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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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一、正常分录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贷:应付职工薪酬(二)异常分录(三)涉税问题将医院、澡堂等福利性质人员工资列入,将在建工程中发生的人工费用列入本科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税款。(四)会计政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的要求,企业应当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除核算工资薪金外,还核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以福利费等内容。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到“管理费用” 、 “生产成本” 、 “制造费用”以及“研发支出”等,不

2、再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如果存在专设的销售机构,相应的职工薪酬也应该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对于福利费,已经不允许计提,在发生时,在发生时如果能够准确核算清楚受益对象,应该按照所属部门分别确认,如果不能准确核算受益对象,可以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五)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但以下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

3、得;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3、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4、各项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7、独生子女补贴8、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9、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10、应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11、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12、无底薪工资人员和纯计件人员的工资。无底薪人员是指企业为调动企业营销人员的积极性,对营销人员实行提成工资,没有底薪保障,由于没有最低保障,与没有形成雇佣关系,应视为对外的劳务

4、报酬支出,必有取得相应的发票,或者按照劳务报酬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等,否则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扣除。以上 12 项所列费用不得列入工资薪金总额,同时也不得作为计算福利费、教育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

5、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 号)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 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 号)(六)会计与税收政策差异1、辞退补偿,是指企业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者已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以及企业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当企业计提辞退福利时会计上可以计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但尚未实际支付不得税前扣除,在实际支付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不允许作为计算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2、企业按照工作岗位不同计提的工资数允许计入会计损益,如果当提取数大于实发数,一律作纳税调增处理。如果实发数大于提取数,虽然其差额不再计入会计损益,且以前年度已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本期应相应作调减所得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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