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预算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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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预算总说明一、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 DBD29-401408-2008(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规定要求,以现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 、 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2004 年)为基础,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二、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市政工程及住宅区、厂区的道路和市政管网工程。其中地铁工程、隧道工程适用于天津地区范围内改建、新建、扩建的各种车行隧道、人行隧道、越河隧道、地铁隧道及地铁和轨道交通工程;给水管道工程、燃气管道工程适用于天津地区市政管线的自

2、来水输水管道和燃气输气管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三、市政工程范围划分1.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划分:(1)市政排水管道与建筑工程管道的划分:以建筑工程的化粪井的第一个连接井为界限,井外部分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基价及其相应工程类别的计价办法。(2)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室外道路工程的划分:居住小区( 或企事业单位)围墙以内采用混凝土制作的甬路、道路、停车场未采用市政规范和标准的属于建筑工程范围;居住小区(或企事业单位)围墙以外的道路、停车场采用沥青混凝土 (或水泥混凝土)制作或按照市政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的甬路、道路、停车场属于市政工程范围。(3)给水管道自自来水厂出厂阀门至用户院外水表井为市政管线,燃

3、气管道以命名街道的输气管道为市政管线。2.属于建设项目随同建筑工程设计的室外排水管道及给水燃气管道工程,竣工后需移交或委托市政及其他管理部门维修管理的工程,均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基价及其工程类别的计价办法。四、本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 ;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 ;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五、本基价是根据国家的现行行业标准及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规范、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及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机械配置情况下,

4、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它反映了本市市政行业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六、本基价的工作内容表述了该节基价子目的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涉及但已涵盖在内。七、本基价包括通用项目,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排水管道工程,给水、排水构筑物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给水管道工程,燃气管道工程,地铁及隧道工程共 8 册。八、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组成。九、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说明和规定:1.本基价中的工日单价除土石方工程外其他各专业工程均按二类工日单价计入的,二类工工日单价为 47.20 元/工日。土石方工程工日单价

5、按三类工日单价计入的,工日单价为37.70 元/工日。2.人工单价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质补贴、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的辅助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等。3.本基价中的人工工日按 8h 计算。4.本基价中的人工费包含其他人工费,内容包括:(1)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中的人工费。(2)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十、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说明和规定:1.材料的消耗量中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点或现场加工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运输及施工操作损耗。2.材料费中已包括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按材料价格的 2.1%计取,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 ),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者 ,退

6、给建设单位0.875%,施工单位留 1.225%;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 (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 ),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者,退给建设单位 1.68%,施工单位留 0.42%。3.工程建设中部分材料由甲方供料,在结算时退还建设单位所购材料的材料款(包括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单价以合同约定为准 ,材料用量按实际用量计算。4.本基价中材料费由基本材料费、零星材料费和其他材料费组成。(1)基本材料费是指含有消耗量数量或摊销数量的材料费;(2)零星材料费是指施工中必须使用的但用量较小的零星材料,基价项目中不记其量,以“元”表示的材料费;(3)其他材料费是指材料的试验检验费、采购及保管费。5.本基价中均包

7、括各种材料场内运输。6.本基价中的材料价格是按照 2008 年度天津市建材市场材料价格加权平均综合计算,价格中包括了由供应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 的费用。7.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者且列于无括号消耗量之前 ,表示该项未计价,基价总价中未包括其价值,只反映其消耗数量。使用该子目时,应以“()”内的消耗量乘以其价格计入基价中,材料价格中应计入该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者且列于无括号消耗量之后,表示基价中已包括其价值 ,“()”内的材料消耗量不再计价。十一、本基价中机械费的说明和规定:1.本基价中的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照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

8、用编制规则编制,人工和燃料的价格是按照 2008 年度市场价格加权平均综合计算的。2.机械台班单价是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的。十二、本基价中的材料均以质量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为准,基价中的材料数量已包括场内运输和操作损耗。基价中的材料配比与实际配比不同时,允许调整其配比,但人工和机械数量不得调整。十三、本基价中的现场浇筑混凝土均按预拌混凝土计列的;现场浇注混凝土或预制构件混凝土若发生蒸养均执行通用项目分册中混凝土蒸养项目。十四、本基价允许换算的项目除在各专业、章分别注明外,以下各项允许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1.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不足使用,经建设单位同意租用外单位机械时,应按出租单位计费办法计算,基建系

9、统内施工机械应按规定的机械台班价格计算。2.特殊情况需租用钢板桩、钢模板时允许按出租单位计价办法计算。十五、大型机械场外包干运费适用于外环线以内的工程,其运费按台次计算,包括进退场费用(平均按 1.6 次计算)。在编制工程计价文件时,应根据机械类别只计算一次运输费用。十六、凡因工程需要设立搅拌站,应计取混凝土搅拌站组立及拆除项目费用。 十七、施工用水、电费,已包括在基价中,不另计算。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和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按相应单价计算后退回建设单位。十八、排水泵站土建工程、地铁车站建筑工程均执行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排水泵站装饰装修工程执行天津市装饰装修工

