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房双电源设备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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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tandard Contract 采购合同 090306 1采购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 传真: 010- 邮编: 100016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乙双方在中国北京,于年 12 月 12 日(“签署日期” ) ,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磋商,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以下称“合同产品” )事宜达成以下共识:1 定义1.1 合同产品:指甲方依据本合同向乙方购买,而乙方亦同意销售给甲方的乙 方 或 /及 乙 方 供 应 商 生 产 、 制 造 、 销 售 的 产 品 。 合 同 产 品 可 分 为 硬 件 产 品 与 软 件 产 品 。具体详

2、见:附件一:产品介绍以及“2 合同产品” 。1.2 知识产权: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权利人所依法享有的专利权、版权(著作权) 、商标权、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权等。1.3 商业秘密:指属于一方和(或)其关联企业合法拥有并被该方视为秘密的技术、财务、商业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信息。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能带来经济效益,并且该秘密被其合法拥有者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保护。在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保密信息,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合 同 在 内 的 商 业 信 息 、 技 术 信 息 以 及甲 方 所 购 买 的 产 品 数 量 、 清 单 、 配 置 及 甲 方 客 户 信

3、 息 。1.4 补充协议:指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中的条款若与本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发生冲突,则以补充协议中的该条款为准。2 采购的合同产品(产品的详细规格、说明、标准等内容见附件一:产品介绍 ):单位:元(人民币)产品名称 单价 订购数量 价款1Standard Contract 采购合同 090306 2上 述 价格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最终价格,其中已经包括所有材料费、人工费、运 输 费 、 装 卸 费 、 保 险 费 及 营 业 税 、 17%的 增 值 税 、 所 得 税 以 及 其 他 类 似税项、关税和 费 用 , 除该合同金额外,甲方不再支

4、付任何其他费用。3 付款时间3.1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0%, 即 人民 币 元 ;3.2 甲 方 于 接 收 全 部 合 同 产 品 并 验 收 合 格 ( 以 甲 方 书 面 确 认 为 准 ) 后 0 个 工 作 日内 , 向 乙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100%, 即 人 民 币 元 ;3.3 甲 方 于 本 合 同 项 目 ( 系 统 ) 全 部 验 收 合 格 ( 以 甲 方 书 面 确 认 为 准 )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 , 向 乙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金

5、 额 的 0%, 即 人 民 币 0 元 ;3.4 甲 方 于 本 合 同 项 目 ( 系 统 ) 正 常 良 好 运 行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乙 方 支 付 本 合同 总 金 额 的 0%, 即 人 民 币 0 元 。3.5 乙 方 应 在 甲 方 付 款 之 前 的 30 个 工 作 日 向 甲 方 提 交 相 应 金 额 的 合 法 的 正 式 发 票 。4 付款方式4.1 甲方采用电汇或支票(请选择填写)方式付款至发票中指明的付款地址:(如乙方不另行通知,则甲方按如下执行):公司名开户银行: 账 号: 4.2 甲方发票明细如下(如甲方不另行通知,则乙方按如下执行):公

6、司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5 交货时间和地点5.1 交 货 地 点 为 : 。5.2 交 货 时 间 为 : 年 12 月 30 日Standard Contract 采购合同 090306 35.3 如 果 乙 方 不 能 将 所 订 数 量 的 合 同 产 品 全 部 运 出 , 乙 方 必 须 在 合 同 产 品 发 出 之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甲 方 。 甲 方 一 旦 接 到 通 知 , 便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向 第 三 方 采 购替 代 合 同 产 品 , 乙 方 同 时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金 额 的 5%作 为 违 约

7、金 ; 甲 方 也可 以 接 受 减 少 的 数 量 , 但 价 格 应 随 即 以 实 际 接 收 的 合 同 产 品 量 进 行 调 整 和 结 算 ,同 时 该 处 理 不 免 除 乙 方 延 迟 交 货 的 违 约 责 任 。6 包装及运输6.1 乙 方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及 甲 方 的 要 求 采 用 合 适 的 安 全 措 施 , 妥 善 包 装 合 同 产品 , 达 到 防 潮 、 防 湿 、 防 震 、 防 尘 的 要 求 , 乙 方 应 对 未 采 取 适 当 、 充 分 的 包 装保 护 措 施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负 责 。 同 时 , 包 装 物

8、应 由 乙 方 提 供 并 自 付 费 用 。6.2 乙 方 负 责 办 理 运 输 , 并 支 付 相 关 的 运 输 、 保 险 等 费 用 。6.3 依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或 甲 方 的 指 定 , 将 合 同 产 品 送 至 甲 方 指 定 的 交 货 地 点 。7 检查与验收7.1 甲 方 或 甲 方 的 最 终 用 户 在 交 货 地 对 乙 方 提 交 的 合 同 产 品 进 行 检 验 , 甲 方 可 以 根据 合 同 产 品 的 特 点 和 数 量 采 用 逐 件 检 验 的 方 式 或 按 适 当 比 例 抽 验 的 方 式 。 如 果乙 方 提 交 的 合 同

9、产 品 与 本 合 同 规 定 不 符 , 则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免 费 更 换 或 退 货 ,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的 要 求 进 行 更 换 和 退 货 、 负 责 承 担 因 更 换 和 退 货 而 产 生 的 一 切费 用 , 同 时 并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金 额 的 5%作 为 违 约 金 。7.2 验 收 标 准 ( 收 货 验 收 ) : 除 非 另 有 约 定 , 甲 方 将 依 据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一 : 产品 介 绍 以 及 乙 方 的 保 证 与 承 诺 进 行 验 收 。7.3 合 同 产 品 的 所 有 权 及 风 险 自

