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 转让协议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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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 转让协议被判无效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纠纷案作出一审 判决,宣告原告史凤华与被告张永先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属无效合同,同时判令被 告张永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史凤华人民币10万元整。2000年10月,安徽省明光市居民张永先、牛忠义夫妇计划筹建“义先废塑料加工 厂”,并以“义先废塑料加工厂”的名义与该市原明东乡人民政府签订征地协议,征得 位于该市明涧路南侧、蔡安路西,面积1913平方米的土地一块,且已取得“建设用地批 准书”和“城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2年12月17日,该市土地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为该宗土地核发了“国有土地使

2、用 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义先废塑料加工厂”。2008年10月17日,张永先以其个 人名义与史凤华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将“义先废塑料加工厂”征用的土地及相关设施 以44万价格整体转让给史凤华,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 2008年11月7日 史凤华按约向张永先给付预付款项10万元后反悔,于同年12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依法确认其与张永先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并判令张永先返还其10万元购地款。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义先废塑料加工厂”一直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仅以张永先个人名义,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长期从事废塑料加工销售业务。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守法律规定。被告

3、张永先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 订协议,明显与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者名称不相符合,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2 对该宗土地享有单独的处分权;同时,该协议书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国家土地管理 局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 抵押土地使用权。因被告至今未办理相关手续,故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违反了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告基于该协议收取的现金10万元 依法应予返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 化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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