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析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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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研析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辨析学理上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专家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界定,各学者站在不同角度进行了不同的界定。比如,“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事实上不定期劳

2、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有效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它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的确定标准,即约定的合同终期为不确定的终止时间,它并不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其次,合同效力不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效力终止的附款成就之前,该合同持续有效;附款成就之时,合同效力才消灭。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效力终止的附款不明确也不肯定,其实质是双方放任合同持续有效的意思表示,因此,除法定的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形之外,其效力原则上不得

3、终止。另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同于人们经常误解的长期合同或终身性合同。终身性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一方的生存结束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它与无固定期2限劳动合同区别在于:首先,在劳动关系中不存在终身性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能是劳动者的生存期,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是至劳动者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并且在此期限内,如存在双方可解除、终止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的效力可提前终止,而终身性劳动合同的期限可至一方生存期结束。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因此,它是附解除条件的劳动合同。而终身性劳动合同以一方的生存期为合同的存续期限,为

4、附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以上专家的分析界定,本文采用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来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进行探讨研究。二、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义主要体现在: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能更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劳动合同立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美国劳动法学者教授在劳动和雇佣法一书中提出:“劳动法的目的就是要平衡雇主和雇员之间的谈判的力量,使双方能有平衡的讨价还价的力量。”可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者有很强的保护性,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限

5、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肆意侵犯。而且劳动政策法规中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合同期限这一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将无协商的余地。这些都充分体现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3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现双赢。虽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表面看更偏袒劳动者,其实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同样能获得自己的利益。一方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无需担心自己“黄金年龄”过后的再就业问题,解除了后顾之忧。同时因为企业好坏与劳动者利益休戚相关,劳动者为了长期与企业维持劳动关系必然全力以赴挖掘自己的能力。而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在劳

6、动过程中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效率得到有效提升,最终受益的还是用人单位,有利于用人单位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另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尤其适用技术性强和需要保守机密的行业以及单位的管理、业务骨干。它可避免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从而有利于保守单位机密、稳定骨干队伍,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最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还可以保障经济和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一方面通过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使二者的经济利益达到一致性,形成稳定和谐的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又可以减少纠纷,不至于因仲裁或诉讼而中断劳动关系、进而破

7、坏经济秩序的稳定,增大社会成本,导致社会财富的减少。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4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情形有:(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

8、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一规定主要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做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在推行新的劳动合同制以前,用人单位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等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自己,所以这一规定可以说是对老职工的有利保障。(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9、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是为杜绝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各种社会、医疗保险与其他义务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要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做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这些都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劳动法而言更大程度保护了劳动者,尤其是工

10、龄较长的劳动者的利益。而用人单位却有诸多抵触误解:首先,用人单位担心5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会丧失积极性,不再将精力全部用于工作上,甚至出现消极怠工的情况。其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对于劳动者的岗位调整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将直接削弱用人单位的人事任免权。最后,如果劳动者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而又未达到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辞退,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内部管理。其实这完全是用人单位的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约定无确定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他的地方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没有任何特殊的待遇。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或者可以裁员

11、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需要解除就解除,需要裁员就裁员,并不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了,企业就得养着了。而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拥有自主权,可以约定好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双方都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事实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稳定性更强,对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更有用,能更好的稳定劳动关系。(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法律行为。前面界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即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非长期合同也非终身合同,它可以依法终止、解除,当然也能依法变更。只要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无固定

12、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就可以就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劳动合同法对合同变更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灵活性,只是规定可以协商变更,而对变更的后果没有明确。而根据法国劳动法规定,“不定期劳动合同的变更可分6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是指企业单方对合同所作的重要变动,如果雇员能够接受,那么新的条款代替旧的条款,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果雇员拒绝接受,辞职雇员时要付一定的补偿金。非实质性变更是指企业单方面对合同所作的较小的变动,既不影响雇员工作量和劳动报酬,也不涉及工作地点变更条款、工作稳定条款、非竞争条款,一般雇员能够接受。如果不接受,辞职不

13、会得到补偿。” 建议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的经验将合同内容的变更分为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和自身发展需要,在不损害劳动者依原合同可得到预期利益的前提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劳动合同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也可以起到一个平衡劳动合同中劳资双方权益的作用。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益的保护,容易引起纷争。劳动合同解除包括三种: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4、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所以,劳动合同法除明确“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另外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来看,应该说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的弱者地位,对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比较宽松。7其实关于我国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主要争议在于支付补偿金的问题。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

15、用人单位不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我国劳动法没有对用人单位是否给予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经济补偿做出规定。但劳动部 1995 年 8 月 4日公布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然而劳动合同法中对合同终止支付补偿金有了新的规定。因为只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仅显失公平,而且会引导本来可以将劳动合同履行完毕的劳动者倾向于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所以劳动合同法有规定除用人单位不降低现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

16、同的情况外,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用人单位歇业、解散以及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还采用惩罚性经济补偿的方式加大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这些规定,不仅能保障劳动者在暂时失去工作之时能获得合理的补偿和保障,还能促进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之时权衡利弊,尽可能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五、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欠缺及完善(一)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欠缺1、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过于粗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尤其是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过于粗糙难以达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劳动法第二十条第82 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当事人双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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