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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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 务 管 理 制 度为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和 经 济 核 算 ,健 全 财 务 监 管 ,完 善 内 部 经 济 责 任 ,提高 经 济 效 益 ,促 进 廉 政 建 设 ,保 障 设 计 院 的 经 济 活 动 健 康 有 序 运 行 ,制定 本 制 度 。一 、 设 计 院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是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文 件 规 定 、结 合 本 院 实 际 而 制 定 。是 院 内 部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人 员 进 行 财 务活 动 必 须 遵 守 的 行 为 准 则 。二 、实 行 由 法 人 “一 支 笔 ”审 批 与 领 导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2、 大 额 (一 万 元以 上 )列 支 和 设 计 收 费 额 度 相 结 合 的 管 理 制 度 。本 院 日 常 所 发 生 的 一 切经 济 活 动 ,都 归 口 财 务 部 门 统 一 核 算 、统 一 管 理 。必 须 坚 决 执 行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和 文 件 规 定 ,加 强 监 管 ,贯 彻 增 收 节 支 原 则 ,做 到 不 隐 瞒 收 入 、虚 列 支 出 、不 设 帐 外 帐 。三 、财 务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按 照 财 务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要 求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切 实 做

3、 好 各 项 财 务 收 支 的计 划 、控 制 、核 算 、分 析 和 考 核 工 作 ,准 确 及 时 填 报 各 种 财 务 帐 表 ,依 法合 理 地 筹 集 和 运 用 资 金 ,励 行 增 产 节 约 ,努 力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四 、加 强 资 金 管 理 保 证 其 有 效 运 用(1)设 计 院 所 形 成 的 资 本 金 ,属 设 计 院 的 国 有 资 产 。设 计 院 具 有 合 法的 使 用 权 和 保 值 增 值 的 职 责 。任 何 人 不 得 占 用 、套 用 。(2)加 强 资 金 管 理 ,提 高 周 转 率 ,正 确 处 理 好 国 家 、集 体

4、、职 工 三 者 之间 的 经 济 关 系 ,防 止 滥 用 浪 费 和 私 分 、贪 污 盗 窃 ,促 进 降 低 成 本 和 增 加积 累 。五 、加 强 货 币 现 金 的 内 控 管 理 ,做 到 规 范 有 序 运 作 ,保 证 不 流 失 。(1)实 施 收 入 现 金 限 期 送 存 及 库 存 现 金 限 额 管 理 。凡 设 计 营 业 收 入 款、租 金 收 入 、图 审 收 入 、合 同 押 金 收 入 等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送 存 银 行 。日 库存 现 金 一 般 不 超 过 元 ,以 保 证 零 星 开 支 的 正 常 需 要 。不 得 坐 支 现金 及 白

5、 条 抵 库 。(2)严 格 控 制 现 金 使 用 范 围 。按 照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只 能在 下 列 范 围 内 支 付 现 金 。对 职 工 支 付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福 利 补 助 金 等;支 付 各 种 社 会 保 险 和 社 会 救 济 费 、退 职 金 、离 退 休 金 、困 难 补 助 金 ;内部 为 了 临 时 修 理 、卫 生 费 或 不 能 转 帐 的 项 目 支 付 报 销 ;工 作 人 员 公 务 出差 必 须 随 身 携 带 的 差 旅 费 ;支 付 不 足 转 帐 起 点 的 零 星 款 项 。(3)加 强 在 银 行

6、存 入 、提 取 现 金 的 管 理 。院 的 收 入 现 金 ,原 则 上 要 当天 送 存 银 行 ,并 在 存 款 单 上 注 明 来 源 ;从 银 行 提 取 现 金 ,必 须 在 凭 证 上注 明 用 途 ,对 用 途 不 明 或 不 符 合 制 度 规 定 的 ,会 计 人 员 可 不 予 办 理 或 退回 重 办 。无 论 是 存 入 或 提 取 ,都 应 有 两 人 一 同 参 与 。(4)加 强 携 带 现 金 采 购 管 理 。院 组 织 人 员 采 购 时 ,都 应 通 过 银 行 汇 款方 式 结 算 。禁 止 携 带 现 金 到 外 地 采 购 ,确 需 携 带 现

