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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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2、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适用地区: 全国发文时间: 1999 年 09 月 23 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第 178 号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

3、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 12 年的按 12 计算。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住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 7 日内缴入国库。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子以扣除。五、个人在解除劳动

4、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六、本通知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适用地区:全国发文时间:2001 年 09 月 10 日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 157 号法规正文: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

5、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 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6、,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适用地区: 全国发文时间: 2000 年 01 月 18 日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0】第 057 号法规正文: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

7、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适用地区: 全国发文时间: 1999 年 10 月 08 日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9】第 267 号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

8、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住房公积金;二、医疗保险金;三、基本养老保险金;四、失业保险基金。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适用地区: 全国发文时间: 1999 年 04 月 09 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第 058 号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

9、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屑于离退休工资,应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

10、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

11、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适用地区: 全国发文时间: 1998 年 09 月 25 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8】第 155 号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据一些地区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

12、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三、以上规定从 1998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适用地区: 全国发文时间: 1997 年 11 月 07 日发文字

13、号: 财税字【1997】第 144 号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出台了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

14、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 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本通知从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适用地区:全国发文时间: 1994 年 05 月 13 日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4】第 020 号(七)对按国发1983141 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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