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64年民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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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美国 1964 年美国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译者: 校对:邓海平 阅读 38 次 文件号: PL 88-352日期: 1962.7.288 届国会, H.R. 7152为了贯彻宪法所赋予的投票权,赋予合众国的联邦地区法院对在公共膳宿处(Public Accommodations)发生的歧视现象提供强制禁止令救济(Injunctive Relief)的司法管辖权,授权首席检察官司法部长(Attorney General)提起诉讼来保护使用公共设施和公共教育领域的宪法权利,拓展民权委员会( Commission on Civil Rights)的权力范围,

2、防止联邦资助项目中出现歧视现象,建立就业机会均平等委员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和实现其他各项目的,制定本法案。如果本法案在议会召开期间得到美利坚合众国的众议院和参议院(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批准,本法案日后将被引述为“1964 年美国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第一章 投票权第一第 101 条 修订后的法令(the Revised Statutes)中第 2004 条(42 U.S.C

3、. 1971),在经过了 1957 年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57) (71 Stat.637)第 131 条的修正和 1960 年民权法案 (Civil Rights Act of 1960) (74 Stat.90)第 601 条的再次修正之后,现进一步修正如下:第一款(a) 在“第(a)一款”的(a)后插入“(一)1”,并且在第一款的结尾处添加如下新段落:“(二 2)以在法律的名义行事的下,任何人均不可得“1、(A)在决定某人依据州法律是否具备在任何联邦选举中行使投票权的资格时,采用与这些法律下的、适用于同一县、堂区或类似的政治分区中的、已被州官员认定有投票

4、资格的其他人的标准、做法或程序不同的任何标准、做法或程序任何与对于同样依据这些法律的,在同一社区、教区或者相似的政治分区(Political Subdivision)中的,被州官员认为具备投票权资格的人所采用的标准、实践和程序不同的标准、实践和程序;“2、(B)因为任何与以关于投票申请、投票登记或者其他为行使投票权所而必须要求进行的行动行为的记录或文件上出现了错误和遗漏为由,而拒绝任何个人在联邦选举中行使投票权,但只要这种错误或者遗漏依据州法律对于决定该个人在该次选举中是否具有投票资格权没有具有实质性的影响作用的除外;或者“3、(C)采用文化水平识字能力测试(Literacy Test)作为是

5、否具备在联邦选举中行使进行投票权的资格的标准,但具备如下情况的除外除非:首先,(i)这种测试是适用于每2个个人,并且是完全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的;其次,而且(ii)当受试者在 1960 年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0)(42 U.S.C. 197474e; 74 Stat.88)第 III 条规定的记录和文件的保留期内提出请求时,在该受试者提出请求的 25 天之内,向该受试者提供该次测试的经核对无误的该测试经过验证的试题和该个人受试者的答案的副本,将会在这些记录和文件依据 1960 年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0)(42 U.S.C.

6、197474e; 74 Stat.88)第三章所规定的保留和保存期内,应受试者的要求而在他提出要求的 25 日内向他提供;但首席检察官司法部长司法部长(Attorney General)可以和适当相关的州或者地方权力机关(Local Authorities)达成协议,认定依据相关州法律或地方法律中的条文包括在为盲人或者有其他身体残疾的人就准备、实施和维持该种测试时所必须制定的特殊条文在内准备、实施和维持的此种测试所应适用的该州或地方法律的相关条文达成一致,这些条文包括那些盲人或者其他的残疾人接受测试必要的特别规定,则上述的准备、实施和维持行为是符合本小段的目的意图且符合并且应视为对本小段的规定

7、规定的遵守。(三 3)依其目的,在为本款之目的中1、(A)“投票”应该和其在本条第(e)五款具有相同的含义;;2、(B)“文化水平识字能力测试(Literacy Test)”包括任何关于读、写、理解或者解释事物的能力的测试。”(b)第二款 在(c)第三款的第一个句子后紧接着加上如下新句子:“如果在任何这种程序中,文化水平是一相关事实,那么,应当作出如下可推翻的事先假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即任何人,只要其未被判定为无行为能力,而且应该是可被驳斥的,即任何未被判定为不具备相应的能力的人和已经在某州或准州(territory)区域,、哥伦比亚特区(the Distric

8、t of Columbia)或者波多黎各自由联邦( the Commonwealth of Puerto Rico)的公立学校中、或者在由经它们授权批准的私立学校中完成了主要实行以英语教学的六年级的教育,的人就应当被认为具有在联邦选举中拥有足够的文化水平识字能力、理解能力和智力水平在联邦选举中进行投票来行使他们的投票权。第三款(c) 增加如下“第(f)六款”,并将原“第(f)六款”变更为“第(g)七款”款;“联邦选举” 在本条的(a)第一款或者第三(c)款中,“联邦选举”应指任何完全或者部分的为了选举总统职位的候选人、副总统、总统选举团成员、参议员院成员或众议院成员而进行的普选、特别选举或预选

9、。”第四款(d) 加入下述“第八(h)款”:“第八款(h) 对于在任何由合众国依据本条在合众国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诉讼,、在这种诉讼中首席检察官且司法部长提出了(Attorney General)要求该联邦地区法院请求依据本条之第(e)五款的规定认定找出歧视性的相关模式或实践是歧视性的请求的诉讼中,首席检察官司法部长(Attorney General)在提起诉讼时,或者,被告在起诉状送达之日起的二十天内,在诉讼的通知到达诉讼中的任何被告的 20 天内,可以书面向该法院的办事员书记员要求法院组成一个由包括三个法官组成的法庭来听取和裁定审理并判决整个案件。要求由组成三个法官组成法庭的请求文件的副本

