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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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财 务 会 计 制 度一 、 总 则( 一 ) 为 了 规 范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 以 下 简 称 合 作 社 ) 会 计 工作 , 保 护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及 其 成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及 有 关规 定 , 结 合 合 作 社 的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制 度 。 ( 二 )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法 设 立 并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的 合 作

2、 社 。 ( 三 ) 合 作 社 应 根 据 本 制 度 规 定 和 会 计 业 务 需 要 , 设 置 会 计账 簿 , 配 备 必 要 的 会 计 人 员 。 不 具 备 条 件 的 , 也 可 以 本 着 民 主 、自 愿 的 原 则 , 委 托 农 村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或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代 理 记 账 、核 算 。 ( 四 ) 合 作 社 应 按 本 制 度 规 定 , 设 置 和 使 用 会 计 科 目 , 登 记会 计 账 簿 ,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金 额 单 位 , “元 ”以 下 填 至 “分 ”。 ( 五

3、 ) 合 作 社 的 会 计 核 算 采 用 权 责 发 生 制 。 会 计 记 账 方 法 采用 借 贷 记 账 法 。 ( 六 ) 合 作 社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划 分 会 计 期 间 , 分 期 结 算 账 目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 ( 七 ) 合 作 社 会 计 信 息 应 定 期 、 及 时 向 本 合 作 社 成 员 公 开 ,接 受 成 员 的 监 督 。 对 于 成 员 提 出 的 问 题 , 会 计 及 管 理 人 员 应 及 时解 答 , 确 实 存 在 错 误 的 要 立 即 纠 正 。 2( 八

4、) 财 政 部 门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规 定 职 责 ,对 合 作 社 的 会 计 工 作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督 。 农 村 经 营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和 有 关 法 规 政 策 等 , 对 合 作 社 会 计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 九 ) 本 制 度 自 2010 年 6 月 3 日 起 施 行 。 二 、 会 计 核 算 的 基 本 要 求( 一 ) 合 作 社 的 资 产 分 为 流 动 资 产 、 农 业 资 产 、 对 外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5、资 产 等 。 ( 二 ) 合 作 社 的 流 动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 应 收 款 项 、存 货 等 。 ( 三 ) 合 作 社 必 须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 建 立健 全 货 币 资 金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货 币 资 金 业 务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 明 确 相 关 岗 位的 职 责 权 限 。 明 确 审 批 人 和 经 办 人 对 货 币 资 金 业 务 的 权 限 、 程 序、 责 任 和 相 关 控 制 措 施 。 合 作 社 收 取 现 金 时 手 续 要 完 备 ,

6、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收 款 凭 证 。合 作 社 取 得 的 所 有 现 金 均 应 及 时 入 账 , 不 准 以 白 条 抵 库 , 不 准 挪用 , 不 准 公 款 私 存 。 合 作 社 要 及 时 、 准 确 地 核 算 现 金 收 入 、 支 出 和 结 存 , 做 到 账款 相 符 。 要 组 织 专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清 点 核 对 现 金 。 3合 作 社 要 定 期 与 银 行 、 信 用 社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核 对 账 目 。 支票 和 财 务 印 鉴 不 得 由 同 一 人 保 管 。 ( 四 ) 合 作 社 的 应 收 款 项 包 括 本

7、 社 成 员 和 非 本 社 成 员 的 各 项应 收 及 暂 付 款 项 。 合 作 社 对 拖 欠 的 应 收 款 项 要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措施 积 极 催 收 。 ( 五 ) 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销 售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明 确 审批 人 和 经 办 人 的 权 限 、 程 序 、 责 任 和 相 关 控 制 措 施 。 合 作 社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销 售 和 发 货 业 务 。 应 当 在 销售 与 发 货 各 环 节 设 置 相 关 的 记 录 、 填 制 相 应 的 凭 证 , 并 加 强 有 关单 据 和

8、凭 证 的 相 互 核 对 工 作 。 合 作 社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销 售 收 款 业 务 , 应 将 销 售收 入 及 时 入 账 , 不 得 账 外 设 账 。 合 作 社 应 当 加 强 销 售 合 同 、 发 货 凭 证 、 销 售 发 票 等 文 件 和 凭证 的 管 理 。 ( 六 ) 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采 购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明 确 审批 人 和 经 办 人 的 权 限 、 程 序 、 责 任 和 相 关 控 制 措 施 。 合 作 社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采 购 与 付 款 业 务 。

9、 应 当 在 采购 与 付 款 各 环 节 设 置 相 关 的 记 录 、 填 制 相 应 的 凭 证 , 并 加 强 有 关单 据 和 凭 证 的 相 互 核 对 工 作 。 在 办 理 付 款 业 务 时 , 应 当 对 采 购 发票 、 结 算 凭 证 、 验 收 证 明 等 相 关 凭 证 进 行 严 格 审 核 。 合 作 社 应 当 加 强 对 采 购 合 同 、 验 收 证 明 、 入 库 凭 证 、 采 购 发票 等 文 件 和 凭 证 的 管 理 。 4( 七 ) 合 作 社 的 存 货 包 括 种 子 、 化 肥 、 燃 料 、 农 药 、 原 材 料、 机 械 零 配 件