7、金 的 ,应 当 经 领 导 批准 后 施 行 。(5)要 加 强 现 金 收 支 管 理 。院 配 备 的 专 职 出 纳 员 ,负 责 现 金 的 收 付 和保 管 工 作 ,非 出 纳 人 员 不 得 经 管 现 金 。在 填 写 现 金 收 入 凭 证 时 ,要 做 到真 实 、合 法 、准 确 、完 整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原 始 凭 证 应 予 退 回 重 办 。(6)建 立 现 金 清 查 制 度 。为 了 保 证 帐 实 相 符 ,防 止 现 金 发 生 差 错 、丢失 或 被 贪 污 盗 窃 和 挪 用 侵 占 。出 纳 员 必 须 按 照 现 金 收 支 业 务

8、发 生 的 先 后逐 笔 及 时 地 登 记 日 记 帐 ,同 时 坚 持 做 到 日 对 帐 清 点 。院 随 时 组 织 清 查 ,如 发 现 异 常 ,应 及 时 报 告 处 理 。六 、银 行 存 款 管 理(1)设 计 院 对 银 行 或 通 过 银 行 发 生 的 一 切 收 付 款 项 ,都 必 须 按 照 银 行的 规 定 取 得 与 填 制 结 算 凭 证 。所 有 的 原 始 凭 证 应 经 财 务 主 管 审 核 、法 人代 表 批 准 后 ,方 可 接 收 银 行 存 款 的 收 付 凭 证 。(2)要 严 格 遵 守 银 行 结 算 纪 律 ,任 何 人 都 不 准

9、套 取 银 行 信 用 ,不 准 对外 进 行 担 保 ,不 准 将 转 帐 支 票 交 给 外 单 位 代 为 签 发 ,不 准 出 租 、出 借 帐户 ,不 准 签 发 空 头 支 票 和 远 期 支 票 。七 、票 证 管 理 。(1)要 使 用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发 放 的 制 式 发 票 ,并 加 盖 专 用 章 。禁 止 使用 非 制 式 发 票 。(2)财 政 、税 务 发 放 的 发 票 ,必 须 由 财 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使 用 ,不 准 外借 、套 用 或 涂 改 。使 用 后 的 发 票 存 根 ,由 财 务 部 门 按 规 定 要 求 统 一 核 销。

10、八 、费 用 及 支 出 管 理 。(1)因 公 出 差 借 款 与 报 销 。因 公 出 差 或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需 要 预 借 差 旅费 的 ,应 持 院 领 导 批 准 同 意 的 通 知 ,经 财 务 主 管 审 核 ,按 出 差 会 议 的 具体 情 况 ,给 予 暂 借 限 额 的 差 旅 费 。出 差 人 员 必 须 在 返 回 后 的 10 天 内 ,按莆 田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印 发 莆 田 市 市 直 行 政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差 旅 费 管 理 规定 莆 市 财 行 (2007)113 号 的 通 知 之 规 定 差 旅 费 标 准 和 审 核

11、后 的 有 关凭 证 报 销 ,并 同 时 归 还 预 借 款 。差 旅 费 的 基 本 标 准 :(一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乘 坐 火 车 的 、限 坐 硬 坐 、硬 卧 (晚上 乘 车 6 小 时 以 上 或 连 续 乘 车 超 过 12 小 时 的 );乘 坐 飞 机 的 、限 坐 经 济舱 ;乘 坐 轮 船 的 ,限 坐 普 通 轮 三 等 舱 。(不 得 坐 豪 华 旅 游 船 )(二 )住 宿 费 。省 外 出 差 应 到 财 政 部 或 出 差 地 财 政 部 门 确认 的 定 点 饭 店 住 宿 ,科 以 下 人 员 两 人 住 一 个 标 准 间 ;省 内 出 差 到

