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规程(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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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规程(初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适用范围】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适用本规程。海域使用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抵押登记等。第三条【专岗登记】 登记机关应配备专人负责海域使用权登记办理,并指定登记审核人员。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和审核的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经过培训后上岗。第二章 初始、变更、注销登记材料审查第四条【一般规定】 对申请人提出的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登记人员应

2、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不在本机关登记权限内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2(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委托办理的,审查代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境外委托人的还应当审查授权委托书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审查申请材料时,遇有疑问的,应当通过适当途径进行核实。第五条【申请材料审查】 办理登记时,登记人员

3、应当根据登记类型按照本规程附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六条【内容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的,登记人员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登记申请人与批复文件的行政相对人或出让合同的受让人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的相对人是否一致;法定代表人、其他单位的负责人姓名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有效证明文件的是否一致;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复印件是否一致;3(二)申请登记的的用海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用海期限等与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是否一致;(三)宗海位置图、界址图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测量单位是否具有海洋类测量资质;坐标系、界址点坐标与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是否一致;(四)海域使

4、用金实际缴纳人与应缴纳人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有实际缴纳人和应缴纳人共同出具的证明文件。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记载的实缴金额与应缴金额是否一致;(五)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应当对比审查海域使用权的变更和注销前后有关文件内容的一致性,同时应当审查变更文件和注销文件的合法性。第三章 登记表制作及证书发放第七条【登记表制作】 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人员按照国家海洋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制作登记表。登记表由登记人制作,审核人复核签字。第八条【登记表编号】 海域使用权登记表编号由登记机关按编码规则编制。登记编号由 14 位组成,前 6 位为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域代码,中间 4 位为年号,最后 4 位为顺序号。国

5、家海洋局行政区域代码为 110102。行政区域代码与年4号之间用横线隔开。(如 130230-20120001 河北省唐海县登记的 2012 年第一宗海海域使用权登记表)。第九条【登记表内容】 登记表内容应根据批复文件或出让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及登记申请材料填写。使用海域建造用海设施或者构筑物的,登记表应当载明用海设施或构筑物的位置、面积、类型和功能。登记日期填写实际办理登记的日期,用海起始日期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在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时间内办理的,用海起始日期应和登记日期一致。晚于规定时间办理的,用海起始日期应以批复或出让合同规定办理登记的最后日期为准。因海域使用权人名称变更导致海域使用权变更

6、的,用海起始时间应为工商部门名称变更注册完成之日。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变更的,用海起始时间应为法律文书生效日期。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海域使用权变更的,用海起始时间应为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间。海域使用权续期的,用海起始时间一般应为原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的下一自然日。第十条【变更登记要求】 海域使用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原登记表的变更登记页中注明变更内容。5其他变更情形,应当重新制作登记表,并在新、旧登记表的变更页中分别注明变更内容。旧登记表加盖已变更字样。新登记表编号沿用旧登记表的编号。第十一条【获取证书号】 符合条件的,登记人员将登记信息准确、完整录入海

7、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并对照宗海图核对图形、面积,获取证书号。登记和发证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按规定将海域使用权登记表、海域使用权证书扫描件等材料上传至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第十二条【证书制作】登记人员按照规定的证书格式和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内容制作证书。证书中宗海位置图和界址图上应加盖登记机关印章或骑缝章。 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应注明:“填海工程竣工之日起 30 日内报批准机关进行竣工验收,该证书不得换发土地证” 等字样。第十三条【证书发放】 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时,应当要求领证人填写回执并签字确认。回执应当载明海域使用权人名称、项目名称、证书号、已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承诺

8、真实有效)、领取时间等。非法定代表人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的,需要核对相关委托证明材料及领证人身份证。6第十四条【注销办理】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在海域使用权登记表首页加盖“ 注销” 字样,标注注 销日期,登记人员签名,在变更页注明注销事项。办理申请注销的,还应当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在证书首页加盖“ 注销” 字 样后归档。第十五条【证书遗失】 海域使用权证书灭失或遗失申请补办的,应审查申请函、资信证明材料和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媒体发布的遗失声明证明材料。补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除发证日期外,证书编号等其它内容应和原海域使用权证书一致,并加盖“补发” 字样。登记人员在原登记表的变更登记页中注明补办事项

9、。第四章 抵押登记第十六条【一般规定和抵押材料审查】 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应当先按照本规程第四条、第五条要求进行审查。第十七条【内容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的,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抵押人与海域使用权人是否一致;(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与抵押合同是否一致;7(三)抵押之前的海域使用金是否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四)抵押合同是否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担保的范围等内容。海域使用权部分抵押的,抵押范围是否在确权范围内。抵押权变更、转让和注销的应当对比审查抵押权变更、转让和注销前后有关文件内容的一致性。第十

