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和财务处理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34242614 上传时间:2018-02-22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8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和财务处理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和财务处理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和财务处理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和财务处理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和财务处理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和财务处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和财务处理(2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及财务处理一、股权转让的税收特点一是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流失现象较严重。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纳税、要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不少纳税人在发生该行为时容易疏忽。二是股权转让行为具有偶发性。股权转让对企业而言是一项重大变更,不是每个企业都会发生,对一个企业而言,股权转让在通常情况下也不会经常发生,因而无论是对企业还是税务机关来说,股权转让的涉税业务都不是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偶发性。三是股权转让行为具有隐蔽性。部分纳税人对股权转让纳税义务不甚了解,未及时主动地对股权转让的应税行为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不能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有相当一部分股权转让者纳税意识不强

2、,还抱有侥幸心理,为规避税收有意隐瞒股权转让行为,而税企信息不对称造成税务机关难以组织有效的事前监控,税收监管往往滞后。四是股权转让价格往往具有虚假性。因为股权转让的价格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人的切身利益,股权转让人主观上存在着隐瞒股权转让价格的动机,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需要对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而目前我国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评估机制。二、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2(一)印花税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而实际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与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

3、即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二)个人所得税不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环节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认识较为片面,以为只要自然人股东采取平价或低价形式转让股权,便没有所得,无须申报缴纳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甚至有的受让人不知道在向转让人(原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有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从而给征纳双方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损失。现就相关政策作一梳理。1、适用税目。中华人民共与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与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

4、转让所得项目。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与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就股权转让所得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33、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4、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即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5、纳税申报。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

5、记载备查。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6、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函2009285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7、平价、低价转让的税收政策。国税函2009285 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与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三)企业所得税。企业股东转让股权,还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收入。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6、三项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4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2、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与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股权转让来说,股权计税成本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可以扣除。3、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4、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

7、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133 号、财税20114号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 万元(含 3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 号规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含 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5、税务处理(1)一般性税务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

8、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5案例一、A 公司向 C 公司转让 B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 1000 万,转让价为 2000 万。A 公司确认所得 2000-1000=10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C公司以实际支付的 2000 万元作为计税基础。(2)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购买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则股权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

9、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案例二、A 公司以本企业 20%的股权(股本 1000 万,公允价值为 5700 万元)与 300 万元现金作为支付对价,收购 C 公司持有的 B公司 80%的股权(计税基础 1000 万元,公允价值 6000 万元)。假设 C 公司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由于 A 公司收购 C 公司股权的比例大于 75%,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比例:57006000=95%,大于 85%,假定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依据财税200959 号文件规定,C 公司可暂不确认转让 B 公司股权的全部转让所得,但应确认取得非股权支付额 300 万元现金对应的股权转让所

10、得,即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000-1000)(3006000)=25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5025%=62.5 万元。6(四)营业税: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五)土地增值税:当股权转让其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与附着物时,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六)契税: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人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三、企业股权转让多种方式涉税处

11、理分析股权转让是经常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因股权转让人身份及转让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涉税结果。现通过案例详细分析如下。案例:A 于 2009 年 1 月取得甲公司 10%的股权,支付价款 10 万元。2011 年 7 月,A 以 18 万元价款将甲公司 10%的股权变现。截至2011 年 6 月 30 日,甲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 160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 100 万元、盈余公积 12 万元、未分配利润 48 万元。 第一种情况:居民企业 A 转让股权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规定, A 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2011 年 7 月转让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长期

12、股权投资成本 100000 7投资收益 80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与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A 公司应确认投资转让所得为 8 万元, 即投资转让收入 18 万元投资资产的历史成本(税收成本)100 万元,不得扣除甲公司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归其可分配的金额 6 万元。 201

13、1 年 A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会计、税法无差异,无需纳税调整, 应缴企业所得税 825%2 万元(暂不考虑股权转让印花税)。 第二种情况:居民企业 A 撤回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与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

14、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8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A 企业因撤资收回的 18 万元补偿收入中,10 万元属于投资收回,不缴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例 10%计算的应享有甲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4812)10%6(万元),应确认为股

15、息所得,按规定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 181062(万元),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缴企业所得税 225%0.5(万元)。 2011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三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写 6 万元。同时,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十五行“14、免税收入”第三列“调增金额”填写0,第四列“调减金额”填写 6 万元。 第三种情况:自然人 A 转让股权或撤回投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41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9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

16、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自然人 A 转让股权应纳个人所得税(1810)20%1.6(万元)(暂不考虑相关税费)。 2、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与效率,堵塞征管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 号)(以下简称“285 号文”),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对此,税务部门相关人士提醒纳税人,在办理股权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