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港航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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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港航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安徽省港航管理局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3、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六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7、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全国人大 2004.1.1法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 2002.11.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例 国务院 1997.1

2、2.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7.1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国务院 1995.12.31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3.15行政法规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2.1地方性 1 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省人大 1998.10.1 法规1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部 1998.3.62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交通部 1996.6.13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交通部 1996.12.14 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交通部 1990.9.2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服务业管理规定 交通部 1996.10.16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

3、规则 交通部 2000.8.87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交通部 2000.8.188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1.2.149 港口收费规则 交通部 2005.8.110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交通部 2001.7.411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1.4.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部 1991.10.1 13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 1996.8.114 船闸管理办法 交通部 1989.10115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4.6.116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4.1.117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2.1.118 港

4、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 2005.6.1 规章19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5.5.4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 10 项)1、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 2、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5、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 135 项3、省内跨市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核发(水路货物运 输经营者经营类别核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业的,应按下列规定向航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航运管理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发给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一)经营本省地、市内河运输或运输服务业务的,由设区的市或地区航运管理机构批准。 (二)经

6、营省内跨地、市内河运输的,由省航运管理机构批准。 经营国内省际内河运输或者沿海运输,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经营运输、运输服务业务的,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4、省内跨市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取消或者变更核定的航线、班次、停靠港(站、点)许可法律依据: 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应按核定的航线、停靠港(站、点)从事旅客运输,不得自行取消航线或者随意减少班次和停靠港(站、点);确需取消或者变更的,必须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日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批准机关应在沿线各客运港(站、点)发布通告。5、省内跨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

7、转让、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停业许可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停业,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停业手续。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运输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转让、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停业的,应向原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停业手续。(二)行政处罚(共 39 项)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未经 批准

8、,擅自 设立水路运输企 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至倍的罚款。 ”2、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水路运 输企业 、水路运输服务企 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

9、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无有效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至倍的罚款。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违 反国家有关 规 定收取运费或者服 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 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进行

10、营业性运 输未使用规定的运 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项:“未使用规定的水路运输货物运单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 3000元以下的罚款。 ”5、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未按照 规定缴纳 国家规定的规费 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2)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项:“未按规定缴纳航运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

11、仍未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以欠缴费额至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 ”6、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垄断 货源,强 行代办服务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未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处 1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吊销许可证。(3)安徽省水路

12、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就同一委托事项同时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或者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运输服务许可证。 ”7、无有效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无有效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至倍的罚款。”8、未经批准,自行增加或取消航线、减少班次、取消或变更停靠港(站、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未经批准,自行增加或取消航线、减少班次、取消或变更

13、停靠港(站、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9、就同一委托事项同时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的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运输服务许可证、吊销运输服务许可证法律依据: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就同一委托事项同时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或者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运输服务许可证。 ”10、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水路运输服务业务,或者承接无许可证、准运证的禁运、限运物资的运输业务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

14、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水路运输服务业务,或者承接无许可证、准运证的禁运、限运物资的运输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至倍的罚款。 ”11、不履行备案手续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备案手续;”12、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13、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

15、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14、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15、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

16、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6、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由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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