五十七条 的请示中指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劳动法第57条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的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 也就是劳动行政部门无权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赔偿进行强制处理,该条并不是强制性规范。 这里的统计、报告和处理,应该理解为国家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事故进行监督管理,以监 督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护,督促用人单位对工

6、伤事故进行赔偿。 2、安全生产法第70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 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 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有关证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轻伤等事故报告,应当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 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该两部法律仅是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有责任上报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3、工伤认定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7、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仅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并非是必须申请。同时该条规定,如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 会组织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可见,工伤认定并不具有强制性。那么,未经过工伤认定的工伤事故是否可以私了呢?笔者认为,工伤认定的主要价值在于通过确 认职工受伤害情形是否为工伤来固定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权利义务仍需适用实体性规定另行确定。 其法律后果可分为两类: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而言,认定工伤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主要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属公权性质;用人单位有支付就业

8、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义务,属私权性质。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而言,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将承担全部工伤待遇的义务,纯粹属私权性质。 因此,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即未经过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不得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的私了,纯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私 权利,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想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工伤待遇,仍需要先行进行工伤认定。而工伤 之所以私了,一般都是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相关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在这 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身对工伤没有异议,工伤认定就没有必要。因此,工伤认定并不是工 伤私了的前提。综上所

9、述,我们可以看出,对工伤事故赔偿,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如用人单位未对工伤事故进行上报,仅是违反劳动行政管理的问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进 行行政处罚。但对工伤事故的赔偿,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私了,因此,工伤私了协议并未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认为无效。 二、工伤赔偿私了,具有法律依据 前文论述了工伤私了协议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际上,工伤赔偿进行私了,也有法可循。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 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 按照

10、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争 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 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不但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协商解决,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协商解决。上述规定,实际上体现了工伤赔 偿的私权性质,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三、赋予工伤私了协议法律效力,能够及

11、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对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了 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不足,其中工伤赔偿程序上的复杂和繁琐,周期之冗长,严重阻碍了工伤劳 动者的权益及时获得保障,特别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而言,工伤赔偿的程序有:工伤认定程序,劳动部门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核实到的情况,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 论;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 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仲裁申请 后,应当在组成仲裁庭后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12、按照以上程序,劳动者得到工伤赔偿一般要4至5个 月。因此,如果否决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根据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2007年会议纪要,劳动者可以 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足,那么,用人单位便不会和劳动者进行私了,劳动者只有进行工伤认定、劳动 能力鉴定、劳动仲裁后,才有可能获得赔偿。一方面,占用了劳动行政部门、仲裁委员会的社会资源, 同时也牵涉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人力物力,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及时维护。 如果否认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也会陷入一个怪圈。假定一个工伤事故私了后,劳动者再申请工 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一套程序走完后,劳动者获得的赔偿肯定要比私了要多一些(按 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纪要,不论

13、少多少,劳动者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如果不会变多,劳动者 也不会再申请仲裁了),如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由于目前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受理费只有10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话还减半收取,用人单位很有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法院强调诉讼调解,劳 动者在法院调解时,必然会作出一些让步,很有可能赔偿数额又回到私了的金额。 四、具有可变更、可撤销情形工伤私了协议的救济途径 赋予工伤私了协议法律效力,由于有的劳动者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虽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私了协议很可能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 劳动者如何获得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工伤私了协议在 具有以上可变更、可撤销情形时,劳动者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工伤私了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 显失公平时,可申请法院撤销或变更私了协议,如法院撤销私了协议的话,劳动者可以再行申请劳动 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在私了协议未撤销前,劳动者应不得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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