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民中学技艺教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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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加强国民中学技艺教育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6-29【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文】加强国民中学技艺教育办法第 1 条 为配合国家经济建设,加强国民中学技艺教育,培养勤劳习惯,并辅导志愿就业学生毕业后直接就业或接受进一步之职业训练特订定本办法。第 2 条 国民中学除应依课程标准之规定实施职业陶冶及指导活动外,得依左列方式之一加强三年级志愿就业学生之技艺教育:一自设技艺教室或实习工厂 (场) 农场办理。二委请附近职业训练中心、高级职业学校、专科学校、或高级中学附设技艺训练中心协助办理。前项第一款自设技艺教室或实习工厂 (场) 、农场,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视国民中学分

2、布情形,交通状况及地方需要,采校际联合方式分区分科设置之。各国民中学对就业学生实施技艺教育,得利用当地农、工商等生产或服务事业机构为实习场所,以增进职业技能,体验职业生活。第 3 条 国民中学应依左列资料,自第三学年开始加强就业学生之技艺教育及职业指导:一性向测验。二职业兴趣测验。三智力测验。四在学成绩。五学生志愿及家长意见。六就业市场之需要情况。前项第一至第五款由国民中学办理为原则,必要时得商请国民就业辅导机构或学术研究机构协助。并应于三年级第一学期开始前完成,第六款由国民就业辅导机构调查并随时提供国民中学。第 4 条 国民中学为实施技艺教育,得参照课程标准之规定,免修英语、数学或自然科学等

3、科目,而以职业科目补足之,并得视实际需要实施分班教学,惟其总时数不变,并应授毕全部课程;其教材得视学生能力与需要增删或修改之。前项职业选科之教师必要时得聘请具有专长者兼任之。第 5 条 国民中学为加强三年级就业学生之技艺教育,应尽量安排实习机会,其实习时间数应依该职种之技术性需要决定之。国民中学就业学生进厂实习参加生产工作者,应比照该厂工作人员薪资标准,予以合理之工资。第 6 条 依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所需之经费,由县市政府编列预算,必要时得专案报请其上级政府补助。至其已设有技艺教室或实习工厂 (场) 、农场者,亦应比照编列预算,分年充实其设备,加强其师资。第 7 条 国民中

4、学就业学生进厂实习自三年级下学期开始实施,其实习时间之安排,得依左列方式之一办理:一每日上课四小时,实习四小时或部分时间上课,部分时间实习。惟不可提早或延长实习时间。二间日上课,间日实习。三每周以一半时间在校上课,一半时间在工场实习。四间周在校上课,间周在工厂实习。五集中全部实习时间进厂实习。前项第二至五款实习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并不得排在夜班实习。第 8 条 国民中学办理就业学生技艺教育,应拟订详细计划报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办理之。其计划内容应包括左列各款:一训练课程。二实习项目、时间安排、材料及设备使用。三进厂实习契约。四担任教师。五经费预算。六安全措施。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为审

5、核各国民中学加强技艺教育计划应邀请有关机关、专家组成小组审查之。第一项技艺教育计划,如有进厂实习,除进厂实习合约书应予严格审核外,其实习工厂之选定,应先邀请学术或职训机构组成小组审查之。第 9 条 国民中学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技艺教育,应特别注意学生之工作安全与卫生,其在校外实习者,应指派导师配合职业科目教师注意导护,担任校外实习指导教师与导护教师由学校支给交通费与指导费,其标准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订定之。第 10 条 国民中学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技艺教育,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作定期与不定期之视导,其成效良好,应报请奖励,其办理不善或训练方式不当者,应予辅导改进。其有违反规定情事者应予惩处。第 11 条 国民中学对就业学生,除依本办法规定加强技艺教育外,并应与地区国民就业辅导机构密切联系,依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所订“国民中学毕业生就业辅导工作手册”之规定,善尽辅导毕业生就业之责。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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