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证收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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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合同编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定支行 麻江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 贵州麻江伟泰硅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定县伟泰冶金碳素有限公司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签订时间:2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贵阳签订 甲 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定支行 住 所 地:贵州省贵定县城关镇红旗路6号 负 责 人: 乙 方:麻江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丙 方:贵州麻江伟泰硅有限公司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丁 方:贵州省贵定县伟泰冶金碳素有限公司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合称“四方” ,单称“各方” 。 鉴于: 1、甲方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以下简称贵州省高院)作出的Comment A1: 丁 3 (2006)黔高民二初字第36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向贵州省高院申请执行 丙方以及贵州省贵定县伟泰冶金碳素有限公司、杨旭东、杨茂刚,并申 请贵州省高院查封了丙方向甲方债权提供的抵押物座落于麻江县碧 波乡筛子坝,房屋产权证号为 “麻房权证杏 00704、00705、00706、00707、00708、00709、00710号” 、麻房权证碧 00031、00032、00033号的十个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以及该 房屋占用范围内、证号为“麻国用(2003)005号” 、 面积为10360国 有土地使用权和证号为“麻国用(2003)284

3、号” 、面积为4500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2、贵州省高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丙方的上述房屋及土地委托中 介机构进行评估、拍卖,丙方的上述房屋及土地经三次拍卖流拍,2011 年 3 月,贵州省高院对上述财产启动变卖程序,但仍未成交。 3、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凯里-麻江城市 总体规划批复 (黔府函201125号)和关于同意设立贵州炉碧经济 开发区的批复 (黔府函2011312 号) ,已将麻江县碧波规划为省级工 业经济开发区,麻江县政府为此决定立项建设麻江至炉山公路,经设计 单位设计,该道路建设项目需从丙方厂区经过,需对该厂进行部分拆迁。 为此,麻江县人民政府于 2012年3月

4、13日致函甲方,请求帮助协商拆 迁相关事宜,并责成乙方对征收土地、房屋补偿事宜进行洽谈,签署本 协议。 4、甲方作为国有金融机构债权人,从维护国有金融债权、最大限度 减少损失的角度出发,同意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对上述部分厂区依法进 行征收补偿,前提是所得补偿款项应依法偿还丁方所欠甲方的债务。Comment A2: 丁四 4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 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为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在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土

5、地、房屋征收补偿(含土地补 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丁方欠甲方的债务确认 截止2011 年 12月 20 日,甲方对丁方享有债权本息共计 115426986.27元(其中本金44,660,792.58元,利息70,279,742.43元, 诉讼费 486451.26元、保全费 元) ,根据(2006)黔高民二初字第36 号民事判决书,丙方以下第二条所列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担 保丁方所欠甲方债务的履行。 第二条 乙方拟征收土地、房屋情况 乙方拟征收的土地及房屋即为丙方抵押给甲方的抵押物丙方座 落于麻江县碧波乡筛子坝,房屋产权证号为 “麻房权证杏00704号、 00705、0070

6、6、00707、00708、00709、00710号” 、麻房权证碧 00031、00032、00033号的十个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以及该 房屋占用范围内、证号为“麻国用(2003)005号” 、 面积为10360国 有土地使用权和证号为“麻国用(2003)284 号” 、面积为4500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征收补偿方式、金额及补偿款支付的时间、方式 1、经四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各方确定乙方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征收5 丙方土地、房屋,补偿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00)整。 2、支付时间: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至甲 方指定的下列账户,并于2012年

7、月 日前将剩余 万元补偿款一 次性足额支付至以下账户,付款时间以到账日为准: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定支行 户 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定支行 账 号:1015206563627309900200004 3、本次征收所涉税费(如有) ,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四条 特别约定 1、 丙方欠付的水费、电费、工人工资以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出 资另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2、 因乙方征收丙方土地、房屋而导致的丙方员工安置问题、停产 停业问题,均由乙方另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甲方、丙方、丁方确认 丙方以第三条约定的补偿款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00)整 用于偿还(20

8、06)黔高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丁方所欠甲方 的债务,甲方收到该款后,丁方尚欠甲方债务本息合计 元 其中本金 元,利息 元。 第六条 房屋搬迁 1、 房屋搬迁条件: (1)甲方已经足额收到乙方直接支付的第三条约定的全部价款以及 第十四条约定的违约金(如有)等全部款项。 (2)乙方已按第四条约定妥善解决了丙方的所有欠付费用及遗留问6 题。 2、搬迁交付日为本条第 1款约定的搬迁交付条件成就后的7个工作 日内,在房屋搬迁交付日,丙方向乙方移交本协议约定的被征收房屋建 筑物、土地以及相关产权书证材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由乙方、丙 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交接文件,书面交接文件应载明移交的时间、

9、地点、 交接人。 丙方向乙方提供的相关产权书证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乙方 另行出具“收件收据” 。 3、房屋建筑物的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4、自房屋搬迁交付日起,该房屋建筑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 担,税费同时转由乙方负担。 5、若交付的房屋建筑物涉及清场问题,在移交后,由乙方负责清场。 第七条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国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有全部必要 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主体资格; 第八条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 它组织,具备签署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主体资格。 2、乙方有权作为

10、征收主体,对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进行征收; 第九条 丙方的声明和保证 1、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 它组织,具备签署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主体资格;7 2、就已搬迁房屋、土地而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产权书证材料及其他 相关证明材料,均属客观、真实,否则,丙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 已搬迁房屋因转让、分割(析产)等原因产生纠纷的,丙方自愿承担由此 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丁方的声明和保证 1、丁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 它组织,具备签署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主体资格;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

11、转让价款。 2、收到转让价款后,及时申请法院解除对征收标的的查封、及时解 除抵押。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接收移交的征收标的。 2、自移交之日起,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征收标的。 3、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全部补偿价款,并负责处理 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所有问题。 第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在搬迁交付日前,保留对被征收标的的全部权利。 2、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状态移交拆迁标的。 3、以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前提,并应乙方合理要求,提供拆迁 房屋的全部相关资料。 4、确保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补偿款的条件下,才将房屋移交给乙 方。8 第十四条 丁方的权利义务 1、 作为

12、债务人,丁方应全力配合本协议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向 有关部门出具书面的材料及手续) ,促成本协议全面、及时履 行。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丁四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 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 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 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2、乙方逾期付款的,甲方有权扣收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每逾期 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承担逾付价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甲方 有权选择: (1)要求乙方继

13、续履行协议,即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未付的 补偿款,并按本条规定主张违约金(计至全部补偿价款实际支付之日) 。 (2)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 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丙方逾期腾空交付的,自逾期之日始,按日向乙方承担已付转让 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4、若因丁方怠于配合而导致本协议难以履行,则丁方承担因此所导 致的不利后果,如因此造成甲乙丙三方损失,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1、 四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9 方式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四方选择如下第(2)种争议 解决方式: (1)将争议提交贵阳仲裁委员

14、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2)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 1、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四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 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 应经四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2、 在下列条件发生时,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 议: (1)四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或 (2)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3)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 知,本协议自书面终止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 (4)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

15、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 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七条 附则 1、本协议四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 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盖章之日成立,甲方足额收到履约保证金之日生效。 3、 本协议采用中文订立,一式玖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贰份,交10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壹份。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定支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贵州麻江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贵州麻江伟泰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丁方:贵州省贵定县伟泰冶金碳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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