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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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厦门理工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建设学科的管理,提高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益,推动我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根据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校重点建设学科包括以下两种类别:立项重点建设学科、培育重点建设学科。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海西经济建设以及厦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我校“2006-2010 年”、 “2011-2015 年” 建设与发展规划,通过重点建设,形成一批水平较高、优势明显、特色突出、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性强的重点学科,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并推动其他学科的建

2、设和发展,最终实现将学校建成“特色、精致、具有 较强竞争力的开放式、应用型、地方性、国际化的理工科大学”的目 标。第四条 坚持“总体 规划,分步实施;汇聚资源,重点突破;项目带动,重在实效” 的建设原则,通过分批重点建 设部分学科,以此带动其他学科建设。第二章 重点建设学科的建设目标第五条 形成比较稳定的、具有特色和优势的学科研究方向;为将来申报省级重点学科和硕士学位授予权打下基础;具有承担重大项目研究、开发的能力,能为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相当贡献。2第六条 部分学科能实现省内一流,达到或者接近国内的先进水平,有望在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上有所突破,并能带动其他相关学科的发展,促进

3、学校学科交叉融合和特色学科群的形成,从而提升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水平和知名度。第三章 重点建设学科的遴选第七条 参与校级重点建设学科遴选的学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科学合理、定位清晰的三年学科建设规划(规划以学部或系为单位提交)。2.符合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能体现我校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学科特色优势相对明显,能带动和促进相关学科发展的二级学科(按照现行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命名)。3.具有 34 个明确、稳定并具有特色的研究方向,并在相关研究方向已取得了较为突出的前期研究成果,且该方向的研究在未来若干年仍能保持其一定的领先性和前沿性。4.

4、有一位具有较深学术造诣、较强管理协调能力,在国内本学科影响力较明显的学科带头人(原则上要达到我校“251 人才工程” 第一 层次人选的条件)。5.有一支规模适当,职称、学历和年龄结构合理的学术团队,本学科高级职称人员和博士(不含在读博士)不少于 8 人;每个研究方向须有一名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获得者的教师作为学术带头人(原则上要达到我校“251 人才工程 ”第二层次人选的条件)。 36.有承担重大科研课题的经历和能力,在同类学科中具有竞争实力。近三年来承担过一定数量的厅级以上科研课题,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过一定数量且具有较高质量的论文,或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7.有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5、和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满足科研和教学的需要。8.柔性兼职人员不能超过团队总人数的 1/3,其在校工作时间不能少于专职人员工作时间的 1/3。第八条 校级重点建设学科的遴选,由学科所在系根据遴选条件经初审后提出申请,填写厦门理工学院校级重点建设学科申报书,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方能立项。第九条 校级重点建设学科的遴选工作原则上每三年举行一次;对符合学校需要、条件较好、成绩显著、有明显特色和发展潜力的其他学科,经申请、审核达到条件的,也可适时评选增列。第十条 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在校级重点建设学科中遴选,其办法按上级文件执行。第四章 重点建设学科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学科以学科所在系(学部)

6、为依托,学科带头人负主要责任。当学科带头人与系主任意见不一致时,则由系学术委员会集体决策。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学科所在系应加强对重点建设学科的支持力度,结合学校和系学科建设总体发展规划,组织相关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学科建设任务按时、按质、高效完成。第十三条 发展规划处牵头会同科技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重点建设学科建设规划的论证,学科建设实施过程的协4调、考核和日常管理与服务。第五章 重点建设学科的经费投入与管理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学科的经费来源包括校拨和系部(研究所)自筹经费两个渠道。第十五条 校级重点建设学科经费支持标准根据学校重点建设学科需要、建设目标及学校财力拨给经费:1.立项重点建

7、设学科:建设期内,工科不低于 200 万;其他学科不低于 120万;人文社科不低于 70 万。2.培育重点建设学科:建设期内,工科不低于 80 万;其他学科不低于 50万;人文社科不低于 25 万。3.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建设期内,工科不低于 600 万,其他学科不低于 400 万;人文社科不低于 200 万。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学科经费开支范围:(1)固化为设备的经费支出(包括图书资料费、必要的场地装修费用)不低于 85%;(2)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招待费等业务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 5%。对于培育重点建设学科可以适当放宽,由分管学科建设的校长审定。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学科在申报立项后,根据年度计

8、划和考核情况,逐年下拨经费。重点建设学科每年须上报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由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后,经分管学科建设的校长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学科的经费开支,由学科带头人审核签5字,学科带头人直接支配经费开支由分管学科建设的校长审核签字。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学科专项经费,由财务处设立专项户头,单独核算、专项专用。第六章 重点建设学科的检查与验收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学科实行“中期检查” 和“终期验收”制度,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中期检查内容包括重点建设学科总体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进展情况以及经费到位、使用和执行情况。中期检查的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建设年限中期。在中期检查中, 发现组织实施不力或未经批准自行调整建设内容的,学校有权调整或终止建设计划的执行。终期验收时,重点建设学科负责人需向学校递交验收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重点建设学科完成情况,特别是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第二十一条 对于通过验收的学科,可由学校确定为校级重点学科;对于首次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可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验收仍不合格将取消校级重点建设学科资格。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学科带头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科技处和教务处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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