10、八条【不予抵押登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登记不予办理:(一)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二)有违法行为待处理的;(三)海域使用权有效期不足二年的;(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海域使用权的终止期限的;(五)办理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抵押登记的。第十九条【抵押权设立】 符合规定条件,登记人员应当在登记表和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注明抵押权人、抵押事项、抵押顺位、抵押登记时间、抵押金额等。8抵押登记按规定程序报请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登记人员制作海域使用权抵押权利证明书,并发放给抵押权人。证明书应当载明抵押权人、抵押事项、抵押顺位、抵押登记时间、抵押金额、权利行使方式、注意事项等。办理抵押登

11、记时,登记人员应当在海域使用权证书上加盖“ 已抵押” 字样。第二十条【抵押权变更、转让】 抵押权变更、转让时,登记人员参照本规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同时在海域使用权登记表中注明抵押权变更时间、变更内容等事项。原抵押权利证明书应收回,并加盖“注销” 字样存档。第二十一条【抵押权解除】 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解除时,登记人员应当在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和海域使用权证书上加盖“ 已解除抵押” 字样 。同时收回抵押权 利证明书,并在抵押权利证明书上加盖“ 注销” 字样存档。第四章 其他登记第二十二条【主动更正】 登记机关发现登记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必要时通知海域使用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前来更正有关错误。第二十三条【

12、申请更正】 海域使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海域使用权登记表记载的事项错误,申请更正的,应当审查下列材料:9(一)更正申请;(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三)证明更正内容真实性的材料。经海域使用权人书面同意或者经审核确有错误的,由登记人、审核人签字予以更正,并注明更正字样。 第二十四条【异议登记】 海域使用权人不同意更正且登记机关无法查实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符合要求的,登记人、审核人签字后,在变更登记页注明异议登记事项。异议登记过程中,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十五日内凭借法院起诉受理通知书进行异议

13、确认登记,十五日内不提供起诉受理通知书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确认登记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或者异议注销登记。同时告知申请人,异议登记造成海域使用权人损害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二十五条【冻结登记】 因查封财产,办理海域使用权冻结的,根据法院下达的协助冻结查封通知书,直接在变更登记页注明有关事项。10第二十六条【使用金缴纳登记】 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在登记表中。办理时,登记人员应当核对缴纳通知和缴纳证明的相关内容,并在登记表中注明缴纳事项。第六章 登记资料管理第二十七条【公告】 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将海域使用权的登记情况

14、进行公告,原则上每个月公告一次。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海域使用权人、用海方式、用海面积、证书编号、用海期限和变更、注销、抵押事项等。第二十八条 【资料管理】 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海域使用权登记册和原始登记资料,应当永久保存。登记册由登记表组成,按登记编号顺序排列。第二十九条登记册制作 登记机关应当将当年制作的登记表汇成登记册。登记册中应附海域使用权登记表清单、变更登记汇总页、注销登记汇总页、抵押登记登记汇总页和其他登记汇总页。第三十条【资料移送】 上级登记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下一级登记机关定期移送海域使用权登记表,移送时采用纸质介质并附电子版。11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县(市)登记机关每年应

15、将本管理海域内的宗海绘制成海籍图。第三十一条【填写错误】 海域使用权登记册不得涂改,填写有误的可以划改,划改处必须加盖登记工作人员名章,并注明日期。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解释】 本规程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颁布实施】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2附表:各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登记类型 申请材料清单初始登记1.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表;2.项目用海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3.身份证明;4.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有减免或分期缴纳等情况的,附相关证明文件;5.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变更登记1.变更登记申请表;2.海域使用权证书;3.身份证明;4 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有减免或分期缴纳等情况的,核

16、对相关证明文件;5.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申请人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核对是否包括工商变更登记前后身份证明文件。海域使用权续期、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改变的,应当核对续期、位置、面 积或者期限改变的批复文件。填(围)海造地项目已竣工验收的,核对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的,应当核对批准文件、工商变更文件、合资、合作协议以及有关批准文件。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还应当核对转让协议以及相关批准文件。依法继承或受遗赠海域使用权的,还应当核对继承或受遗赠证明文件。1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而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还应 当核对判决书、裁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企业破产、清算导致的变更,还应当核对有关破产、清算法律文件。申请人不能提供原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应当提交证书注销公告材料。申请注销1.注销登记申请表;2.海域使用权证书;3.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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