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与处分细则(综合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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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与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 工作和生活秩序,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 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 行为规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 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 ,结合 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根据各方面的表现和所取得 的成绩,可分别给予下列奖励: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 成绩优异毕业生;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或教学见习、实习和社会实践

2、、 挂职锻炼等有违纪行为者,按照本实施细则给予纪律 处分。 第四条 学生犯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 并有悔改表现者,可从轻、减轻或终止处分。 第五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 轻微,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 刻,有悔改表现者;(二)确属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者。 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 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者;(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三)第二次违纪,且认错态度不好者;(四)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 给予

3、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实施细则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第七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 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南方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标 准相关规定处理。第二章 奖 励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一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 2以内,2000 元人 二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 5以内,1200 元人 三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 13以内,800 元人 (二)评定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一等奖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 民,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有较强的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能力。学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 85 分以上(含) , 单科成绩均不低于 78 分。(3)本科二、三年级需分别获得国家英语四、六级统 考 425 分以上成绩。 (4)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课外活动,体育成绩优秀。 (5)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 10%。 (6)达到以上条件并被评为学年优秀学生优先考虑。 2、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二等奖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 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学年各门课程平均成 绩在 78 分以上,单科成绩

5、不低于 75 分。 (3)本科二、三年级需分别获得国家英语四、六级统 考 425 分以上成绩。 (4)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课外活动,体育成绩良好。 (5)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 20%。 (6)达到以上条件并被评为学年优秀学生优先考虑。 3、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三等奖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 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学年各门课程平均成 绩在 75 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 70 分。 (3)本科二年级以上(含)国家英语四级统考 425 分 以上。 (4)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课外活动,体育成绩达标。 (5)学年综合素质

6、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 40%。 (6)达到以上条件并被评为学年优秀学生优先考虑。 (三)评定办法1、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注明申请的奖学 金等级;各学院学工办根据学生平时德、智、体、美各方 面情况进行初评后,报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评审推荐, 报校领导审批。 2、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时间安排在秋季学期的第一、 二个月。 第九条 成绩优异毕业生 (一)评定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2、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年级)名列前茅。 (二)评定办法:各专业(年级)按 3的比例上报,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

7、,并 在毕业典礼上表彰、授奖。 (三)奖励标准:奖品及荣誉证书。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 (一)评定对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以 上的学生。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 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关心集体。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各门课程平均学分绩 点在 3.5(含)以上或平均成绩在 85 分(含)以上。各专 业、层次单科成绩均不低于 80 分(含) 。 本科二年级学生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须在 425 分以 上,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大学英语六级统考成绩须在4

8、25 分以上。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 5%。 6、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体育成绩优秀。 7、在全国或省、部级组织的各项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的学生或学年因表现突出获得表彰的优秀学生优先考虑。 (三)评定办法: 1、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每年 9 月开始受理申请,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一组 织。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 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生可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

9、 交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4、各学院根据学校下发的关于组织评审国家奖学金的 通知受理学生申请,经教务处核准学生学习成绩后,向学 生工作部(学生处)提交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 5、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汇整并审核各学院申报名单 后,向学校提交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6、学校领导研究审定后,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在校 内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广 东省教育厅。 (四)奖励标准:学校待上级批准后将国家奖学金每 人每年一次性发放 8000 元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刷 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评定对象:在校全

10、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 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关心集体。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各门课程平均学分绩 点在 2.5(含)以上或平均成绩在 75 分(含)以上。各专 业、层次单科成绩均不低于 70 分(含) 。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体育成绩优秀。 7、在全国或省、部级组织的各项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的学生或学年因表现突出获得表彰的优秀学生优先考虑。 (三)评定办法

11、: 1、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 次,每年 9 月开始受理申请,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 一组织。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 原则。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 获得国家奖学金。 3、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 校提交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4、各学院根据学校下发的关于组织评审国家励志奖学 金的通知受理学生申请,经教务处核准学生学习成绩后, 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交符合条件学生名单。 5、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汇整并审核各学院申报名单 后,向学校

12、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6、学校领导研究审定后,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在校 内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广 东省教育厅。 (四)奖励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 每年 5000 元,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 (一)评定对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 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关心集体。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各门课程成绩绩点在 1.0 以上或无不及格科目。 5、家庭

13、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评定办法: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每年 9 月开始受理申请,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一组 织。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 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2、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 交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3、各学院根据学校下发的关于组织评审国家助学金的 通知受理学生申请,经教务处核准学习成绩后,向学生工 作部(学生处)提交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同时组织学生 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学

14、生工作部(学生处)汇整并审核各学院申报名单 后,向学校提交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 5、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将本校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 况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四)奖励标准:贫困生每人每年 2000 元,特困生每 人每年 3000 元,优先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一)优秀学生评定条件 1、政治思想强。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 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 积极要求进步,热爱卫生事业。 2、学风端正。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学年总评良好 以上,单科成绩高于全年级平均分。体

15、魄健壮,体育达标 考试合格。 3、作风纪律严。实事求是,言行一致;遵纪守法,服 从领导、尊重教员;团结同志,互相帮助;艰苦奋斗,勤 俭节约;遵守公德,文明礼貌;内务整洁。实习、见习学 生医德医风端正,职业道德良好。 4、完成任务好。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 动,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条件 1、从优秀学生中产生。主要指正副分队长、教班主任、 党(团)支部成员、学生会主要成员等学生干部。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安心本职,积极主动地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4、所带领的集体没有出现较严重违纪问题和受过警告 以上处分的学生。 5、本学年因

16、工作成绩突出,获得过学校以上奖励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三)评定办法 1、各学院组织。经群众评议,学工办推荐,学院研究, 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 2、本专科优秀学生的比例不超过本专业(年级)学生 总数的 10%,优秀学生干部的比例不超过本专业(年级) 学生干部总数的 8%。 (四)奖励办法 各学院填写奖励登记表,经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 批盖章后装入学生档案,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发给优秀 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证书。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 者,区别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 (二)被收容审查释放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 察看处分(经审查无问题者除外) 。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因过失违反国家法律,被判管制、拘役或其它 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过失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没有受到 司法部门处罚者,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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