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工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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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阳工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浓郁校园学习氛围,提高大学生科学素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地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创新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活动管理机制第二条 活动管理学院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创新活动的管理。科技创新活动办公室设在院团委。第三条 基地建设(一)以学院现有实验室为基础,组建科技创新基地。各系(院)以现有实验室为基础,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组建不同的创新基地。创建基地亦可跨系(院)联合组建。组建的创新基地报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办公室备案。(二)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与实施由大学生科技

2、创新活动办公室统筹协调。(三)各系(院)每学年要根据自身学科专业特点至少组织一次面向本系(院)或更大范围的科技创新竞赛活动,组织一次本系(院)学生的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活动。第四条 项目资助原则大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的 立 项 采 用 项 目 申 报 制 。科 技 创 新 项 目的 立 项 应 充 分 体 现 “重 在 实 践 、鼓 励 创 新 、求 真 务 实 、服 务 社2会 ”的 原 则 。学生科技 创新活动实行项目制管理。申报项目获批准后,将获得学院提供的专项资助。第五条 资助对象学 院 面 向 全 体 全 日 制 在 校 学 生 ,重 点 资 助 在 校 学 生 结 合所 学 专

3、业 在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开 展 的 科 技 创 新 项 目 。第六条 资助项目范围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一定创新性和探索性、且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具有实施条件的项目。资助范围为:(一)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项目。(二)社会调查项目。(三)其它有研究与实际应用价值的项目。第三章 项目申报要求及立项程序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发明和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第八条 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 10 月份。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有项目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项目。第九条 项目实行导师制,指导教师由系(院)和项目负责人

4、商定后选聘。指导教师负责立项指导和项目实施过程指导。第十条 立项程序(一)个人申请。申请者在团委工作网站上下载安阳工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申请书,填报后,一式两份上交所在系(院)团总支(委)。3(二)系(院)初审。各系(院)组织有关教师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对跨系(院)的项目,由第一申请者所在系(院)牵头组织初审,提出具体推荐意见,上报科技创新活动办公室。(三)学院评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报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审议后,由科技创新活动办公室正式下文公布立项项目。第十一条 项目启动时间从正式公布之日算起。项目完成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第四章 管理与验收

5、第十二条 项目进展过程中,学院组织进行中期检查。第十三条 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科技创新活动办公室聘请相关专家教师进行检查,并负责通报检查情况。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向科技创新活动办公室提交包括项目研究情况、使用方法与手段、查阅引用资料情况、成果完成形式和价值、得失经验等在内的项目结项报告、研究论文及成果实物等,并填写项目结项报告书。第十五条 每年在 4 月份前组织项目验收。由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共同进行评审、鉴定。科技创新活动办公室对经费开支进行审核、报销。第十六条 在项目取得阶段性进展或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一次学术报告会,交流和汇报研究成果。第五章

6、 经费资助4第十七条 对于立项的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学院给予资金资助。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一) 科研业务费(1)测试、计算、分析费。(2)科研差旅费。住宿费按有关标准予以报销,无出差补助。(3)科研资料费。项目研究所需书籍、资料须经图书馆验收后方可报销,书籍所有权归图书馆。(二)实验、材料费:(1)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2)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3)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4)小型实验器材、工具购置费。第六章 成果管理与奖励第十九条 学院资助的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获得的成果或专利属学院所有,如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约定。第二十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对组织得力

7、、成效显著的系(院)进行表彰奖励。大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对 形 成 研 究 成 果 专 利 申请 和 论 文 (第 一 作 者 必 须 是 学 生 )的 课 题 组 和 参 加 省 级 、国家 级 “挑 战 杯 ”等 大 学 生 科 技 学 术 竞 赛 的 获 奖 者 进 行 奖 励 。同5一 项 目 获 得 多 项 (级 )奖 励 的 ,按 最 高 级 奖 励 ,不 重 复 计 算 。奖 金 主 要 发 给 学 生 ,并 录 入 学 生 档 案 。具 体 标 准 如 下 : 省 级 国 家 级 专 利 申 请 论 文级别 一等二等三等鼓励一等二等三等实用新型发

8、明专 利三 大索 引核心期刊一般刊物金额 2000 1000 500 300 5000 2000 1000 500 1000 2000 300 100第二十一条 学 院 鼓 励 教 师 参 与 大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对 获 学 院 资 助 并 取 得 成 果 的 项 目 将 配 套 下 述 政 策 :知 识 产权 归 学 院 所 有 ,利 益 分 配 参 照 学 院 成 果 转 化 的 规 定 执 行 ;相 应 的 科 研 成 果 按 一 定 比 例 分 配 给 指 导 教 师 。对于获奖项目的指导教师,学院给予适当奖励。第 二 十 二 条 项 目 立 项 后 ,在 学 年 终

9、 评 时 对 申 报 组 成 员综 合 测 评 依 据 学 生 手 册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对获得的奖励和荣誉记入个人档案。第 二 十 三 条 利 用 学 院 资 助 形 成 的 成 果 参 加 校 级 、省 级 、国 家 级 “挑 战 杯 ”等 大 学 生 科 技 学 术 竞 赛 中 获 奖 者 ;在 国 内 公开 发 行 的 、有 CN 刊 号 的 期 刊 上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或 作 为 执 笔 人署 名 前 三 名 发 表 论 文 者 ;获 得 专 利 授 权 者 ,可 按 教 务 处 的 有6关 规 定 依 下 表 获 得 一 定 数 量 的 创 新 教 育 学 分 。具

