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从“温州破产潮”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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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论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从“温州破产潮”说起众合总部专辅中心 马冬梅【背景材料】2013年,温州全市法院审结破产案件达到 153案,是往年温州地区破产案件审结的十倍有余。针对前段时间有媒体称“温州或面临企业破产潮”的情况,2014 年 5月,浙江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说,这一报道不准确,温州两级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是正常的司法程序跟进措施。近日,随着山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正式下达,标志着曾经一度陷入破产困境、注册资本达 500万美元的威海爱威制药有限公司“起死回生”。威海爱威制药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经营不善,债务重重,原有土地、厂房等主要资产

2、均因涉诉被拍卖,至受理破产重整时资产仅为 776万元,而负债高达 10761万元,严重资不抵债,处在生死存亡的关口。为了挽救企业,同时也为最大限度地避免自身债权的损失,2012 年 12月 21日,该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湖北某公司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企业重整,同时裁定将该案交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通过督导破产重整管理人及审计评估机构,在最短时间内对企业账目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并于 2013年 6月、10 月成功召开两次债权人大会,最终同意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宣告爱威制药的破产重整程序终结,目前该企业已恢复正常生

3、产,经营状况良好。今年以来,部分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格外多,一些地方中小企业破产、停产,老板跑路的现象此起彼伏。对此,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司长郑昕在 5月 27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企业发展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政府更应该做的是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提供公共服务。2【视角一】破产重整概述1.破产重整的概念、特征及意义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

4、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 重整制度具有在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相结合,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程序法和实体法相融合多种法律事实及法律效果相聚合的特点。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破产重整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可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合伙企业

5、、个人独资企业)以及非企业组织不适用破产法。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其中,“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

6、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视角二】重整程序1.重整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重整计划的制定及其批准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

7、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4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

8、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视角三】我国破产重整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完善1.存在的问题第一,债务人可能利用重整制度执行不力逃避债务。重整程序的启动就意味着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诉讼和请求都将被自动冻结,而原企业经营管理层可能被法院选任为重整人,继续控制企业,继续经营,如果对这类重整人限制经营的范围监督不力,则可能由于企业重整的公示信息的有限、企业外部的利害关系人的信息不对称,在清算程序中逃避债务。重整程序中法院具有较强的程序主导权,对选任重整检查人、重整人、重整监察人具有决定权,这些权力很容易在钱权交易中被滥用。如果中国法院对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启动重整程

9、序的原因审查不严,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不力,对重整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保护不到位,重整程序就很可能成为债务人企业逃避债务,拖欠债务的法律工具。第二,重整制度对担保物权的限制影响交易安全。破产重整属于债权保障措施,但同时也可能增加因传统债务秩序被打破而重新寻求风险成本平衡增加的附加成本,对整个社会而言,债务秩序新的平衡无疑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对交易安全秩序造成了冲击。第三,让债权人承担企业重整的社会成本和风险,有失公平。重整制度中强制程序的中止、别除权的限制、重整债权清算的限制,虽然有助于保全债务人资产的完整性,但已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加之,重整程序的分组5表达方式和股东利益的引

10、入,在增加重整计划通过机率的同时,也削弱了债权人对债务清理的自治能力,尤其是法院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强制通过重整计划时,甚至可能排斥债权人的意志,使债权人缺乏债务清偿的心理预期,给债权人的经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定性,如果重整失败,将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债权人实际上承担了重整企业逃避债务或者重整失败的风险,这对债权人有失公平。第四,中国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体系的不完善可能导致重整制度承担过多防止职工失业的压力。挽救措施在追加投资、租赁经营之外,还可以将企业整体出让、合并或分立等,但企业形式的变更,职工的失业是在所难免的,即使保住企业还是有相当一部分职工要下岗而进入社会的。如果将重整制度

11、理解为保证就业的制度将会使重整制度背上沉重的包袱,不能灵活地采用各种手段积极挽救困难企业。2.制度的完善首先,赋予债权人异议权和监督对于制约债务人和法院是必要的。同时,在重整人执行计划过程中,如果有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和违法剥离资产转移到其他公司的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撤销权制度撤销重整人的低价处分行为,通过直索责任制度排除有限责任的限制,追究大股东和企业管理层剥离资产的民事责任。其次,出于政府利益的需要,特别是企业职工安置利益的需要,强行启动重整程序或通过重整计划也是合法的,但此时政府必须通过社会保险机制或政府补贴等方式分散债权人承担的风险成本和损失,否则中国将很难解决前面提到的金融与企业

12、贷款难的双重困境。此外,中国还应当将金融体制改革与国企改革同时进行,使国有商业银行与非银行国有企业脱离“同源”关系,各自成为具有独立利益的运营实体,防止不良债务的转移,才能防范金融风险,保证信用交易的安全。再次,重整制度的出台必须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济的配套制度建设,解除企业采取灵活形式实施重整程序的后顾之忧。6最后,建立司法协调机制和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协调各地诉讼、监督程序进程,明确法院在重整程序中地位,维护司法独立,防止行政权力非法干预。政府可以提出重整计划的建议和方案,政府需要法院强制通过重整计划时,也必须通过法院的审查和裁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直接干预司法裁决,必须强调司法独立,

13、否则重整程序又将回到非市场化行政化操作的老路上去。【视角四】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政府宏观调控(“有形的手”)与市场调节(“无形的手”)是经济管理中的两个重要内容,正确处理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实现全社会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及供求关系平衡,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需要深人研究的问题。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是进行资源配置的两种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资源的配置应当建立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而当市场调节无能为力或调节得不完善时,就需要由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这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资源配置的方式不同。市场调节主要是依靠价格供求等杠杆通过市场来自发地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宏观调控

14、则主要依靠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命令等方式来进行,它的方式主要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其中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常规手段。另外,两者的地 位也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市场调节为为基础,在此基础上采取必要的宏观调控。 这两者又都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所同时具有的两种资源配置手段,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企业发展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政府更应该做的是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提供公共服务。我国去年年底经工商注册的企业是 1527万,99%以上都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概在 4500万,政府在市场经济下促进和帮助中小企业发展是义不容辞的,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发展是世界各国政府的通行惯例。作为政府部门,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重点是做好两方面工作。7首先,营造环境。改革的具体措施主要有:第一,要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第二,要坚定不移的打破垄断;第三,要完善司法制度,使得司法能够真正的公平;第四,要真正转变政府职能。其次,在市场经济下,政府更应该做的是给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帮助他们解决一些问题,提供一些公共服务。企业的发展,从根本上说,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企业本身的发展、管理、市场开拓,包括怎么提高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都是企业的事;而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是要给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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