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精心优选定期寿险条款目录及产品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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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保寿险精心优选定期寿险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2 合同内容变更 6.4 未还款项1.1 合同构成 4.3 宽限期 6.5 地址变更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4 合同效力的恢复 6.6 失踪处理4.5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7 争议处理2. 您获得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2.2 保险期间 5.1 受益人 7.1 意外伤害2.3 保险责任 5.2 保险事故通知 7.2 毒品2.4 责任免除 5.3 保险金申请 7.3 酒后驾驶5.4 保险金的给付 7.4 无合

2、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 您的义务 5.5 诉讼时效 7.5 无有效行驶证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6 战争3.2 保险费的交纳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7 军事冲突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8 暴乱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2 投保范围 7.9 现金价值4.1 犹豫期 6.3 年龄错误 7.10 利息7.11 周岁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签收保单后 10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4.1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5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

3、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5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人保寿险精心优选定期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精心优选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

4、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2 您获得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20 年和 30 年三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3 保险

5、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1)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6、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2);(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5)的机动车;(6)战争(见 7.6)、军事冲突(见 7.7)、暴乱(见 7.8)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 您的义务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

7、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3.2 保险费的交纳本

8、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一致,交费方式为年交、半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交费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4.1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 10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 30 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4.2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

9、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4.3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4.4 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见 7.10)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

10、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4.5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5.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

12、、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5.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5.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保险金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13、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5.4 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14、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条款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 6.3 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2)自本公

15、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的;(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6.2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凡 18 周岁(见 7.11)至 55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6.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将先行扣除您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其利息。6.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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