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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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 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丹毒、猪肺疫、炭疽等疫病。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

2、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根据所辖区域、检疫范围、当地动物疫情情况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4.2 查验相关资料及畜禽标识4.2.1 对于出栏生猪的 饲养场,应查验养殖档案,了解饲养场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近期疫病发生情况,确认受检生猪已进行规定疫病的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2.2 对于省内 调运种猪的 饲养场,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确认证件有效;查验养殖

3、档案,确认饲养场近 6 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4.2.3 对于散养户,应查验防疫档案,确认受检生猪已进行规定疫病的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2.4 对于所有调运生猪、省内 调运的种猪,都须查验畜禽标识的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是否相符。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 群体检查。从静 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4.3.1.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的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

4、及排泄物等情况。4.3.2 检查主要内容4.3.2.1 临床检查出 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如有感染,则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粘膜、舌、乳房也发生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疑似口蹄疫。4.3.2.2 临床检查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等交替;可视粘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处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疑似猪瘟。4.3.2.3 临床检查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

5、部皮肤发绀,部分猪出现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4.3.2.4 临床检查出现高热稽留;有时有呕吐;结膜充血;粪便干硬呈粟状,附有黏液,下痢;皮肤有红斑、疹块,指压褪色等症状的,疑似猪丹毒。4.3.2.5 临床检查出 现高热;呼吸困难,继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清液;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红色、高热、坚硬;腹侧、耳根、四肢内侧皮肤可发生红斑,指压退色;口、眼粘膜紫红色等症状的,疑似猪肺疫。4.3.2.6 临 床检查出现咽喉、颈、胸、肩胛、腹、乳房及阴囊等处等局部皮肤,呈现红肿热痛,坚硬的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出现咽炭疽时,颈部、前胸发生

6、急性红、肿 ,呼吸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疑似炭疽。4.4 实验室检测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相关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4.4.3 省内 调运的种猪参照 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或提供相应检测报告。5. 检疫结果处理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5.2.1 临床检查发现 异常的,可扩大抽检数量,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5

7、.2.2 经检 疫发现生猪患有一般性疫病不宜调运的,应告知对其进行诊疗,待康复后重新申报检疫。5.2.3 经检 疫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 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监督指导饲养场或货主按要求采样,送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饲养场或货主按照 GB 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 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生物安全处理。5.3 起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6. 检疫记录6.1 检疫申 报记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饲养场或货主真实、完整填写检疫申报单,以及检疫申报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申报时间、货主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申报单编号、报检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或不受理理由、官方兽医派出等情况。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 兽医应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检疫时间、货主姓名、地址、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 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6.3 检疫申报记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 12 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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