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办法云南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208021 上传时间:2018-02-21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5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知识办法云南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法律知识办法云南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法律知识办法云南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法律知识办法云南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法律知识办法云南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知识办法云南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知识办法云南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云南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省级单位,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银

2、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备案和年审制度。第四条省级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登记检审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条省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六条省级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其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七条省级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

3、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接收省以下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配套资金等往来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第八条根据需要,省级预算单位可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第九条对暂不具备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条件的省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经批准可开设一个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非税收入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省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省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预收资金等需要退付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省级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设一个住房基金专户,用

4、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和单位住房基金及利息、购房补贴等资金。省级预算单位原开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应按规定予以撤销,相关资金分别归并到“住房基金专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该账户属个人账户,不纳入预算单位账户管理)中管理。第十一条省级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第十二条经办外币业务的省级预算单位,可按规定开设外汇账户。第十三条省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第十四条省级预算单位确因特殊需要,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如下账户:(一)省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的离退休机构

5、,确需开设的离退休经费专户。(二)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转拨经费的一级预算单位,确需开设的经费转拨账户。(三)政企合一等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以两个法人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的,原则上应以一个法人名义按规定开设账户;确因开展业务需要增加开设经营性等账户的,应从严控制。(四)经有关部门批准,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社团组织等下设实行独立核算的非法人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可按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第十五条省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

6、理。第十六条省级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开户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省级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2.收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依据;3.实行住房

7、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4.贷款协议等证明材料;5.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6.其他相应证明材料。第十七条一级预算单位(含本级,下同)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基层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应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同意开设银行账户的,签发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二)。第二十条对同意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财政部门应在云

8、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第二十一条省级预算单位持财政部门签发的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二十二条省级预算单位应在财政部门签发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 15 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 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三),附电子文档(Excel 格式,下同)报批准开户的财政部门和一级预算单位备案。第二十三条除经批准开设的党团费、工会经费和离退休机构账户外,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开设账户超过 7 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账户超过

9、 4 个的单位,不得再申请和批准开设银行账户,因业务需要和规定开设的账户,在现有账户中调剂使用或按照“专账”核算办法解决。第四章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第二十四条省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在变更后 3 个工作日内填制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一级预算单位备案:(一)省级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二)省级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三)省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四)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名称和开户银行的。第二十五条省级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省级

10、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期间,按原批准的账户使用期执行。第二十六条省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预算单位地址变更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和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第二十七条省级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原账户。不同省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省级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销户。销户时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

11、资金余额必须按规定如数缴入省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已实施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结余存款收回省财政,其他账产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第二十九条省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第三十条省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账户资金余额。第三十一条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撤销的,应在撤销后 3 个工作日内填制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一级预算单位备案。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12、以下统称账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省级预算单位违反规定开设、使用银行账户,有关银行擅自为省级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等问题,应按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与监察、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以及商业银行建立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省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及存款情况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省级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第三十四条省级预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

13、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第三十五条接收省级财政拨款的账户统一为预算单位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应保持相对固定,并按规定办理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接收财政拨款账户印鉴卡(附件四)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开立的专项资金账户外,省级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实行分账核算,不得单独开立账户。第三十七条省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机制,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及时提

14、请省级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省级各部门不能对地方政府和单位提出开设银行账户的要求,不得要求所属预算单位开设超出本办法规定账户种类及数量的账户。未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省级各部门不得在相关办法、规定中夹带要求开立账户的条款。第三十九条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的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今后省级财政部门不再审批省级预算单位在该银行开立账尸的申请。第四十条开户银行在办理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手续后,应及时将省级预算单位的开户情况报人民银行审批并颁发开户许可证。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省级预算单

15、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人民银行或外汇管理机构进行处理。第四十二条人民银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云南省外汇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三条省级审计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对省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移交人民银行或云南省外汇管理机构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账户监督管理机构在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和开户银行

16、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资金收付和管理等情况,不得隐瞒,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第四十五条每年 1 月 31 日之前,省级预算单位对截止上年 12 月 31 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件五),附电子文档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第四十六条省级预算单位管理使用的账户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说明:(一)超出本办法适用范围管理的账户;(二)未按规定报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账户;(三)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出租的账户;(四)未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账户;(五)其他违规问题。一级预算单位的账户年检资料,由其财务机构报省级财政部门;基层预算单位的账户年检资料,逐级报其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省级财政部门。第四十七条每年 4 月 30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