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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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财政专项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 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是指中国工程院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规范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的工作。通过监督检查促使依托单位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院士科技咨询工作顺利

2、实施服务。第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遵循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的原则,监督管理主要对象是咨询研究的依托单位、负责人和成员等。第四条 专项经费监督工作,在财政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第五条 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实行经费专管员制度。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方法第六条 专项经费监督实施全过程管理,必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依托单位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对财经法规及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专项经费的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二)依托单位对专项经费会计核算

3、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三)依托单位和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专项经费等问题。(四)依托单位对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结余经费的认定和上缴情况,以及有无拖延财务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等问题。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专项经费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根据需要,综合利

4、用财务报告、专项检查、财务验收、受理举报等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督。(一)财务报告。依托单位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和具体要求,定期向工程院报告咨询研究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财务事项。工程院对财务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二)专项检查。定期派出主要由专管员组成的检查组对专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价。(三)财务验收。在咨询研究验收期间,对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报告等进行专门审核与评价。(四)受理举报。工程院根据举报,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专项经费管理、使用中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处理工作。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八条 专

5、项经费监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制定监督计划。工程院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定专项经费年度监督计划,确定年度监督的重点和内容,部署开展监督工作。(二)通知被检查单位。工程院根据年度监督计划,选派经费专管员组成的检查组,确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单位和项目,并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三)被检查单位准备资料。被检查单位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自查报告、任务书、预算书、相关账簿、会计凭证以及需要填报的财务报表等。(四)现场检查。工程院经费专管员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依托单位的专项经费制度建立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和会计凭证,并就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单位进

6、行沟通和交流。(五)出具监督检查报告。由经费专管员组成的检查组对调查中取得的素材和资料进行归类、汇总和分析确认,按要求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报送工程院财务管理和咨询管理部门。第四章 处理措施第九条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工程院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在监督检查意见书的规定时限内整改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工程院。对监督检查意见书中认定问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查确认。第十条 对违反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7、并记录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信用,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负责人及成员违反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行为主要有:(一)在预算申报过程中有下述行为:(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2)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预算评审评估结果的;(二) 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述行为: (1)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的;(2)截留、挤占、挪用经费的;(3)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超额提取管理费的;(4)未按规定自行调整预算的;(5)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的;(三)在结题验收方面有下述行为:(1)少报、漏报、隐匿不报结余资金,以及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及时上缴的;(2)单位财务不及时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的;(3)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人员客观发表意见的;(四)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负责人及成员发生违反专项经费管理规定触犯财经纪律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程院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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