10、 、 低 值 易 耗 品 、 在 产 品 、 农 产 品 、 工 业 产 成 品 、 受托 代 销 商 品 、 受 托 代 购 商 品 、 委 托 代 销 商 品 和 委 托 加 工 物 资 等 。 存 货 按 照 下 列 原 则 计 价 : 购 入 的 物 资 按 照 买 价 加 运 输 费 、 装卸 费 等 费 用 、 运 输 途 中 的 合 理 损 耗 等 计 价 ; 受 托 代 购 商 品 视 同 购入 的 物 资 计 价 ; 生 产 入 库 的 农 产 品 和 工 业 产 成 品 , 按 生 产 过 程 中发 生 的 实 际 支 出 计 价 ; 委 托 加 工 物 资 验 收 入 库

11、 时 , 按 照 委 托 加 工物 资 的 成 本 加 上 实 际 支 付 的 全 部 费 用 计 价 ; 受 托 代 销 商 品 按 合 同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格 计 价 , 出 售 受 托 代 销 商 品 时 , 实 际 收 到 的 价 款大 于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格 的 差 额 计 入 经 营 收 入 , 实 际 收 到 的 价 款小 于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格 的 差 额 计 入 经 营 支 出 ; 委 托 代 销 商 品 按委 托 代 销 商 品 的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 领 用 或 出 售 的 出 库 存 货 成 本 的 确定 , 可 在 “

12、先 进 先 出 法 ”、 “加 权 平 均 法 ”、 “个 别 计 价 法 ”等 方 法 中 任选 一 种 , 但 是 一 经 选 定 ,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 合 作 社 对 存 货 要 定 期 盘 点 核 对 , 做 到 账 实 相 符 , 年 末 必 须 进行 一 次 全 面 的 盘 点 清 查 。 盘 亏 、 毁 损 和 报 废 的 存 货 , 按 规 定 程 序批 准 后 , 按 实 际 成 本 扣 除 应 由 责 任 人 或 者 保 险 公 司 赔 偿 的 金 额 和残 料 价 值 后 的 余 额 , 计 入 其 他 支 出 。 ( 八 ) 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13、 存 货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建 立 保 管 人员 岗 位 责 任 制 。 存 货 入 库 时 , 保 管 员 清 点 验 收 入 库 , 填 写 入 库 单; 出 库 时 , 由 保 管 员 填 写 出 库 单 , 主 管 负 责 人 批 准 , 领 用 人 签 名盖 章 , 保 管 员 根 据 批 准 后 的 出 库 单 出 库 。 5( 九 ) 合 作 社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可 以 采 用 货 币 资 金、 实 物 资 产 或 者 购 买 股 票 、 债 券 等 有 价 证 券 方 式 向 其 他 单 位 投 资。 ( 十 ) 合 作 社 的 对 外

14、 投 资 按 照 下 列 原 则 计 价 : 以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等 货 币 资 金 方 式 向 其 他 单 位 投 资 的 , 按 照实 际 支 付 的 款 项 计 价 。 以 实 物 资 产 ( 含 牲 畜 和 林 木 ) 方 式 向 其 他 单 位 投 资 的 , 按 照评 估 确 认 或 者 合 同 、 协 议 确 定 的 价 值 计 价 。 合 作 社 以 实 物 资 产 方 式 对 外 投 资 , 其 评 估 确 认 或 合 同 、 协 议确 定 的 价 值 必 须 真 实 、 合 理 , 不 得 高 估 或 低 估 资 产 价 值 。 实 物 资产 重 估 确 认 价

15、 值 与 其 账 面 净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合 作 社 对 外 投 资 分 得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 利 息 等 计 入 投 资 收益 。 出 售 、 转 让 和 收 回 对 外 投 资 时 , 按 实 际 收 到 的 价 款 与 其 账 面余 额 的 差 额 ,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 ( 十 一 ) 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对 外 投 资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明 确 审 批 人 和 经 办 人 的 权 限 、 程 序 、 责 任 和 相 关 控 制 措 施 。 合 作 社 的 对 外 投 资 业 务 ( 包

16、括 对 外 投 资 决 策 、 评 估 及 其 收 回、 转 让 与 核 销 ) , 应 当 由 理 事 会 提 交 成 员 大 会 决 策 , 严 禁 任 何 个人 擅 自 决 定 对 外 投 资 或 者 改 变 成 员 大 会 的 决 策 意 见 。 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对 外 投 资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对 在 对 外 投 资 中 出现 重 大 决 策 失 误 、 未 履 行 集 体 审 批 程 序 和 不 按 规 定 执 行 对 外 投 资业 务 的 人 员 , 应 当 追 究 相 应 的 责 任 。 6合 作 社 应 当 对 对 外 投 资 业 务 各 环 节 设 置 相 应 的 记 录 或 凭 证 ,加 强 对 审 批 文 件 、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 投 资 方 案 书 、 对 外 投 资 有 关权 益 证 书 、 对 外 投 资 处 置 决 议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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