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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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三章 筹资管理第四章 股东权益管理第五章 预算管理第六章 资产营运第七章 收入、成本和费用管理第八章 收益分配管理第九章 财务信息管理第十章 财务监督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企业、投资者以及其他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和子公司的资本与财务管理,各子公司应执行本办法并据

2、此制定本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股份公司备案。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投入法人资本的全资及控股公司。第四条 制定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依法营运公司资产,切实维护股东权益,按照授权经营、责权明晰、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建立企业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明确各级企业资本占有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管好用好资本,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资本保值增值。第五条 股份公司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编制并组织实施财务发展战略,按照股份公司发展需要优化资本布局,调整财务管理体制。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 股份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的体制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3、,明确职责,集权与适度分权相结合”。股份公司是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决策层,对投入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资本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享有资本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以及财务监督的权力,不干预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并以投入的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份公司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财务发展战略和各项基本管理制度,领导、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评价子公司的资本与财务管理,通过统一会计政策、统一财务制度、统一投资、筹资、分配等重要财务事项的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财务会计机构和人员管理,实现股东资本的保值增值。第七条 子公司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接受

4、出资人的监督管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出资人的决定,行使投资、筹资、薪酬分配、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财务管理职能,并对被授权经营的法人资本负有保值增值责任。子公司实现的税后利润归投资者所有,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第八条 股份公司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执行国家有关资本及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股份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制定股份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财务发展战略,审议批准子公司财务战略、财务规划。(二)对投入子公司法人资本的运营、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三) 拟订股份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依法决定或审议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事宜。(四) 决定或审议子公司的合

5、并、分立、托管经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清算等方案。(五) 决定子公司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委托理财等投资事项。(六) 对股份公司资金实施集中管理;决定子公司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以及对外提供担保、质押、抵押、捐赠等事项。(七) 拟定并实施股份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审批、决定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八) 审批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统一编制股份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选聘中介机构对股份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依法报送或公告。(九) 对子公司实施经营业绩考核及绩效评价。核定子公司所占有的法人资本的保值增值指标,落实经营责任,组织对企业资本营运绩效进行评价、认定、奖励或

6、处罚,对子公司经营者进行业绩考核,决定经营者报酬。(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子公司向国家申请有关财政补贴资金,并办理款项拨付、使用监管、清算等工作。(十一) 对子公司资产流失事项进行查处。(十二) 按照规定对股份公司股权设置、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进行管理。(十三) 按照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者推荐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十四) 决定子公司聘请或者解聘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事项。(十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使其他有关股东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职责。第九条 子公司的管理职责与权限如下:(一)依法占有和使用股份公司投入的法人资本,履行授权经营职责,承担股份公司投入法人资本的保值增值

7、责任。(二)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三)拟订公司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并按照股份公司的批复意见组织实施。(四)在股份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公司资产营运、成本控制等财务活动,对其投资的下级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力、履行出资人职责。(五)执行国家、股份公司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六)按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预算、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会计信息,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系统,实施财务控制。(七)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控股的下一级公司委派或者推荐财务负

8、责人,重要下级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委派或者推荐应事先征得股份公司同意。(八)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第十条 财务机构、人员及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一)公司必须依法设置财务会计机构。(二)上岗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股份公司负责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后续教育和日常管理,子公司协助股份公司或受股份公司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四)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按照股份公司总会计师职责管理规定,行使其职责。(五) 各公司负责下一级公司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和任免。(六)各级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程序,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建立内部稽核制度

9、,实施会计监督,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七)股份公司会计档案的管理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章 筹资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公司对外筹资应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对外筹资应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管理。(一) 子公司因生产经营或对外投资需要拟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一律报经股份公司审批。(二) 股份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下同)所集中的资金,可以在股份公司内部调剂使用。内部资金调剂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由子公司提出借款申请,报股份公司审批。股份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应强化对外融资功能,以股份公司的信誉和实力,拓宽筹资渠道,再通过内部调剂向子公司提供资金,增加

10、企业资金供给,控制财务风险。(三) 未经股份公司同意,子公司间不得拆借资金。(四) 各级公司不得进行社会集资和内部集资。内部职工集资建房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五) 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取得其他信用(反担保业务),可以用所占有的实物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抵押或质押资产应报股份公司批准。子公司为取得银行保函需质押部分货币资金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第四章 股东权益管理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占用的国有资本应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第十三条 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应报股份公司审核。子公司对参股企业增加投资应在发表股东意见前报股份公司审批。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由董事会制

11、定方案,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所属一人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由企业提出方案,报股份公司审批。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转增或增加注册资本由企业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子公司就被投资企业转增或增加注册资本发表股东意见前应获得股份公司批准。各级公司注册资本、股本(实收资本)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和产权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子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等方式的重组。子公司对其出资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等,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涉及职工工资分配、社会保障、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子公司拟订的重组方案经过股份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六条 子公

