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应用型研究生培养模式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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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大学应用型研究生培养模式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校外各类办学资源,促进在校研究生的理论学习与实践紧密结合,提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我校将在部分学科开展“合作导师+社会实践”的应用型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试点工作。为使该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作导师+社会实践”的培养模式指聘请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理论水平的校外人员作为研究生的校外合作导师(以下简称“合作导师” ) ;研究生通过学校的社会实践基地或合作导师提供的实践机会,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以提高研究生实践能力的新的培养模式。第三条“合作导师+社会实践”模式,是研究生深化专业学习,理论联系实际,

2、提高社会竞争力、提升就业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是研究生导师与社会开展广泛合作并服务社会的载体。通过开展此项工作,可以构建我校与政府、企业、行业、社区的合作网络,更好地推动学校的开放式发展。第四条 应用型研究生的培养,将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同时,提倡以校内导师与实际部门之间的学术合作为载体,充分 调动实际部门及合作导师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校外办学资源的作用。第二章 合作导师的聘任第五条 合作导师应为试 点学科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理论水平的校外人员 。第六条 校外合作导师的聘用期,可根据研究生的学制,为两年或三年。聘用期满后,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合作导

3、师履行职责情况,自行确定与合作导师续聘或解聘。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所属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评聘细则,具体的评聘工作由各单位负责。第八条 合作导师的聘书由研究生院统一制发。第三章 合作导师的职责第九条 校外合作导师 主要协助导师参与指导研究生工作,其主要工作包括:(一) 协助导师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二)与校内研究生导师磋商,确定研究生所承担的科研内容及相关细节,负责 研究生在实践环节上的指导工作;(三)为相关领域的研究生开设课程(或专题讲座); (四)在社会实践环节中,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科研条件或经费;(五)参与学位论文的指导。第四章 应用型研究生的学业要求第十条

4、各研究生培养 单位应根据本专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分类指导的原则, 对应用型研究生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应将社会实践列为其必修环节,并在学分分配中考虑社会实践的具体学分设置。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的要求与考核(一)各培养单位在安排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时,须根据学制、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充分考虑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论文工作时间等因素,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实际时间累计不少于 2 个月。(二)对参加社会实践研究生的考核,由培养单位和社会实践单位合作导师共同负责。每位研究生在社会实践结束一周内,向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经社会实践单位、合作导师考评并签署意见的“研

5、究生社会实践考核表”,同时在研究生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与专业相关的课题研究报告,方能获得相应的学分。第五章 社会实践单位的选择与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第十二条 研究生社会 实践单位的选择, 应侧重与本专业相关的有一定层次或规模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实际部门。鼓励将校内导师与合作导师有学术合作的单位,确立为研究生的社会实践单位。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选择在研究生社会实践单位中有长期和稳定的合作关系的实际部门,作为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以学校的名义与其签署合作协议。第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经常性地与研究生社会实践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并积极吸纳具有专长的高级专业人才作为吉林大学的合作导师,保

6、障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长期有效的开展。第六章 社会实践期间的研究生管理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 单位与社会实践单位共同实施对参加社会实践研究生的管理。研究生应服从社会实践工作安排,积极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在研究生进入社会实践单位前,认真确定相关细节,并与社会实践单位和研究生共同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对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同时加强与社会实践单位和合作导师的沟通,由社会实践单位和合作导师对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以适应其参与社会实践的需要。第十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导师应对参加社会实践研究生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和指导,提供便利条件,关心研究生生活,配合合作导师顺利完成社会实践环节的培养工作。第七章 附则第十九条 研究生参与社会 实践,与合作导师共同开展科学研究过程中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产权归属须由导师、合作导师与研究生共同协商解决。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 2009 级研究生中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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