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所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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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所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 为更好地完成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设备管理和优质服务等各项工作。从“三基”(基础、基层、基本功)抓起,以“三铁”(铁的制度、铁的面孔、铁的处理),治“三违”,强化业绩考核,实施精细管理,努力提高经营效益,提高供电所的管理水平,打破工资、奖金分配的大锅饭,本着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充分调动供电所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的落实国家电网公司提出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发展目标和我局下达的各项任务,特制定供电所考核办法。 第 1 条、参加考核的工资、奖金:除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外的其他所有工资奖金。 第二章:否决条件 第 2 条:农电工触电伤(住院半个月以上)、亡事故,全所无本

2、月安全奖,直接责任人或行为人扣发全年奖金(死亡除外),专责六个月奖金(含岗位津贴)、付所长三个月奖金(含岗位津贴)、所长一月奖金(含岗位津贴),并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其它行政处分由局安委会裁定)。 第 3 条 :农村人身触电重伤(住院三个月以上)、死亡的责任事故。全所无本月安全奖,直接责任人六个月奖金、专责三个月奖金(含岗位津贴)、副所长二月奖金(含岗位津贴)、所长一月奖金(含岗位津贴),并不得参与评先评优。 第 4 条: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死亡或住院三个月以上)。全所无本月安全奖,直接责任人或行为人扣发全年奖金,专责六个月奖金(含岗位津贴)、付所长三个月奖金(含岗位津贴)、所长一月奖金(含岗位津

3、贴),并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其它行政处分由局安委会裁定)。 第 5 条:本所范围内发生有责任的重大政治影响事件或严重违纪事件(职工越级上访、客户投诉到省公司以上或新闻媒体,所内职工被行政拘留以上)。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全所无优质服务奖,付所长三个月奖金(含岗位津贴)、所长一月奖金(含岗位津贴),并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其它行政处分由局安委会裁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 第 6 条:各供电所要建立、健全安全用具及设备台帐,不建或不全者扣责任人 100 元。 第 7 条:每年供电所根据用电的不同特点,制定安全用电宣传工作计划,专人负责落实、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考核(以下简称“五个过程”),并

4、形成文字材料。无计划和专人负责扣付所长 30 元、所长 20 元,未落实扣负责人 50 元,”五个过程”无文字材料视为未落实。 第 8 条:安全工器具定期试验(有试验报告单),不按周期试验,超过试验者一件扣责任人 50 元。 第 9 条:按时、按质上报各种报表、资料。无按时上报每晚一天扣责任人 50 元。 第 10 条:各所每周必须召开一次安全活动例会,对安全工作进行布置讲评,并详细填写安全活动记录,每周活动少一次扣专责 50 元、付所长 30 元、所长 20 元,内容简单扣记录人员 20 元/次。 第 11 条:各所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认真研究分析安全工作,表扬好的,批评差的,会议要认

5、真做好记录,无记录或敷衍了事扣专责 50 元、付所长 30 元、所长 20 元。 第 12 条:各所每年要制定安全培训计划,专人负责,每半年对农电工进行低压规程培训工作一次,并组织考试(有”五个过程”)对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无培训计划付所长 30 元、所长 20 元。无组织落实的扣专责 50 元,无”五个过程”视为无组织落实。 第 13 条:供电所要建立安全用电检查制度(每季不少于一次,有”五个过程”)。专人负责落实。无制度扣付所长 30 元、所长 20。未落实扣负责人 50 元,无”五个过程”视为无组织落实。 第 14 条:各所要制定本所安全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专人考核并有考核记录,无制定考核

6、办法付所长 30 元、所长 20 元、无记录的扣专责 50 元。 第 15 条:各所要制定出安全工作的防范措施(两措计划),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无制定扣专责 50 元、付所长 30 元、所长 20。 第 16 条:所要建立安全网络体系。所长为第一安全责任人。所与农电工签订安全责任状。无签责任状和安全网络体系各扣付所长 30 元、所长 20。 第 17 条:所安全员为所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者,指导农电工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及安全宣传工作,落实不到位扣安全员 100 元。 第四章:设备管理 第 18 条:各供电所要建立、健全低压设备、线路台帐,不建或不全者扣专责 100 元。付所长 30 元

