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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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 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

2、动 , 劳动关 的; (四) 定 的; ( ) 自住住房 本 的; ( )房 家 工 的; ( ) ,取 currency1金的; (“)fifl件,造 家 的; ()务工人员, 劳动关 的; ()职”、” 有国家法定退休的; (一) 的; (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情形。 第 条 职工合本办法第四条(一)、( )、( )、( )、(“)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 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用于 住房公积金 本 。第三章 提取额 第 条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 的,职工及 可以提取一 住房公积金, 提取总额 实际fi 的住房

3、。 第“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 的,中 购买 适用房 政 住房的职工及 可以提取一 住房公积金, 情况的 可以提取一 , 提取总额 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实际fi 的住房 ( 本 及 ) 。本办法实施之 合的, 提取政 行。 第条 职工合本办法第四条( )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 可以提取一 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 于房 总额 家 工 规定 例的 。第条 职工合本办法第四条( )、(“)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额 制,可以提取一 。 第一条 职工 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 一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

4、全 存储余额,职工 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条 职工 的,职工的 人、 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 存储余额, 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人也 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 益。 第三条 依 本办法第一、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currency1留人民币 10 元。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第四条 职工 提取住房公积金, 示本人身份证明 件 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委托 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 含 办理提取) , 提供委托人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 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夫妻关 证明。 第 条 职工购买、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提取 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 适用房、合作建房、集 建房 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购房协议、购房fi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fi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 房管 门 具的购房协议 购房证明、购房据; ( )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属房管 物业 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fi票 摊 人的费用fi票; ( )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 门宅基地批复 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 施工费用的费用fi票。 第 条 职工 住房 本 的, 提取 提供 合、 fi票。

6、 第“条 职工 房 提取的, 提供房屋 赁合、房 fi票、 人夫妻双方的 证明。 第条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 提供离、退休证 劳动 门相关证明。 第二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 , 劳动关 提取的, 提供劳动 门 具的职工丧失劳动 鉴定、 劳动关 证明。 第二一条 职工 定 提取的, 提供户口证明。 第二二条 职工 ,取 currency1金提取的, 提供北京市市 民 currency1金取证。 第二三条 职工 , 人、 赠人提取的, 提供职工证明公证 门对该 权 赠权 具的公证书 人民法院作 的”决书、裁定书 调 书。第二四条 务工人员 劳动关 提取的, 提供户口证明和 劳动关 的证明。 第二

7、条 职工职”、” 有国家法定退休 提取的 , 提供人民法院”决书。 第二 条 职工fifl件,造 家 提取的, 提供 街道办fl 具的证明材料。 第 章 提取程序第二 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 代为办理。 第二“条 职工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 提供相 证明材料, 予以核实,具提取证明。 第二条 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 准予提取 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三条 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 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 账户。申请将提取额划 结算账户的, 职工意。管理中心审核 准予提取的,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 因。 第三一条 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 办理, 督促仍 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三二条 职工办理一 提取手续,可多 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 章 附则 第三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 退回提金额。 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本人 退回提金额。 第三四条 本办法指 以工作日 算( 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 条 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释。 第三 条 本办法自 2006 4 1 日起 施行。 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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