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大学研究发展成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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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國科技大學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25 日行政會議通過第 一 條 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本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之研究發展成果,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與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中國科技大學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研究發展成果,係指本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因下列狀況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一、接受政府機關、公民營機構、財團法人等單位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之研究計畫。二、接受本校經費補助或使用本校相關資源。三、其他非職務上所產生之研究發展成果。前項所稱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局權、營業秘

2、密、商標權、專門知識、植物種苗新品種權利及其他技術資料等。第 三 條 有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校與委託單位訂有合約者,其相關智慧財產權管理從其規定,不受本辦法之限制。二、獲本校經費補助或使用本校相關資源者,其智慧財產權應屬於本校所有。三、職務無關之發明,得依據本辦法申請相關智慧財產權。若依本辦法申請者,其智慧財產權應屬於本校所有。四、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智慧財產權者,得依據本辦法申請相關規費與年費補助,但其衍生利益分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五、凡以個人名義自行向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發明人在取得相關權利後,應辦理所有權讓與本校,由本校發給相

3、關獎金並補助申請相關費用。第 四 條 發明人以學校名義先行向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提出專利權申請,俟獲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檢附証明文件簽請校長核予補助。第 五 條 智慧財產權申請獲准後,其執照或證書正本存文書組,研究發展處與發明人各存影本。如有特殊需要,簽陳校長核准後向文書組調借,使用完畢後應立即歸還。發明人欲將其發明物在校外自行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簽陳校長核准後為之。第 六 條 智慧財產權獲准後,研究發展處於每年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應針對運用推廣提出成果報告,簽陳校長核定是否繼續維護該項權利。第 七 條 有關獎勵與補助措施規定如下:一、智慧財產權人屬本校者:(一)以本校名義獲得發明專利智慧財產

4、權者,其申請費用、核駁申復(專利再審查) 、專利證書費、年證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本校全額補助。2(二)發明人提出申請,獲得發明專利智慧財產權後,每案核發獎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整。(三)發明人一人以上時,有關第二款所核發之獎金以均分為原則。(四)未獲專利權者:給予申請必要費用半額之補助,不核發獎金。二、智慧財產權人不屬本校者(含共同持有):不予獎勵。第 八 條 本校研究發展成果權益收入扣除應回饋資助機關、必要成本後之收益淨額,應依下列原則分配之:(離職三年以上之發明人不得參加分配,其所分配之部份由學校與所屬院、所系均分)一、智慧財產權人屬本校者:(一)學校:百分之三十。(二)發明人所屬院:百分之

5、五。(三)發明人所屬所系:百分之十五。(四)發明人:百分之五十。二、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智慧財產權,依本辦法申請相關規費與年費補助者:(一)學校:百分之二十五。(二)發明人所屬院:百分之五。(三)發明人所屬所系:百分之十。(四)發明人:百分之六十。三、智慧財產權屬本校與其他單位共同持有者,本校依所擁有之智慧財產權比例所得之收益分配:(一)學校:百分之十五。(二)發明人所屬所系:百分之十。(三)發明人:百分之七十五。四、本校簽約執行之產學合作計畫,智慧財產權屬對方之技術移轉:(一)學校:百分之十。(二)發明人所屬所系:百分之十。(三)發明人:百分之八十。第 九 條 補助與獎勵經費來源由學校所分配之研究發展成果收益淨額與本校執行計畫所提撥之學校行政管理費支應。本校每年補助與獎勵經費總額度以上年度上項經費來源總和百分之二十為原則,經費用罄,將視情況需要增加經費補助或保留至下年度進行補助與獎勵。第 十 條 由委託單位資助開發之特殊關鍵性技術,如經區分為極機密或機密等級者,未經資助單位同意,不得公開發表。第十一條 有關本校研究發展成果技術移轉相關規範另訂之。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及明訂事項,悉依科學技術基本法 、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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