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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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改意见下列修改见意仅限于个人观点,请各位专家指正。一、 建议:将“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 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 适用本办法。 ”独立成一条,后面所附内容“ 在国家机关 从事下列会计 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对第二条的主体表示不一致。修改后为: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二、建议:1、将“在国家机关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这一条独立为第三条,同时将原第三条内容,放在最后。第二条和第三条都共同表述的内容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并申明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单位也不得任用没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2、

2、将“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 计工作”改为“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 会计从业资格与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表述上是有差异的,从其内容上看,采用“ 未取得”更准确些。3、将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一)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收付的会计处理;(二)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的会计处理;(三)债权债务发生和结算的会计处理;(四)资本、基金增减的会计处理;(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会 计处理;(六)财务成果的会计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事项;(八)与会计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从会计职能来看,包括核算、监督、 预测、决策、分析和控制等。上述

3、会计工作中,第(一)至(七)为“ 会计核算”工作的内容表述相对具体,这是最基本的会计工作,一般人员都清楚的。第(八)条仅涉及“ 会计管理”相关的工作,相对较为广义。但随着 经济的发展,对会计的定义发生了变化,会计职能将向其他职能转变,决策、分析等职能越来越重要。因此建议删除“ 管理”两字,改为:“与会计相关的其他工作”修改后为: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收付的会计处理;(二)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的会计处理;(三)债权债务发生和结算的会计处理;(四)资本、基金增减的会计处理;(

4、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会 计处理;(六)财务成果的会计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事项;(八)与会计相关的其他工作。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不得被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三、建议:将“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 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情况,制定珠算考试的相关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建 议删除第三段“各省、

5、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系 统情况,制定珠算考试的相关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由于在考试科目中已经没有了珠算科目,再出现对珠算考试的相关规定已没有实际意义。同意此次删除了免试条件,真正实现了“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避免了未达到会计从业资格水平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对会计类专业毕业的学生也应参加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的考试,体现了凡进必考,并全面检测

6、的原则。修改后为: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 基础、初 级 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发布,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建设。四、 建议:将“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级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的省级物价部门,改为省级以上 物价管理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的收费标准应按相应的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修改后为: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 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 省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建议:将“第十二条 会计从 业资格考试一次全科合格的申 请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

7、 ,增加 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修改后为: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次全科合格的申请人, 应当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申请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未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其考试成绩自动失效并作废。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二)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六、建

8、议:将“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下面内容的 结构进行调整国,将离岗的独立形成一段,删除的“持 证人员不从事会计工作的,不需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根据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定期更换制度由于会计从业资格将实行换证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取得之日起六年内有效”,逾期不换的将自动失效并作废” ,为此这一项内容,没必须予以申明。修改后为: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

9、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七、建议:将“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 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五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后一句改为:会计从业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进一步独绝了舞弊行为的发生。修改后为: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 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五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从业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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