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成教育司考模拟试题(卷二)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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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一 50题,每题 1分,共 50分。 华夏考资网: 1、答案 D解析:A 项正确,伪造货币是从无到有,变造是将已有的货币再做加工处理,我国刑法中规定有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因此属于类推解释;B 项正确,遗弃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至于哪些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应根据作为义务的来源确定,例如,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孤儿院、养老院对孤儿、老人的扶养义务,如此等等,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因此这样的解释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C 项正确,破坏监管秩序罪中的“依法”应当从行为当时作出

2、判断,所谓事后判断不能作为认定“依法”与否的依据;D 项中“罪犯”指的是已决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严格的界限,超出了“罪犯”一词的含义的范围,因此,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释为包括在“罪犯” ,属于类推解释。2、答案 B解析:A 项错误,王某和张某在我国境内实施了绑架罪的预备行为,可以认定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因此可以适用我国刑法;B 项正确,杰克的绑架行为发生在我国东北某市,可以依据属地原则对杰克追究刑事责任;C 项错误,我国法院依据普遍管辖原则追究刑事责任时,定罪量刑的依据为我国刑法;D 项错误,外国人在国外教唆外国公民在我国领土范围内犯罪的,我国有权依据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辖,共同犯罪人应

3、当对犯罪行为负责,教唆犯虽在国外实施教唆行为,但是共犯,实行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的,我国法院亦有权管辖。3. 答案 D解析:关于 AD选项。就过失犯罪而言,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就田某的死而言主要是因为药物过敏,贾某撞伤田某并不是导致田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对田某的死亡而言,贾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因此,A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关于 B选项。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田某已经死亡,不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B 选项错误。 关于 C选

4、项。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本题中,贾某骑摩托车违章撞伤田某,造成田某腿部表皮破裂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C 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D。4、答案 B解析:刑法第 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本题中,黎某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尽管其所犯之罪在法国已受到刑事追究,尽管按我国刑法,他所犯罪的

5、最高法定刑为 3年以下,但我国并不以此作为对其免予刑事责任追究的依据。因此,B 选项正确。 5、答案 B解析: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一般认为,特定义务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二是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四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作为义务必须具备特定性,即针对特定的2人并有特定的作为内容。A、C、D 三项作为义务的来源分别为:法律行为、职业要求和先行行为。而宪法中规定公民有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不具有特定的作为内容,所以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6.答案 A解析: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

6、发生的心理态度。本题中,尽管甲的射击技术不好,且距离乙较远,但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射中乙,并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这显然是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因此,A选项正确。 7.答案 A解析:A 项正确,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和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不法侵害的终止应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排除为其客观标准。李某入户强奸王某,张某用擀面杖击倒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李某并未因王的击打而完全丧失侵害能力,客观上仍然存在侵害的危险,故不认为李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王某对其的击打行为亦属于正当防卫,且李某进行的是强奸行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无限制防卫。8

7、、答案 D解析:A 项不当选,甲为了犯罪,准备犯罪工具,并未着手实施故意伤害周某的行为,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吴某明知甲为伤害周某而为其提供犯罪工具,与甲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因为甲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甲自动放弃着手行为对于吴某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吴某的行为成立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B 项不当选,乙已经将抢夺来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李某已丧失对财物的占有,乙已经取得财物的占有,钱被搜出属于赃物的追回,乙成立犯罪既遂;C 项不当选,丙盗窃过程中,由于赵某的喊叫而不得不放弃犯罪行为,属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构成犯罪未遂;D 项当选,丁只是将自己盗窃的意图告知刘某,未实施任何犯罪的预备、实

8、行行为,属于单纯的犯意表达,不能为犯罪制造条件,也没有对刑法保护的客体构成现实的威胁,因而不构成犯罪。9.答案 B解析: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人中止,且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没有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共犯人,则成立犯罪未遂。所以甲成立犯罪未遂,乙成立犯罪中止。因此,ACD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10、答案 A解析: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未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不是本罪主体。但是,这只是就实行犯而言,未被关押的人如果教唆、帮助上述人员脱逃的,成立本罪

9、的共犯。因此,A 项正确;B 项成立刑法第 306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的主体不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施该行为的,成立刑法第 306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威胁、引诱(如贿买)证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就发生了本条即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所规定的二罪与后者的法条竞合。其中,本条属于普通法,后者属于特殊法,依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按 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B 项

10、错误;C 项成立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珍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医疗责任事故,应是在诊疗护理工作3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而造成的事故。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应优先适用特别法,丙成立医疗事故罪,C 错误;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丁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D 错误。11、答案 B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主犯主要有如下三类人,第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第二,在聚众犯

11、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第三、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犯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能是实行犯,也可能是教唆犯)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聚众犯罪中,处罚的只是首要分子,如果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话,由于没有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分子,因此,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故而没有主从犯之分,也就没有主犯一说,B 项不应选。12.答案 B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 12条的规定, 刑法第 74条已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因此 A项正确。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因此 B项错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 11条的规定, 刑法第 72

12、条已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注意法律没有规定数罪并罚情况下不可以适用缓刑,只要符合缓刑的条件都可以适用,因此 C项正确。D选项,由于我国刑法第 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 、 以下 、 以内包括

13、本数”因此,结合刑法第 72条的规定,被判处 3年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缓刑。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 3年有期徒刑,只要判处 3年有期徒刑,且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13答案 B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 6条的规定, 刑法第 65条第 1款已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本题 A项中,后罪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一般累犯要求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故 A项说法错误。B 项说法正确,乙前后两罪都为故意犯罪;都被判处有

14、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后罪发生的时间再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的 5年之内,符合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构成累犯。D 项中,前罪失火罪属于过失犯罪,不符合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故 D项说法错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 7条的规定, 刑法第 66条已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因此 C 项说法错误。14.答案 D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 16条的规定, 刑法第 81条第 1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

15、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4故 A项错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 16条的规定, 刑法第 85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B项,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非不再执行。缓刑则是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 B项错误。C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而非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

16、并罚。D项,对于因故意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为针对的是被判处 10以上有期徒刑,也即针对的是宣告刑,所以即使执行刑低于 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因此,ABC 项说法错误,不应选。15、答案 C解析: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C 项属于没收财产刑的范围,应选;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A、B 项中,甲用于抢劫的刀和乙用于生产假药的机器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没收,不应选;D 项中二大,被害人的戒指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没收,不应选。16.答案 C解析:雷某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成立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雷某煤矿下井的员工里有不满 14周岁的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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