7、、所长 20。 第 19 条:新增设备填写台帐,不跨季度,否则扣专责 30 元。 第 20 条:各所必须建立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制度,专人完成(每季不少于一次)。无制定扣付所长 30 元、所长 20。 第 21 条:巡视检查内容应符合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具体要求(有”五个过程”)。未完成或无文字材料责任人 30 元。 第 22 条:巡视检查中对发现的缺陷,要认真做好记录,登记清楚,无记录登记不清者扣巡视检查人 50 元。 第 23 条:设备、线路缺陷处理要有详细登记,无登记扣责任人 50 元。 第 24 条:事故抢修要及时,有记录(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通知(查找)单位或个人,组织抢修的具体方案施)

8、登记清楚,无登记扣责任人 50 元,付所长 30 元、所长 20 元。 第 25 条:对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线路缺陷要及时停电处理并做好记录,未及时处理的扣责任人 50 元,付所长 30 元、所长 20 元。 第 26 条:制定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运行管理办法,无制定办法扣付所长 30 元、所长20 元。 第 27 条:按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要求配电变压器应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器必须灵敏、可靠的运行。不灵每台扣责任人 50 元,无安装扣责任人 100 元。 第 28 条:人为拆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者扣发责任人 200 元。 第 29 条:每台配变应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运行记录。无记录本和

9、未按规定记录扣责任人50 元。 第 30 条:包台电工应每月对保护器的运行进行周期性测试,无测试记录扣 50 元。 第 31 条:因设备检修、维护不到位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客户家用电器烧毁或设备损坏,100 元以内直接责任人自负,每增加 500 元直接责任人加 100 元(局赔偿),千元以上扣供电所 100 元,每增加 1000 元加扣供电所 100 元,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 32 条:大风、雷雨、冰雹等恶劣天气应及时停电,天气过后,白天 4 小时,夜间 12 小时对所辖设备、线路全部巡视完毕,做好记录,因未及时巡视,造成人身触电或设备损坏,按第 3 条、第 31 条处罚。 第五章:检修

10、、施工作业现场管理 第 33 条:严格计划管理,每周日以前报下周检修、施工计划。如有特殊需要的工作,经付所长、所长批准可补报,但应提前 24 小时。晚报一天扣责任人和主管所长各 50 元 第 34 条:用户电表箱以上至变压器低压接线柱以下的检修、施工等作业一律填写第一种工作票。无票开工者,直接责任人待岗一年,作业人员待岗 2 个月,付所长待岗一个月,所长扣发本月全部奖金。 第 35 条:对无执行低压周计划而检修、施工作业按无票开工处罚。 第 36 条:检修、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是检修、施工作业的第一责任人,现场出现下列违章之一者。扣第一责任人 30 元 1、使用不合格安全用具。 2、

11、不验电、不挂地线或未按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执行而开工, 扣操作人 100 元/处。 3、地线装设不符合要求开工,扣直接责任人 50 元。 4、应设围栏、标示牌而未设置和悬挂的,该摘的标示牌未摘而开工。扣操作人 100 元/处。 5、未完工擅自拆除地线、标示牌,扣直接责任人 30 元。 6、根据施工现场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而工作票未列出或有严重错误和涂该开工的。扣签发人 100 元。 7、开工前,工作班成员私自进入现场工作扣 100 元/人次。 8、上杆前不检查杆基和安全工器具,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扣责任人 100 元/次。 第 37 条:开工前不列队宣读工作票票,不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扣工作责人 10

