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昊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34729885 上传时间:2018-02-2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田昊论驰名商标的保护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田昊论驰名商标的保护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田昊论驰名商标的保护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田昊论驰名商标的保护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田昊论驰名商标的保护》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田昊论驰名商标的保护(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的商标。1883年的保护工更高程度的保护。世界贸易组织 Trips协议第 16条第 2款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 并在条文表述中有意识地回避了认定机关,突破了 巴黎公约 中由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规定,由此可 以得出 Trips 协议所说的驰名商标认定并非由上述机关专属的结 论。Trips 协议的这一规定,实际是将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的确 定问题交由各国立法所决定,并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打开了一 扇“方便之门”。2001年 10 月 27 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2、及认定原则,并将驰名商标 的认定从以往单一的行政审查拓展到司法审查的领域。 在中国驰 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 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 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 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 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 法律保护 目前,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审判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 一些人民法院甚至尚未审理过此类案件,总体上的审判经验相对 缺乏;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

3、具体法律规定原则性相对较强,操作性相对较弱,容易因此产生不同的认识;一些商标权利人也试图 通过诉讼将其不具备驰名性的商标变为驰名商标,以此作为其不 正当扩大品牌知名度,打击排挤现实或潜在竞争对手的 “捷径”。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谨慎地行使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权,以免因 错误认定或不必要的认定而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特别是要避免 影响到案外第三人的实际权益及造成不必要的权利冲突。 而对已 经申请成功的驰名商标 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一般分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 种: 相对保护原则指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 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 巴黎公

4、约采取的即是相 对保护主义原则; 绝对主义保护原则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 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TRIPS 协 议采取的即是绝对保护主义原则(但实际上这种绝对保护也是有 条件的,即只有当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容易暗 示与驰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 因此受损)。 我国商标法兼采两种原则即混合原则,即对于未在我国注册 的驰名商标采取相对保护主义原则,对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 标,采取绝对主义保护原则。这种做法既考虑并符合我国的现实 国情,也兼顾了国际公约。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商标法虽然采取的是混合保护原

5、则,但 从实际情况看更倾向于绝对保护主义原则。 首先,在我国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绝大部分已经在中国 获得注册,而且注册范围比较广泛,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少之又 少; 其次,在 2001年商标法修改以前,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对 国外驰名商标实际上已经给予相对扩大的保护,对于在不相同或 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驳回注 册申请,对于已经实际使用的,执法部门也援引有关法律予以保 护; 再次,我国目前行政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多是国内的, 并未完全采取绝对保护 主义原则。 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较晚,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 定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禁止不当

6、注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 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 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 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 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 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 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 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 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 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 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 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虽然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各项法律 制度还不够成熟与完善, 但是,还是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驰名商标以较好的保护 。无论以 何种方式来保护驰名商标,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商标所有者的 合法权益,最终都是为了维护合理的商业竞争秩序,为市场经济 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