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樱桃园集团总公司、潍坊浩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潍坊樱新工程装饰公司、高洪福、高洪华、高东昌、牟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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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68 号,法定代表人高洪华。诉讼代表人高立吉,男,1955 年 3 月出生于潍坊市奎文区,汉族,大学文化,住奎文区樱北村。系山东樱桃园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辩护人谭宁,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洪华,男,1949 年 10 月 16 日出生于潍坊市奎文区,汉族,大学文化,山东樱桃园集团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奎文区樱桃园街办樱北村。1999 年 12 月 29 日因本案被拘留,2000年 2 月 1 日被逮捕,2001 年 1 月 6 日被取保候审,同年 3 月

2、18 日被逮捕。现押于奎文区看守所。辩护人孙华林,山东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洪梅,女,1961 年 6 月 22 日出生于潍坊市奎文区,汉族,大专文化,山东樱桃园集团总公司樱桃园宾馆总经理,住奎文区樱桃园街办樱北村。1999 年 12 月 29 日因本案被拘留,2000 年 2 月 1 日被逮捕,同年 9 月 1 日被取保候审,2001 年 3 月 18 日被逮捕,同年 4 月 4 日取保候审。辩护人迟春江,山东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415 号,董事长高洪华,副董

3、事长、总经理高洪福,该公司于 1999 年 7 月 23 日被注销。被告人高洪福,男,1959 年 5 月 12 日出生于潍坊市奎文区,汉族,大专文化,潍坊浩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奎文区樱桃园街办樱北村。1999 年 10 月 25 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 11月 26 日被逮捕。现押于奎文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宏伟,山东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位潍坊樱新工程装饰公司,公司住所为奎文区健康东街 56 号,法定代表人高东昌,该公司于 2000 年 11 月 8 日被注销。被告人高东昌,男,1947 年 9 月 17 日出生于潍坊市奎文区,汉族,小学文化,潍坊樱新工程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住

4、奎文区樱桃园街办樱北村。1999 年 11 月 17 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 12 月 24 日被逮捕。现押于奎文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民,山东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牟欣之,男,1963 年 4 月 17 日出生于潍坊市寒亭区,汉族,大学文化,山东樱桃园集团总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主任,住奎文区樱桃园街办樱北村。2000 年 4 月 12 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 5 月 9 日被取保候审,2001 年 5 月 7 日被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万兴、高茂起,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刑诉(2000)第 9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山东樱桃园集团总公司、潍坊浩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潍

5、坊樱新工程装饰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高洪华、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000 年 10 月 27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山、王守明、代理检察员马旭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山东樱桃园集团总公司诉讼代表人高立吉及其辩护人谭宁,被告人高洪华及其辩护人孙华林,被告人高洪福及其辩护人李宏伟,被告人高东昌及其辩护人王民,被告人牟欣之及其辩护人李万兴、高茂起,被告人高洪梅及其辩护人迟春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

6、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 1995 年 7 月 1 日至 1999 年 6 月 30 日,被告人高洪华、高广昌(已另起诉)、高洪福、高东昌、牟欣之、高洪梅利用山东樱桃园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名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面向社会大量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了潍坊城区的金融秩序,其中:被告单位山东樱桃园集团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 568388746.33 元,其所属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况为:山东樱桃园集团总公司资金结算中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 319902657.66 元;潍坊市樱桃园商业公司(已另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 1837118

7、00.9 元;山东樱桃园集团总公司樱桃园宾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 40932365.17 元;被告单位潍坊浩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 13363889.6 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0478033 元。2.挪用资金罪1997 年 11 月 26 日,被告人高洪华、高洪福经预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潍坊浩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山东樱桃园集团总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贷款 110 万元,直接用于购买潍坊工业用呢厂的部分股份,归被告人高洪福个人所有,进行营利活动,该款于案发前已经还清。公