12、司因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需要转让产权,应报股份公司批准,按照股份公司产权转让管理规定办理转让事宜。第十七条 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所有对外担保,均应上报股份公司批准。第十八条 企业分立、合并、对外投资、产权转让、清算等涉及产权变更的事项以及重要资产转让、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等经济行为,应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由股份公司聘请或由股份公司授权子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报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或国资委备案。经过备案的评估结果是资产作价或交易的依据。第五章 预算管理第十九条 各

13、级公司均应按照股份公司的规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预算管理事宜,由预算委员会负责。第二十条 企业全面预算包括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和财务预算。财务预算应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和筹资预算为基础编制,以会计年度为预算编制期,按年度编制。第二十一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一般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子公司应以股份公司认可或下达的本年度营业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和内部定额作为编制本企业预算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年度合并预算应报股份公司审批。第二十三条 股份公司正式下达或批复的年度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在执行中由于市

14、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调整预算。需要调整年度预算的,子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报股份公司审批。第二十四条 股份公司批准的预算即为下达给子公司的年度经济指标,子公司应努力保证各项指标的完成。股份公司将以预算指标的完成情况为主要指标,对子公司进行考核。子公司应将各项预算指标分解落实到企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在企业内部实行预算管理。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分析制度,由预算委员会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全面掌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落实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政策措施,纠正预算执行偏差。预算年度终了,预算

15、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据预算完成情况和预算审计情况对预算执行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与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的奖惩挂钩,并作为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参考。第六章 资产营运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司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的原则和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结合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对资产结构实施动态管理,优化生产力要素的组合,提高资产营运效益。第二十七条 货币资金管理(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总会计师是货币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金安全。(二) 子公司应按照股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内部核算

16、单位较多的企业应建立内部结算中心,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集中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 子公司应加强货币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收支的计划性,降低资金成本。(四) 股份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或财务公司),对股份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子公司应按照股份公司规定将全部或部分资金存入股份公司资金管理中心。 (五) 有外汇业务的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加强资金安全和汇率风险的管理,强化财务管控。(六) 企业应当加强资金营运过程中的管理,统筹协调内部各机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切实做好资金在采购、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综合平衡,全面提升资金营运效率。(七) 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重大资

17、金支出管理办法,重大资金支出应实行集体决策和联签制度。(八) 企业应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保证票据安全完整,减少财务费用。(九) 企业发生资金损失应查明原因,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处理意见,单笔损失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应报股份公司审批。(十) 企业资金安全发生较大问题,应及时向股份公司报告。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一) 子公司应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编制固定资产购建年度计划,经董事会审批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子公司购建固定资产单位(单项)价值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应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购建或改造固定资产单项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在实施前,还应当

18、专项上报股份公司批准。(二) 子公司下属无法人资格的内部核算单位,未经授权,不得购建和处置企业资产。(三) 购建固定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择优选购,大批量或大型固定资产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股份公司应加强集中采购,做好股份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工作。(四) 各级公司接受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取得固定资产,应按资产评估价值或市场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依据。债务重组损失超过债权金额10%、且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的,由本公司董事会决定,并报股份公司备案。(五) 各级公司应按照股份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目录规定的分类方法、预计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进行管理和核算。(六) 各级公司至少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

19、次实地盘点和技术检查,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并报股份公司备案。单项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或年度损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应报股份公司审批。对有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应进行减值测试,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减值准备。(七) 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正常报废,可按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自行办理。属于没有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并报股份公司备案。形成损失的,按(六)的相关规定处理。(八) 子公司转让固定资产或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应经公司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决定,一次转让或抵偿固定资产原值超过50万

20、元的项目,应报经股份公司批准。第二十九条 存货管理(一) 子公司应建立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方面的管理。(二) 子公司应按股份公司规定实行物资集中采购。对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货比三家、择优选用,数量、金额较大的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三) 子公司应建立物资盘点制度,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资产,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及时处理。对盘亏、损毁金额较大的,应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核批准,并报股份公司备案。单项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或年度累计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报股份公司审批。对长期积压物资,公司

21、应组成鉴定小组,甄别鉴定,合理定价,积极处置;对于陈旧过时、市价低于库存成本的存货,企业在会计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四) 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时,工程施工超过工程结算的部分,确认为未结算工程。企业应加强未结算工程的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预结算)。第三十条 债权管理(一) 子公司应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二) 子公司应加强信用管理,制定可行的信用政策,对客户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根据不同的客户实行不同的信用政策,从源头上减少应收款项的规模,提高应收款项的质量,降低