10、 体 标 准 如 下 :第七章 附 则第 二 十 四 条 本办法由科技创新活动办公室负责解释。校 极 省 级 国 家 级 专 利 授 权 论 文级 别 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 等一等二等三等实 用新 型发 明专 利核心期刊一般期刊学 分 2 1 3 2 1 4 3 2 2 5 3 17安 阳 工 学 院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学 院 为 加 大 对 学 生 课 外 科 技 学 术 活 动 的 扶 持 和推 动 ,提 高 我 院 学 生 的 科 技 创 新 精 神 、实 践 能 力 和 学 术 水 平 ,通 过 科 研 促 进 教 学 ,

11、提 高 学 生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能 力 ,进 一 步 加 强 以 科 技 学 术 为 龙 头 的 特 色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特 设 立 安 阳 工 学 院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学 生 科 创 基金 )。第 二 条 学 生 科 创 基 金 面 向 全 体 在 校 全 日 制 学 生 ,主 要用 于 资 助 在 校 学 生 开 展 科 技 创 新 和 参 加 “挑 战 杯 ”等 各 类 科 技竞 赛 活 动 的 相 关 费 用 支 出 。第 三 条 学 生 科 创 基 金 项 目 立 项 要 求 详 见 安 阳 工 学 院大

12、学 生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学 院 成 立 学 生 科 创 基 金 评 审 小 组 ,由 主 管 院 长担 任 组 长 ,成 员 由 教 务 处 、科 研 处 、团 委 、各 系 (院 )主 管 科 研工 作 的 领 导 和 部 分 副 高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的 教 师 组 成 ,办 公 室 设在 团 委 ,团 委 负 责 人 兼 办 公 室 主 任 。学 生 科 创 基 金 由 大 学 生科 技 创 新 活 动 办 公 室 管 理 。第 二 章 基 金 的 来 源 和 使 用第 五 条 学 生 科 创 基 金 的 来 源 :1、学 院 专 项 拨 款

13、;2、企业 、社 会 团 体 的 捐 赠 ;3、其 他 。8第 六 条 学 生 科 创 基 金 专 款 专 用 ,用 于 所 立 项 目 的 有 关消 耗 费 用 ,可 适 当 添 置 学 生 科 技 活 动 固 定 资 产 。第 七 条 学 生 科 创 基 金 支 持 下 的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作 品 主 要为 三 类 :自 然 科 学 类 学 术 论 文 、社 会 科 学 类 学 术 论 文 和 社 会调 查 报 告 、科 技 发 明 制 作 。第 八 条 上 述 三 种 类 型 项 目 的 基 金 支 持 规 定 在 200 元 2000 元 之 间 。第 九 条 具 体 项 目

14、的 具 体 经 费 申 请 及 审 批 必 须 在 上 述 规定 的 范 围 内 确 定 。第 十 条 经 批 准 立 项 的 项 目 ,前 期 将 按 批 准 资 助 额 的 50%进行 拨 付 ,项 目 完 成 后 拨 付 其 余 的 50%资 助 资 金 。第 十 一 条 本 基 金 的 使 用 原 则 上 按 院 内 科 研 基 金 使 用 办法 执 行 ,且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指 导 教 师 签 字 。第 十 二 条 本 基 金 是 学 院 为 支 持 学 生 课 外 科 技 创 新 活 动所 设 立 的 专 项 基 金 ,凡 批 准 立 项 的 项 目 要 充 分 用 好

15、 有 限 资 金 ,不 得 挪 用 或 借 用 。第 三 章 基 金 项 目 的 申 请 与 立 项第 十 三 条 基 金 的 申 请 、立 项 、管 理 和 评 审 由 团 委 牵 头 ,教 务 处 和 科 研 处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四 条 由 团 委 负 责 基 金 的 申 报 组 织 工 作 。申 报 基 金项 目 的 学 生 须 填 写 安 阳 工 学 院 大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项 目 申 请书 ,由 指 导 教 师 填 写 意 见 后 将 申 请 书 报 送 其 所 在 系 (院 )。9所 在 系 (院 )主 管 领 导 对 报 送 的 申 请 书 进 行 初

16、审 并 签 署 意 见 ,加 盖 系 (院 )公 章 后 报 送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办 公 室 。第 十 五 条 已 完 成 的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作 品 可 直 接 申 请 基 金的 一 次 性 资 助 。如 果 该 作 品 已 发 表 或 荣 获 奖 励 ,需 提 供 相 应的 刊 物 原 件 和 证 书 原 件 。第 十 六 条 由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办 公 室 对 全 院 的 学 生 科 创 基金 申 请 书 进 行 汇 总 ,并 签 署 推 荐 意 见 ,学 生 科 创 基 金 评 审 小组 进 行 评 审 后 ,报 请 院 长 办 公 会 审 批 。第 十 七 条 评 审 组 审 定 主 要 着 重 以 下 几 点 :1、申 报 期 前 是 否 已 有 相 同 或 类 似 项 目 并 完 成 ;2、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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