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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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有

2、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包括: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等;(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七)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八)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 50 周岁、女性已满 45 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办法

3、第五条第(一)、(二)、(三)、(七) (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七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九条 职工在同一年度当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提取规定的,只能以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第十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对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一年以后凭相关证明材

4、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十一 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房屋所有权的共同还贷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三章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第十二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一年内申请提取。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购买单位房改存量房或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后,一年以内申请;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支付房款后,一年以内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审批文件批准后,

5、一年以内申请。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在发放住房贷款次年对应月份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间隔 12 个月以上申请提取一次。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不得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建造、翻建、大修的费用,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购买商品房,提取金额截止至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购买二手房,提取金额截止至房屋产权证登记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购买单位房改房和集资经济适用房,提取金额截止至购房合同签订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购买拆迁安置

6、房,提取金额截止至支付房款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截止至审批文件批准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当期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九)、(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提取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可提取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第十八条职

7、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一次性提取死亡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身份证明:(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二)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三)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 单位统一办理职工提取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十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购买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8、购房款发票或收据;(二)购买二手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三)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第二十一条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三)大修自住住房

9、: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第二十二条 职工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打印的当期已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第二十三条 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相关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第二十五

10、条 职工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第二十六条 职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第二十七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疗治疗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九)、(十)项规定情形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失业证明

11、、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第二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第五章提取审核第三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单位向职工出售房改存量房,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应由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 第三十一条 成都公积金中心应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成都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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