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评估资质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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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办法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分为一、二、三等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二、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评估字样;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 6 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3 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 120

2、万元以上;4.有 15 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 3 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 5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 25 万平方米以上;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3 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 3 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 2 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3 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 60;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

3、、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11.随机抽查的 1 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 3 年内无本办法禁止的行为。(二)二级资质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 4 年以上;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 60 万元以上;4.有 8 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 3 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 3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上;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3

4、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 3 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 2 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3 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 60;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11.随机抽查的 1 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 3 年内无本办法禁止的行为。(三)三级资质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2.有限责任

5、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3.有 3 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 8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3 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 2 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 2 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3 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 60;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6、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10.随机抽查的 1 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 3 年内无本办法禁止的行为。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 3 年。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 3 年。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 3 年。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

7、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注销后,其资质证书失效。五、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出资证明复

8、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九)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 3 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 1 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六、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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