12、0 元/次。(抽查现场工作人员必须人人清楚明白)。 第 38 条:监护人监护不到位,扣监护人 100 元/处。 第 39 条:因施工质量差,达不到技术要求。扣施工人员 100 元/处。 第 40 条:施工、检修完工后,要执行工作质量验收单。无验收者扣单位 100 元/处。 第 41 条:所全年无发生任何责任事故,奖 50 元/人,安全员 500 元。付所长 800、所长 1000。 第 42 条:年终上级检查评比取得前二名的所奖该所 1000 元。 第 43 条:有效制止了严重违章行为,从而避免了设备、线路损坏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奖50500 元/次(有材料)。 第 44 条:检举一起严重违章

13、者奖罚款的 30%。 第 45 条:安全员和其他人员制止违章、违制行为。奖罚款的 30%。 第 46 条: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或被盗及时报案,并找到肇事车辆或肇事者。奖罚款的 30%。 第 47 条:局正式工按局安全奖罚实施细则执行。 第 48 条:凡未例入的事故或非生产性事故可依据局制定的细则执行,由局安委会研究。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 4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所长 10 元,副所长 20 元。责任人 50 元 1、各所制定年度营业普查和反窃电(违约)计划,并有专人负责实施(每季不少于一次,有文字材料的“五个过程” )、每缺一项的。 2、定期召开线损分析会。无线损分析记录、记录不全措

14、施未落实的。 3、经济指标分解到台区,签定年度经济责任状。每缺一项的。 4、建立抄、核、收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无制度和流程每缺一项的。 5、抄表卡妥善保管,填写清楚、完整。不合格的。 6、查获违章用电、窃电后。必须按规定处理(1、有用电检查单,2、发给用户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3、按规定计算的违章用电窃电处理工作单,4、缴费通知单,缴费后给用户微机打印的票据,5、所收电费上缴财务。不得自行买临时用电。 7 各所当月电费必须在次月三日以前交清。未交清的包台电工只发 180 元生活费,次月收回上缴补扣发部分的 90%,每晚一个月补发递减 10%。 8、严格票据管理,电费发票领取、发放、作废要登记。

15、9、计量装置必须定期校验,有校验计划和负责人(“五个过程”)。 10 按时上报各种材料、报表;完成局交给的临时性任务; 第 50 条: 全部用户电表必须编号入档,每发现一块实际与档案不符扣责任人 20 元,责任不请扣包台电工、抄表员、抄表班长微机员各 20 员,无表用电或临时用电不装表者,扣责任人 100 元。 第 51 条:安装、更换电能表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各种手续规范齐全,由专人摘挂,不履行审批手续或不规范齐全,每块扣责任人 10 元。 第 52 条:漏抄、错抄一块表,扣抄表员 10 元,若差错超过 100Kwh,罚 20 元,差错超过500 Kwh 罚 30 元。 第 53 条:故障表及

16、时处理,每一块未及时处理,罚抄表班长、抄表员各 10 元,并负责追补电费。 第 54 条: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微机打印的发票收取,不按规定收费,扣直接责任人100 元,性质严重者由局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第 55 条:全部用户由微机算费,每发现一户未入微机,扣责任人 50 元,责任不清扣包台电工、抄表员、专责、微机员各 50 元。 第 56 条:9、用电性质准确。每查出一户不符,扣责任人 50 元,责任不清扣包台电、抄表员、专责、微机员各 50 元。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 57 条:完不成局下达的本月经济指标,扣发全所经营管理奖,所长,副所长、低压经营专责扣发当月岗位奖,并按照每超额一个百分点人均奖金数,进行处罚。 第 58 条:奖励:1、根据下达的线损指标和售电均价指标与实际完成相比较,完成的首先核发完成奖。超额完成部分奖金,根据各所完成的情况,计算出每超额一个百分点人均奖金数,核发奖金。2、查获违章用电、窃电的补交电费和追缴违章使用电费,500 元以内的奖 50%,2000 元以内的奖 40%,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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