10、程预算基价 。十九、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以外所需的运输道路、水、电源接通至现场均属三通一平范围,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如委托施工单位施工时,应与施工单位另签合同,以单独报价形式编制预结算。二十、本基价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而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二十一、材料消耗量带有号,则号前为消耗量,号后为单价。数字后带“()”者,“()”内为规格型号。二十二、本基价中材料和机械的规格凡未注明计量单位者均为毫米。第 1 册通用项目册 说 明一、本册基价包括通用项目和组织措施费两部分内容。市政各专业工程均可适用。二、通用项目包括零星工程,砌石工程,打拔桩工程,拆除工程,施工排水、

11、降水工程,临时工程,其他工程等 7 章;共 58 节,总计 265 条基价子目。三、组织措施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冬季施工降效,雨季施工费 ,夜间施工措施费,封闭作业照明费,二次搬运措施费,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半幅施工措施费等 8 项内容。通 用 项 目 说 明一、零星工程包括场地平整、简易路、围堰、地下设施加固处理、砂石垫层、还土、买土等内容。1.本章围堰基价未包括施工期内发生潮汛冲刷后所需的养护工料。潮汛养护工料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如遇特大潮汛发生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损失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2.筑坝围堰基价内已列入黄土费用,如

12、系就地取土,需在基价项目中减除黄土费。3.筑坝围堰基价内列入 50t 木驳船台班参考数量,施工时若使用木驳船可按现价计入,围堰施工中若未使用木驳船而是搭设了栈桥,则应套用相应的脚手架子目。4.还土或还石灰土基价中未列黄土费用,按就地取土考虑;如需改换土壤,或现场内土量不满足使用时,可增加买土费用。二、砌石工程包括干砌、浆砌片(块) 石、浆砌料石、台阶及勾缝等内容。1.本章砌石基价适用于砌筑高度在 8m 以内的桥涵、河道或护坡等的砌筑工程。2.预算子目中调制砂浆,均按砂浆拌合机拌合;如采用人工拌制时,预算基价不予调整。三、打拔桩工程包括打拔桩设备及混凝土搅拌站的安拆,打、拔桩(各种材质), 接桩

13、、送桩及搭拆桩基础支架平台的内容。1.打、拔设备及混凝土搅拌站安拆费是指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轨道式打桩机的安拆费中已包括轨道的安拆费用。2.土壤的类别在基价中均采用综合土质。3.陆地或支架上打桩,不包括脚手架费用,如需搭设脚手架可套用各分册相关脚手架基价子目。4.打各种桩均按垂直桩考虑,如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 斜率在 1:6 以内时,人工乘以 1.33,机械乘以 1.43;打各种桩均按一般正常施工考虑 ,如遇上障碍或其他特殊要求,所增费用另行计算。5.陆上打桩采用履带式柴油打桩机时,不计陆上工作平台费用,可计 20c

14、m 碎石垫层(已有道路除外),面积按陆上工作平台面积计算。6.船上打桩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7.打板桩预算基价中,均已包括打、拔导向桩内容,不得重复计算。8.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混凝土桩预算基价中均未包括运桩。运桩可套用混凝土中构件运输相应项目。9.送桩预算基价按送 4m 为界,如实际超过 4m 时,按相应预算基价乘以下列调整系数:(1)送桩 5m 以内乘以 1.20 系数。(2)送桩 6m 以内乘以 1.50 系数。(3)送桩 7m 以内乘以 2.00 系数。(4)送桩 7m 以外,按已调整后 7m 为基础,每超过 1m 递增 0.75 系数。10.本基价的支架平台适用于陆上、支架上打桩

15、及钻孔灌注桩。11.搭、拆水上工作平台预算基价中,已综合考虑了组装、拆卸船排及组装、拆卸打拔桩架工作内容,不得重复计算。12.打、拔钢管桩子目的钢管桩材料的消耗数量均按搭设栈桥考虑,如果是搭设水中钢桥下的工作平台时,钢管桩消耗量可按钢管桩用量的 50%另计其费用。四、拆除工程包括破除路面、旧路破除、人行道、侧缘石、砖及混凝土结构、各种材质管等内容。1.机械拆除项目中包括人工配合作业。2.拆除工程项目中未考虑地下水因素,发生时应另行计算。3.拆除后的旧料应整理干净就近堆放整齐。如需运至指定地点回收利用,应另行计算运费和回收价值。4.破除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项目中:局部或小面积破旧路面结构适用空压机

16、破除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子目;整条道路 (路段)或连续大面积破旧路适用其他机械拆除沥青混凝土路面子目。5.铣刨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是按 3cm 计列的,铣刨厚度最大为 5cm,厚度超过5cm 时,则套用 2 步铣刨 3cm 子目,仍不满足所需厚度时,则套用每增减 1cm 子目进行调整;铣刨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厚度是按 8cm 计列的,铣刨厚度等于或超过 1.5 倍基本厚度时,则套用2 步铣刨 8cm 子目 ,再选用铣刨厚度每增减 1cm 子目进行调整。6.机械破除或锉刨机锉刨旧路结构,均适用于路面和结构层部分。7.管道拆除要求拆除后的旧管保持基本完好,破坏性拆除不得套用本基价项目。(1)拆除混凝土管道未包括拆除基础及垫层用工。基础及垫层拆除按本章相应子目执行。(2)拆除铸铁管要求管口完整、管身不损坏的管材、管件不得少于 60%、阀门不得损坏。五、施工降水及排水工程包括打拔井点、大口井、工程排水和挖还水窝子等内容。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所采取的各种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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