10、,应由该办事员书记员立即提交给该地区法院所属的向案件发生的巡回审判区的首席法官提交(或者,在首席法官不在时,向巡回审判区的主持巡回法官(presiding circuit judge)提交)。一旦收到该种请求,巡回法院的首席法官或者主持巡回法官(具体视情况而定)有责任负责按照案件情况立刻在该巡回审判区内指定三位法官来听取和判定听审案件,这三位法官中应该至少应有一位包括一3位巡回法官,且至少应有一位和一位来自于受理该案件发生地区的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并且这三位法官有责任负责切实尽早地安排对该案进行审理案件,、参与审理该案听取和判决案件和尽快审结该将案件审结。对于该法庭的最终判决应直接的上诉至将取

11、决于最高法院。在任何为了执行本条之第二(b)款而依本条之第三(c)款提起的诉讼中,或者在首席检察官司法部长(Attorney General)和任何被告一方在均没有依据本款规定的诉讼中均未提出要求由三个法官组成法庭的情况下,由受理案件发生地区的联邦地区法院的首席法官(或者,当他不在时,由代理的首席法官)负责立即指定该法院中的一位法官来听取和判决听审案件。在本地区没有法官来听取和判决听审案件时,该地区的首席法官或者其代理首席法官(具体视情况而定)应将这一情况该据案件事实向该巡回审判区的首席法官报告(或者在他不在时,向代理首席法官)报告,然后由该首席法官指定该巡回审判区的一个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或者巡

12、回法官来听取和判决听审案件。被指定的法官负责尽早安排审理案件并迅速审结案件。”第二章 对公共膳宿处(Public Accommodations)歧视现象的强制禁止令救济(Injunctive Relief)第 201 条第一款(a) 所有的人均有应该完全的、平等的并且排除任何基于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或者其民族而产生的歧视或者隔离的享用任何公共膳宿处(public accommodation)提供的各种货物物品、服务、设施和、位于任何地方的根据本条所定义的公共膳宿处(Public Accommodations)所提供的好处、便利和以及膳宿服务的完全的、且平等的权利,而不受任何基于种族、肤色、宗教

13、或者民族的歧视或隔离。第二款(b) 任何下列对公众提供服务的机构,只要其运营影响到商业如果它们进行贸易(Commerce),或者它其所进行的歧视或隔离行为是由州的行为所支持的,那么它就是本章所指的那种公共膳宿处(Public Accommodations):(一)(1) 任何的小酒馆、旅馆、汽车旅馆或其他为过路境的旅客客人提供膳宿的机构,但不包括位于一个建筑物内的用于出租或可供使用的房间少于 5 个或者、而且被其所有人实际当作自己的住所的机构;其主要是为其业主提供居住的那些机构;(二)(2) 饭店、咖啡馆自助餐厅、餐馆、便餐馆、冷饮处或者其他在其经营场所主要从事食品售卖食品以供当场消费的服务设

14、施,包括但不限于位于任何零售机构设施或者加油站的地产范围内的此等机构; 或加油站的经营场所内的该种设施;(三)(3) 何电影院、剧院、音乐厅、体育竞技场、露天体育场或其他提供用于展览或娱乐的场所;任何如下机构:以及(四)(4) 任何其他机构,只要(A)(i)该机构位于符合本款规定的任何其他机构的地产范围内,或者(ii)该机构的地产范围内包含符合本款规定的其他机构,而且(B)该机构是此种符合本款规定的其他机构的出资人(serving patron)。任何具备如下两个条件的机构:41、位于本款上述机构的经营场所之内,或者在其营业场所内有本款上述机构,2、那些固定为本款上述机构提供服务或资助的机构第

15、三款(c) 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某机构的运营就影响了本章所定义的商业:如果符合如下条件即构成本章所指的从事贸易(Commerce):(1)该机构是(b)款第(1)段所描述的机构之一;(2)当该机构属于(b)款第(2)段描述的机构时,该机构向(一)它是第二款第(一)段所描述的机构之一; (二)如果它是第二款第(二)段所描述的那种机构,它服务或可能服务于州际游客提供了服务或者许诺向此类游客服务,或者它所提供的食品或它出售的汽油或其他产品中有实质性的部分是随着的大部分是进入贸易(Commerce)领域的;商业一起流动的;(三)(3)当该机构属于(b)款第(3)段描述的机构时, 该机构通常如果它是第

16、二款第(三)段所描述的那种机构,它通常是提供电影播放、表演、体育比赛、展览或其他随着商业流动的娱乐节目商业性质的电影播放、表演、体育比赛、展览、或者其他种类的娱乐项目;以及(4)当该机构属于(b)款第(4)段描述的机构时,该机构位于另一机构的地产范围之内,且该另一机构的运营影响了本款规定的商业,或者,该机构的地产范围之内有另外一个机构,且该另一机构的运营影响了本款规定的商业; (四)如果它是第二款第(四)段所描述的机构,它位于本款所指的进行贸易(Commerce)的机构的营业场所之内,或者在它的营业场所内存在有本款所指的进行贸易(Commerce)的机构。在就本条的目的而言,中,“贸易商业(Commerce)”是指各州之际间的、或者与外国之间的,或哥伦比亚特区(the District of Columbia)与任何一州之间的、或者任何外国、地区或领地与任何一州或哥伦比亚特区之间的、或者同一州的两个不同地点之间通过任何其他一州、哥伦比亚特区或某个外国进行的未成立州的领土(Territory)和其他州、未成立州的领土(Terr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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