22、坏账风险。(三) 子公司应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建立并落实应收款项的台账管理制度、定期核对制度、催收责任制度、年度清查制度、坏账核销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四) 企业应将应收款项的清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订计划、订目标、订政策,明确责任人,加大欠款回收力度,减少坏账损失。(五) 子公司应定期分析各项债权的可回收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按照股份公司统一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六) 子公司不得随意放弃债权人权利,因不及时追讨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要按照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账龄超过3年以上,有合法证据证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经批准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企业应按照“账销

23、案存”资产管理的要求,建立备查簿登记,保持追索权利。(七) 在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对债权实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应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明确处置方式及金额。接受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照资产评估价格作价清算。(八) 子公司坏账损失、债权重组损失的处理,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并报股份公司备案。单项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或年度累计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报股份公司审批。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管理(一) 子公司在确保自身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为拓展企业经营范围等业务发展需要,经股份公司批准,可以用现有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债权、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二) 子公司对外投资应

24、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股份公司和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按照股份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三) 子公司应根据股份公司投资管理规定制定企业投资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授权批准、决策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四) 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均应报股份公司批准。(五) 子公司应加强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从法律政策、股份公司发展战略、产业、行业背景、目标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竞争力、盈利能力分析、投资项目的收益与风险评估、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方式及资金成本评估等方面进行研究论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六) 子公司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企业的投资权益。(七) 子公司应加强对外投

25、资的财务监管,依据股份公司的批复、投资协议等支付款项,办理相关资产的转移手续,正确核算对外投资,按期向被投资单位索取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收回投资收益,并对投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八) 子公司应加强对被投资单位的管理,履行出资人权利,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九) 子公司应加强投资业务文件记录的管理,妥善保管投资协议、审批文件、投资凭证等,设立对外投资台账,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对账,确保投资业务文件的完整性和会计记录的正确性。(十) 子公司应定期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没有达到投资目的,或者长期不分红、经营情况较差的投资项目,公司应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对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期末的对

26、外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十一) 子公司转让对外股权投资、解散被投资单位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对外投资均应上报股份公司批准,并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及时收回所得资金。(十二) 子公司转让对外股权投资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对外投资形成损失的,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并报股份公司备案。单项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或年度累计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报股份公司审批。(十三) 子公司开展金融产品投资或委托理财,应上报股份公司批准,并落实投资的实施者和决策者的责任,加强监督。企业不得进行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十四) 子公司向境外投资的,还应当遵

27、守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做好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管理(一) 子公司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商标权、专利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应及时取得权属证明文件。(二) 子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应当落实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企业自行研发形成的、按照会计制度未在账面反映的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企业应加强管理。(三) 子公司应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防范侵权行为和法律风险,具有保密性质的,应当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防泄露商业秘密。(四) 无形资产出现转让、租赁、质押、授权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形时,子公司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

28、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交易定价,子公司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以无形资产出资、对外出租无形资产,应按规定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依据定价。企业不得将经营资质等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五) 子公司应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多渠道开展无形资产的经营,盘活无形资产。(六) 子公司应当定期对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先进性进行评估,淘汰落后技术,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技术更新换代,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做到核心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七) 子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抵押、有偿转让、作价入股、利用自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包括集资建房),应报股份公司批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八) 子公司转让专利等对企业生

29、产经营具有重要作用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应报股份公司批准。(九) 子公司应当在期末对各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对于已无使用价值的,应将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对于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应将其超过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第三十三条 对外担保和对外捐赠(一) 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债能力,按照内部审批制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实行跟踪监督。(二) 子公司对外担保均应报股份公司审批。(三) 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循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国资委以及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四) 子公司对外捐赠应按规定

30、履行审批程序。(五) 子公司可以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对外捐赠。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资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六) 子公司对外捐赠的收益人应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企业不得给予捐赠。(七) 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当制定方案,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按照决策程序提交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

31、子公司对外捐赠、赞助5万元以上的,应报股份公司批准。(八) 企业日常捐赠应纳入财务预算管理。第三十四条 资产损失的管理(一) 子公司应当建立各项资产损失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损失的认定标准、认定和处理程序以及责任清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二)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及时予以核销,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所得税前扣除。(三) 对计提损失或者减值准备后的资产,企业应当落实监管责任。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四) 对因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缺失、资产运营管理不善、监督管理不力等内部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企业应清查责任,追偿损失,完善制度,加强管

32、理。第七章 收入、成本和费用管理第三十五条 收入是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应做到真实、准确,企业不得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企业。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收入应当及时全额记入公司规定的财务账簿,不得建立“小金库”。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业务特点,建立工程项目报价等销售价格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项目投标报价和价格调整的权限、程序与方法,根据预期收益、资金周转、市场竞争、法律规范约束等要

33、求,采取相应的价格策略,防范经营风险。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成本管理责任制,实行预算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原材料、人工、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和计量、验收、清查、盘点等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努力降低成本,节约开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第四十条 子公司应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分清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第四十一条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子公司应根据本企业、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本着节约、有效的原

