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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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D 2.B 3.D 4. A 5.D 6.A 7.B 8.D 9.A 10.A11.ABCD 12.AD 13.ABD 14.ABCD 15.ABCD 16.ABCD 17.AC 18.BCD 19.CD 20.ABC1、(1)使用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应当遵从意思自治原则。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2)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描述。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即在当事人约定使

2、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情况下,不能以该文书中某项信息或签名采用了电子形式作为否定其法律效力的唯一理由。 (3 )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范围。我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了本法的适用例外,包括: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同时,为了使本法在实施过程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其他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做出规定。2、目前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大概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强制性许可制度,即认证机构必须通过了许可才能开展业务。如韩国、日本、德国及我国台湾、香港等

3、;第二类是非强制性许可制度,即经过政府认证的认证机构会有很多优惠,反之则没有,但仍然可以运营。如新加坡即为如此。三是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通过行业自律予以规范。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了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了规定。这是由于认证机构的信用保障对于交易安全至关重要,若将这一领域完全交给私营企业和公司运营,政府绝对不干预,势必导致市场的混乱与无序,失去电子认证的权威性。因此政府对电子认证的管制是比较严格,只有以国家名 义存在或由主管部 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认证机构,或国家相关机构授 权的电子认证公司,其 颁发的数字 证书才最有权威性。同时,在一国范围内,还有必要建

4、立国家级的总的认证中心,对一般认证机构之间的矛盾以及消费者的多重交叉认证,由政府制定 统一的、与国 际接轨 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有利于认证标准化和可执行性,有利于 节省交易成本,提高效益,也有利于 电子认证的效力得到全球其他国家的承认,以推进电子商 务的跨国发展。3、 网络隐私权的主要侵权方式包括:(1 )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在网络上公开或转让他人的隐私;(2)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 3)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4)广告商的大量垃圾邮件侵扰他人安宁;(5)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6)网络监视及窃听。4、所谓合同的成立,

5、是指 订约 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1 分)而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以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 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 (1 分) 一般认为,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它们处于两个不同的阶 段,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虽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起始时间上往往很难区分开来,但从逻辑分析的角度来讲,它们毕竟是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1分) 2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合同的成立,要求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为成立,从本质上讲

6、就是符合承诺生效的要件。(1分)合同的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是: (1)具备合法的缔约人;(2)缔约双方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一致;(3)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1分) 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 具备特殊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根据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 时或所附生效 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1分)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应当办理批准、登 记等手 续生效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合同才能生效。(1分) 3它们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合同的成立 仅仅是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如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 约束力;否则,不 仅不能在当事人

7、 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1 分)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件未达成一致意 见,对于不成立的合同,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 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 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 任。因此,不能把不成立的合同当作无效合同来处理。(1 分)而无效合同在性 质上违反了国家 强制性的规定,故它不 仅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引起其他法律 责任。如民事法律制裁 责 任和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1 分)5、电 子认证 和电子签名都是电子商务的保障机制,但二者的手段和目的却有所不同。电子 签名是一种技 术手段上工具性的保障。法律规范对

8、 之所作的调整,主要表 现为对符合签名基本功能的电子签名技术予以认定,从而确立其法律效力。这实际上是对技术标准的认定,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而电子认证,则是对电子商务的一种组织上的保障它不仅需要一定标准,还需要有一定的社会 组织机构与之配套。也就是 说 ,电子认证更侧重于对交易人的身份方面的考察,主要确认交易人的身份,使之与实际上的数据 电讯的收发相一致。从目的上看,电子签名着重保护数据电讯的安全,不使其被仿冒、篡改,或被否认。而 电子认证虽然与电子签名几乎相伴而生,它却服 务于电子签名,在交易当事人之外又创造了一个新的市场主体,并因服务而与交易双方之 间产生了新的法律关系,这种服务关系虽因交易当

9、事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而产生,但又独立于基 础合同。另外,以应用环境而论,在当事人事先有交易 协议的封 闭型交易网络里(如 EDI),交易双方或多方只需以电子签名相互认证(广义认证或称鉴别)即可,不一定需要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参与。而在开放型网络中,电子签名和可信赖的第三方认证 ,都是不可缺少的保障。6、5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正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在申请开 办电子银行业务的前一年内,金融机构的主要信息管理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 (二) 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总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 电子银行安全策略,建立

10、了 电 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三) 按照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基础设施和系统,并对相关设施和系 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 和业务测试; (四) 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情况和业务运营设施与系统等, 进行了符合 监管要求的安全评估; (五) 建立了明确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配 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 和技术人员; (六)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网络银行的风险主要有: 一、网络银行的技术风险。网络金融是基于全球电子信息系 统基础上运行的金融服务形态,因此,全球电子信息系统的技 术性和管理性安全成为网络银 行最为重要的系统风险。 这些技术方面的原

11、因主要包括:1、技 术选择风险。 2、系统安全风险。3、外部技术支持风险。二、网络银行的业务风险。网络银行基于虚 拟金融服务品种形成的 业务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市场信号风险和法律风险。1、操作风险。2、市场信号风险。3、法律 风险。1、2 、答案一请回答: 1在鸿达有限公司和衡利镜框厂之 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存在,属于哪种合同? 2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地点如何确定? 3你认为该案应该如何处理?1存在合同关系,属于电子合同。(3分) 2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分)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 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

12、有主 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分) (3)主营业地一般为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注册地。(3分) 3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或 赔偿损失。( 3 分)答案二本案中,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和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成立购销合同法律关系。首先,我国法律承认电子邮件的书面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 10 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 11 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因此,应当承认原被告双方采用电子邮件签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其次

13、,双方的购销合同已经成立。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和承诺的形式。1999 年 3 月 5 日上午,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给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构成要约。因为,该电子邮件不仅具有明确的跟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且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因为该电子邮件包含了合同所需要的基本内容:标的(包括名称、标的物的尺寸、式样、颜色,并附了样图) 、数量、价款、履约期限。因此,它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成立要件。同时,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予以承诺。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于当天下午 3 点 35 分 18 秒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公司,对景荣公司的要求

14、全部认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构成承诺。再次,双方还对此合同予以了确认,因此,更不能以采用电子邮件形式而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根据本案的事实,3 月 6 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为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见,还专门派人到景荣公司作了确认,这一确认更证实了合同的成立,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因此,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认为他们与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从而否认他们之间已经成立合同法律关系是错误的。关于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与衡阳木制品加工厂的合同成立的时间,按照合同法第 16 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 16 条同时又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

15、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 25 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所以,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与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之间用电子邮件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的成立时间是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收到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发来的电子邮件之时,即:1999 年 3 月 5 日 15 时 35 分 18 秒。本案中,衡阳木制品加工厂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送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案件介绍,只要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交付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和其他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情形,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就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因而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仅就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拒收货物,毫无理由可言。因此,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构成了违约,法院判决是正确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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