12、 设 区 市应 入 住 省 财 政 厅 确 认 的 定 点 饭 店 ,科 以 下 人 员 两 人 住 一 个 标 准 间 ;出 差到 县 (市 )的 实 行 限 额 内 凭 据 报 销 ,科 以 下 人 员 每 人 每 天 上 限 为 100 元 ;参 加 会 议 或 培 训 的 ,应 入 住 内 部 宾 馆 、招 待 所 ,住 宿 费 在 规 定 限 额 的 80%内凭 票 报 销 。(三 )伙 食 补 助 费 。按 出 差 自 然 (日 历 )天 数 实 行 定 额 包 干 。出 差 地 点在 国 内 市 外 的 ,每 人 每 天 50 元 ;在 市 内 出 差 、并 且 出 差 点 离

13、单 位 十 公 里以 上 需 在 外 就 餐 的 ,每 人 每 天 10 元 。(四 )公 杂 费 。按 出 差 自 然 (日 历 )天 数 实 行 定 额 包 干 ,每 人 每 天 30 元。在 市 外 出 差 时 由 所 在 单 位 、接 待 单 位 免 费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有 ,应 减 半 发放 。(五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培 训 人 员 ,其 伙 食 补 助 和 公 杂 费 自 负 。(六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按 (莆 市 财 字 2007113)通 知 规 定 执 行 。(2)业 务 招 待 费 是 经 营 业 务 的 合 理 需 要 而 支 付 的 费

14、 用 。要 本 着 艰 苦 创业 ,勤 俭 节 约 的 原 则 ,严 格 按 标 准 接 待 宾 客 ,控 制 陪 宴 人 员 ,反 对 铺 张浪 费 。(3)定 员 定 额 配 足 办 公 用 具 是 工 作 需 要 。新 增 人 员 需 要 配 备 或 需 更 新配 备 的 ,应 由 当 事 人 申 请 ,经 办 公 室 及 财 务 人 员 审 核 ,院 领 导 批 准 后 ,交 物 资 采 购 小 组 实 施 。院 目 前 按 在 编 人 员 定 人 给 予 配 备 的 电 脑 和 办 公 用具 ,所 有 的 领 用 人 都 应 当 使 用 好 、保 管 好 。否 则 ,将 视 情 追

15、究 其 经 济 责任 或 行 政 处 罚 。(4)职 工 福 利 费 是 专 用 于 解 决 福 利 性 补 贴 以 及 职 工 困 难 补 助 和 其 他福 利 性 应 该 开 支 的 款 项 ,一 般 情 况 不 得 挪 用 。 (5)本 院 的 所 有 经 费 列 支 ,实 行 “四 签 证 ”管 理 办 法 。即 必 须 由 经 办 的当 事 人 在 票 证 上 注 明 用 途 并 签 名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财 务 人 员 复 核 ,院 法人 审 批 签 名 后 ,方 可 列 支 或 报 销 。 九 、物 资 采 购 管 理物 资 采 购 要 按 市 建 设 局 关 于 印

16、发 局 机 关 及 直 属 单 位 建 设 工 程 项 目和 物 资 采 购 项 目 招 投 标 管 理 的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莆 建 综 (2006)69 号 和莆 田 市 建 设 局 零 星 物 资 采 购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莆 建 综 (2008)42 号 文件 规 定 执 行 。(1)成 立 以 翁 忠 为 组 长 ,朱 雪 梅 、林 远 清 、方 宝 山 、王 剑 飞 为 成 员 的院 物 资 采 购 小 组 ,负 责 本 院 的 一 切 物 资 采 购 工 作 。(2)物 资 采 购 小 组 应 按 照 上 级 文 件 规 定 ,制 定 本 院年 度 物 资 采 购 计 划 ,严 格 依 规 定 限 额 标 准 范 围 、采 购 方 式 和 采 购 程 序 ,组 织 进 行 物 资 采 购 工 作 ,切 实 做 到 规 范 采 购 ,廉 政 采 购 ,提 高 采 购 资 金的 使 用 效 益 。(3)实 施 由 院 物 资 采 购 小 组 统 一 采 购 ,办 公 室 (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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