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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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房屋登记办法解答 1、问:房屋登记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答:房屋登记办法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 57 号)、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 99 号)同时废止。 2、问:房屋登记办法增加了哪些新业务类型?答:房屋登记办法中新增了 预告登记、异 议登记、更正登 记三类业务,并 扩充了抵押权登记。 3、问:房屋登记办法新增了哪些登记客体?答: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六条 规定,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4、问: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屋登记程序是怎样规定的?答:房屋登记办法第七

2、条 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 5、问:什么是登记簿;登记簿有哪几种形式?答:房屋登记簿管理 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登记簿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2 6、问:哪些房屋申请登记,登记机关须实地查看?答:房屋登

3、记办法第十九条 规定,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7、问;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答:物 权法 第十二条 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8、问

4、:登记机构向申请人询问的事项有哪些?答: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 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真实表示、申 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9、问: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房屋权属证书的效力与过去有什么不同?答:房屋登记办法实 施前,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房屋登记簿是房屋产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权 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屋物权的证明。

5、3 10、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以后房屋登记按照怎样的标准收费?答:物权法实施以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 号),该通知具体明确以下事项: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 80 元;非住房房屋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 550 元;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房屋坐落

6、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减半收费。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登 记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10 元。 11、长期以来,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房产交易时,民间存在一种做法,即夫妻共有的房产,习惯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习惯做法,常在交易中产生纠纷,那么新办法将怎样有效保障当事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答:新办法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隐形产权人 ”需实名化,并实行夫妻共有产权实名登记制度,凡是夫妻共有的房产,应该办理夫妻共有登记。2008 年 7 月

7、 1 日以前,属于夫妻共有房产而按照民间习惯做法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到登记部门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为共有人。凡是 2008 年 7 月 1日前办理过产权登记的房产,7 月 1 日后在进行房屋产权交易或抵押等时,均需征得夫妻双方的同意,才能办理有关手续。而在 20084年 7 月 1 日之后,登记以实名制为准,如果夫妻双方同意将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在将来处置该房产时,单方(房产证上标注的所有人)就可以行使处置权。 12、利害关系人 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是否可申请异议登记?答:可申请异议登记。新办法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

8、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以及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等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 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异议登记期限为 15 天,有效期内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也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而且,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由于异议登记限制了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的权利,所以新办法对申请异

9、议登记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只有在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方能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13、住宅小区中公共设施是否可登记?其产权怎样明确?答: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在开发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5要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为全体业主共有,但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14、根据新办法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时,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有哪些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提出申请?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该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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