8、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审计报告,出示了书证,请求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单位山东樱桃园集团总公司辩护人以樱桃园集团总公司只对资金结算中心的行为负责,其下属各企业均是经合法程序依法成立,均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应对其所实施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为由,辩称起诉书指控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568388746.33 元与事实不符。并以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在金融监管方面有严重失职行为,储户追求高利息的心态,也是造成被告单位犯罪的客观因素。被告单位将所吸收的存款用于企业的经营发展,要求公正裁判。被告人高洪华对起诉书指

9、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称犯罪数额计算有误,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挪用资金罪辩称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以被告人高洪华对集团下属企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为由,辩称被告人高洪华不应对下属企业浩州公司、装饰公司、商业公司、宾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承担刑事责任。并以集团总公司从内部银行贷给浩州公司 110 万元与集团的其他负责人交换过意见,办理了正常的借贷手续,高洪华在贷款凭证上签字,属履行正常总裁义务为由,辩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10、 http:/ 13000 万余元为由,要求对被告人高洪华从轻处理。被告人高洪福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挪用资金罪虽系以个人名义购买股份,实为集团公司购买为由,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其辩护人辩称潍坊浩州塑料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由该企业董事会成员集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应由总经理一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起诉书确定的数额计算有误。并以樱桃园街办持有的潍坊工业用呢厂 52%股份是经高洪华召集高广昌、高立吉研究决定集团公司购买,由高洪福具体操作,购买后的工业用呢厂为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为由,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洪福从集团公司结算中心贷款

11、 110 万元购买潍坊工业用呢厂部分股份归个人所有与事实不符,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宣告无罪。被告人高东昌对起诉书指控其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与事实不符且证据不足。审计报告、民间集资一览表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高东昌承担责任的期间是 1995 年 7 月 1 日至 1997 年 10 月 1 日,被告人高东昌是责任人员而不是主管人员。被告人牟欣之对起诉书指控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有异议,并辩称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不具备其他责任人员的主体资格。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欣之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据不足,退一步讲,即使

12、被告人牟欣之参与了樱桃园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司法精神,对牟欣之也不宜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辩称起诉书指控资金结算中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事实不清,进行了重复计算及未扣除集团内部和村民内部集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93 年至1998 年 3 月,指控宾馆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的形成与高洪梅没有事实上的联系,且指控数额计算有误,并以被告人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请求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高洪华于 1976 年任奎文区樱北村

13、党支部书记,该村于 1987 年成立樱桃园实业总公司,1990 年 9 月 15 日变更为山东樱桃园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总公司),被告人高洪华为法定代表人,先后任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总裁,内设资金结算中心,被告人牟欣之于 1994 年 4 月被被告人高洪华口头宣布担任主任职务,集团总公司先后设立了下列公司:潍坊市樱桃园商业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公司),被告人高广昌为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樱桃园宾馆,为集团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被告人高洪华于 1987 年至 1993 年兼任该宾馆总经理,被告人高洪梅于 1993 年 1 月至 1999 年 12 月任该宾馆总经理;潍坊浩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14、以下简称浩洲公司),被告人高洪华兼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人高洪福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该公司于 1999 年 7 月 23 日被注销;潍坊樱新工程装饰公司(以下简称樱新公司),被告人高东昌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公司于2000 年 11 月 8 日被注销。1985 年樱北村组建樱桃园宾馆时,向银行贷款 350 万元,到期无力偿还。为偿还贷款,被告人高洪华先后召开村党支部会议、党员干部大会及村民职工大会,并在会上提出向所属企业厂长、经理、职工及村民集资,后在 10 天之内集资 186 万元,并以存一贷二的形式归还了贷款。后商业公司、樱新公司,亦效仿集资。1993 年 3 月,集团总公司成立,被告人高洪华欲在全集团搞股份合作制,号召职工、全体村民集资入股,各企业自己必须吸收资金入股。后股份制未搞成,集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95 年 7 月 1 日至 1999 年 6 月 30 日,被告人高洪华、高广昌(另案处理),高洪梅、高洪福、高东昌、牟欣之利用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各企业的名义,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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