34、则制定费用开支标准。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从严控制各项费用支出,预算内费用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预算外的费用,企业应制定预算调整制度和严格的审批和控制措施,大额费用支出应实行集体决定和联合审批。第四十三条 重要费用的管理(一) 子公司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股份公司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研发费用,用于股份公司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二) 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安全生产费企业应当足额计提、专项使用。(三) 企业业务

35、招待费应当本着“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在当年营业收入净额一定比例范围内,同时应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业务招待费用支出和使用情况。(四) 子公司应当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职工薪酬预算,列明计划支出的项目和数额,并纳入年度预算报股份公司审批。(五) 股份公司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子公司在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公司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可以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六) 子公司应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控制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年度福利费支出不得

36、超过当年工资总额的14%。(七) 子公司应正确计算并按时足额缴纳应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企业实行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报股份公司批准。(八) 子公司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子公司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应报股份公司批准。(九) 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十)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十一)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收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计算并及时缴纳各项税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有国有资

37、源的费用。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项摊派、收费、集资、赞助,企业应当拒绝。(十二) 企业应当制定宣传、广告费用的管理办法,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宣传、广告费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10万元以内的支出应实行集体决策,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应报股份公司批准。(十三) 子公司支付财产保险、工程保险应当按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合同执行,保险机构返回的优待应冲减保险费。为职工支付的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费用,除与生产工作有关可能造成公司赔偿的以外,应由个人负担。企业按国家规定为从事高危作业职工缴纳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企业费用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十四)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

38、下列支出:1. 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2. 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3. 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4. 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5. 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第八章 收益分配管理第四十四条 留存收益以及公司的其他资本收益均属股东资本收益,资本收益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第四十五条 股份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所属一人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份公司决定。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企业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子公司就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股东意见前应获得股份公司批准。第四十六

39、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子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份公司决议。(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依法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连续5年弥补不足的,用税后利润弥补,或用盈余公积弥补,企业在亏损未弥补完以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子公司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应经股份公司批准。第四十八条 经股份公司批准,子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可转增公司资本,但

40、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应按股东会议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向股东分配利润。第九章 财务信息管理第五十条 股份公司建立统一的财务信息系统。子公司应按照股份公司的统一方案,结合企业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统筹企业资源计划,全面整合和规范财务、业务流程,对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一体化管理和集成运作。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企业资产与负债的适

41、配性,及时沟通企业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第五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股份公司的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营者或者投资者不得拖延、阻挠。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股份公司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不得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股份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份公司统一委托。第五十五条 股份公司可根据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要求子公司编报股份公司内部会计报表。子公司也可根据自身的经营和管理特点制定和编制企业内部会计报表,以满足本单位经营管

42、理的需要。第五十六条 股份公司应建立财务分析报告制度。子公司开展财务分析应执行股份公司财务分析报告制度。第五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职工公开有关信息。第五十八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以及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应建立子公司财务考核与评价制度,由股份公司对子公司一定经营期间内的生产经营状况、资本运营效益、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社会贡献和经营者业绩等进行定量与定性的考核、分析,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子公司应建立并实施对下级子公

43、司进行财务考核与评价的制度和指标体系。第十章 财务监督第五十九条 股份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以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为依据,以会计工作和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主要风险和薄弱环节为重点。第六十条 子公司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规范企业经营和财务行为,承担企业对股东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和对社会的义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六十一条 股份公司有权对子公司的股东资本与财务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股份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44、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子公司凡有以下行为之一,尚未造成损失的,股份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无故不予纠正的,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一) 不按规定制定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或不按规定报送股份公司备案的。(二) 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三) 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四) 不按规定时间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五) 发生相关业务不按规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者不按规定向股份公司提交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备案申请的。(六) 发生有关经济事项应报批而未报批的。第六十三条 子

45、公司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股份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并通报批评;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资产流失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至撤消职务处分:(一) 未经股份公司批准,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以及对外投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二) 企业在合并、分立、公司制改建过程中,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或者隐匿不报,造成资产流失的。(三) 未经股份公司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侵蚀股东资本权益的。(四)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资产流失的。(五)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资产评估中故意或授

46、意评估机构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六)隐瞒、截留股东资本收益,或者拖延应缴股份公司利润超过90天的。(七)其他违反资本与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六十四条 子公司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或者拒绝主管财政机关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监督检查的,除主管财政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股份公司对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消职务处分。第六十五条 对于子公司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除按上述条款处理外,股份公司还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扣减子公司经营者业绩报酬。第六十六条 股份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授意、指使、强令子公司编制、对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损害股东资本权益,隐瞒、截留公司收益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授权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2 页 共 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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