10、 甲 方 对 合 同 产 品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转 移 给 甲 方 。7.4 甲 方 收 货 验 收 并 不 免 除 乙 方 对 合 同 产 品 质 量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 如 果 在 甲 方 或 /及 甲 方 最 终 用 户 在 使 用 或 销 售 合 同 产 品 或 含 有 合 同 产 品 的 产 品 时 发 现 因 合 同 产品 在 设 计 、 安 装 、 制 造 、 材 料 、 工 艺 等 方 面 的 缺 陷 导 致 的 任 何 质 量 问 题 , 乙 方仍 应 承 担 责 任 。8 服务与保修8.1 乙 方 承 诺 向 甲 方 提 供 如 下 售 后 服 务 :

11、 乙 方 承 诺 对 合 同 产 品 提 供 1 年 原 厂 商 免费 保 修 服 务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原 厂 商 服 务 , 标 准 具 体 详 见 附 件 二 : 服 务 条 款 。该 免 费 保 修 期 自 全 部 合 同 产 品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8.2 如 果 双 方 对 合 同 产 品 免 费 保 修 期 没 有 约 定 , 乙 方 则 应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行 业惯 例 或 合 同 产 品 的 特 性 , 提 供 免 费 保 修 服 务 。8.3 免费保修期满后,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免费保修期后的服务或指定第三方提供这种服务,乙方只收

12、取合理的材料费及人工费。当由第三方或甲方自身进行这种服务时,乙方应向指定的服务方提供所需的资料以使其能进行此种服务,并且乙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明,确保第三方能履行此种服务,若第三方不能尽上述维修义务,则由乙方承担甲方及甲方最终用户因此遭受的损失。9 品质和保证9.1 乙 方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合 同 产 品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以 及 双 方 认 可 的 乙 方 产 品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产 品 的 功 能 和 性 能 以 及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它 质 量 标 准 ( 详 见 附 件 一 : 产 品 介 绍 ) 。 前 述 产 品 说 明 书 中 包

13、 含 排 除 乙 方 法 定 或 约 定 义 务 内容 的 , 或 该 说 明 书 中 承 诺 的 质 量 标 准 低 于 国 家 或 行 业 推 荐 性 标 准 的 , 均 属 无 效 ;除 非 甲 方 明 确 书 面 同 意 接 受 , 否 则 本 合 同 附 属 、 补 充 文 件 及 产 品 支 持 文 件 中 规定 的 乙 方 责 任 限 制 条 款 不 适 用 于 甲 方 。9.2 如 果 没 有 上 述 可 参 照 的 标 准 , 则 乙 方 保 证 提 供 的 产 品 能 够 使 甲 方 实 现 合 同 目 的Standard Contract 采购合同 090306 4并 满

14、 足 甲 方 及 甲 方 最 终 用 户 (指 甲 方 的 本 合 同 项 下 产 品 的 用 户 )的 需 求 。9.3 乙 方 向 甲 方 做 出 下 列 陈 述 和 保 证 :9.3.1其 所 提 供 的 合 同 产 品 为 产 品 原 始 生 产 厂 家 生 产 和 制 造 , 并 非 乙 方 以 翻 新 或组 装 部 件 等 方 式 所 生 产 ;9.3.2合 同 产 品 及 其 各 部 件 为 全 新 的 、 未 使 用 过 的 , 合 同 产 品 中 的 软 件 部 分 ( 如有 ) 无 病 毒 、 无 明 显 错 误 , 能 够 充 分 实 现 、 提 供 、 具 备 相 关

15、产 品 说 明 中 描述 的 功 能 、 特 点 、 内 容 和 标 准 等 。9.3.3合 同 产 品 没 有 设 计 或 制 造 上 的 缺 陷 , 并 且 根 据 产 品 的 情 况 提 供 了 适 当 的 警示 说 明 。9.3.4其对本合同的执行不会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决定、决议和合同条款,合同产品符合产品进口、生产、储存、销售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且产品为正常进口、已办理了合格的海关手续。10 所有权和知识产权10.1 乙 方 保 证 对 其 依 据 本 合 同 向 甲 方 所 交 付 的 合 同 产 品 拥 有 合 法 的 所 有 权 、 知 识 产权 及

16、其 它 任 何 权 益 , 保 证 不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所 有 权 、 知 识 产 权 及 其 它 任 何 权益 。10.2 乙 方 保 证 对 其 提 供 的 合 同 产 品 享 有 合 法 的 所 有 权 , 同 时 没 有 索 赔 、 扣 押 、 抵 押或 其 它 行 为 存 在 或 威 胁 到 乙 方 , 以 致 妨 碍 到 甲 方 对 产 品 的 使 用 和 销 售 。10.3 对 乙 方 所 交 合 同 产 品 引 起 的 任 何 所 有 权 、 知 识 产 权 或 其 它 权 益 纠 纷 , 乙 方 应 在收 到 甲 方 或 /及 甲 方 最 终 用 户 书 面 通 知 后 3 日 内 以 自 己 的 费 用 解 决 , 保 证 为 甲方 或 /及 甲 方 最 终 用 户 抵 御 、 抗 辩 因 此 而 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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