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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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招 标第三章 投 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第五章 其 他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及方案设计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

2、法。2第四条 (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范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一)按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筑项目 (一般和特殊公共建筑) ;(二)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重要地区或重要风景区的主体建筑项目;(三)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小区项目;(四)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建筑工程项目。第五条(管理部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设计方针):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并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安全、

3、适用、经济、美观、环保、节能等原则。第七条(招投标原则):设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竞争原则。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应实行设计招标而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各级规划、建设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审批。第八条 (设计质量要求):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3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 、制图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二章 招 标第九条(设计招标的类型):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方案设计招

4、标和概念方案设计招标。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或概念方案设计招标并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招标类型。第十条(建筑方案设计招标的条件):实行建筑方案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府投资的项目具有经过审批机关同意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企业(含外资、合资)投资的项目具有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确认书;(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有条件提供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通讯、市政道路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四)有充分体现招标人意愿的设计任务书。第十一

5、条(概念方案设计招标的条件)实行概念方案设计招标4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过审批机关同意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招标人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三)项目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要更多构思方案比选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条件提出申请,经批准的以及其他不宜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的项目。 (四)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建筑工程为选择优质的方案和优良的设计单位,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人采取资格预审和进行概念方案设计,经初步评审后比选出三家以上合格候选人再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公开招标

6、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接受投标人报名之日止,不少于 5 个工作日。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 3 个以上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三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投标人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投标书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等。5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备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后应当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

7、标公告发布活动实施监督。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建筑造型艺术要求高、技术难度复杂的建筑工程,可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经专业人员评审后,确定投标人。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六条(设计招标文件):设计招标文件是进行设计招投标活动及承发包双方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主要依据。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如下实质性条款以及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投标须知;(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三)设计任务书编制的依据和要求:(四)详细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五)设计费计算方式或总价;(六)未中标人的补偿标准和方式;(七)投标人资质审查的要求;(八)

8、投标有效期;(九)投标保证金含息退还的条件和期限:6招标人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第三章 投 标第十七条(投标主体资格):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范围和等级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设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是其所在国的全国性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2、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从事过 3

9、项以上类似工程项目设计业绩的证明材料,且项目已竣工并投入使用。 (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竞争。第十八条(国际招标对投标人要求):经批准,采用国际邀请招标的,境内投标人不得低于投标人总数的 1/3。7第十九条(投标文件的深度及内容):设计投标方案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标文件主要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一)建筑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的技术标: 1工程方案设计综合说明书;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3方案设计图;4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5设计效果图或建筑模型;6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技术文件电子光盘或多

10、媒体光盘。(二)概念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的技术标:1总体构思、建筑、结构及节能等简要设计说明;2主要概念方案设计图;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估算) ;4主要设计效果图或工作模型;5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技术文件电子光盘或多媒体光盘。(三)建筑方案设计(概念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的商务标:1投标公函及其附件;2投标人的资格和资信证明;3联合体协议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4项目设计负责人、工种负责人、主要设计人的人员组成名单及资历和设计业绩;85设计周期及其保证设计进度、配合施工等服务措施;第二十条(备选方案):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

11、件的要求编制。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特、大型建筑工程概念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不少于三十日、建筑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不少于四十五日。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二条(开标):开标在支付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时遵循下列主要程序和规定:(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会议;(二)投标人身份核验:招标工作小组核验投标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同时递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一套) 。如上述交验的证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者,不得参加开标,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9(三)在招标工

12、作小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核验投标文件的密封和印鉴加盖情况;(四)招标工作小组按投标文件送达时间的先后顺序当众开启,并对投标文件中投标公函印鉴加盖情况、暗标技术标有无标记、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份数及格式要求提交等进行检查,并当众宣读各投标人设计服务内容及设计周期;(五)开标过程,招标人应指定相关人员作好开标记录、签字,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三条(无效标):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书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四条(废标):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

13、的,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进行符合性检查及评审后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公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及未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印章的;(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投标协议的;(三)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10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四)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经评标委员会符合性评审未通

14、过的;(六)暗标投标书中作了不应有的标记的;(七)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九)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十)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要求的。有上述情形的投标书,评委在对其进行符合性检查或评审时,应当作出正确判断,不得采取回避方式不发表个人意见,因此影响评标结果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一)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选取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规划、建筑、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

15、评委人数 2/3 以上,技术专家应从从事与设计招标项目相关的设计研究领域内产生。(二)招标人应邀请规划部门技术专家参加评审;(三)评标委员会人数为 9 人以上单数组成;11(四)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第二十六条(评标标准和原则):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事实求实的评标原则。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

16、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二)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四)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五)对方案的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六)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及其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八)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12第二十七条(组织评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投标文件的数量相适应。(二)评审应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产生一名评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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