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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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txt 不要放弃自己! -(妈妈曾经这样对我说,转身出门的一刹那,我泪流满面,却不想让任何人看见!) 看到这一句 小编也心有感触,想起当初离家前往几千里外的地方的时候,妈妈也说过类似的话,但是身为男儿,必须创出一片天,才能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 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测绘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础测绘计划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基础测绘计划编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计划包括基础测绘中

2、长期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基础测绘计划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四条国家对基础测绘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基础测绘计划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计划管理。 第五条基础测绘计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基础测绘工程项目和基础测绘政府投资必须纳入基础测绘计划管理。第二章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第六条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是政府对基础测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战略部署及其具体安排,其主要任务包括加强重大问题研究,理清发展思路,做好重大工程项目的筛选和

3、指标论证;其规划期应当根据基础测绘工作特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一般至少为五年。第七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等需要,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编制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本级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本级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原则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发展目标、任务、

4、布局、项目、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应当有布局示意图和规划项目表,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还应当包括简明、准确的发展方针。发展目标应尽可能量化;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原则要清晰,明确重点发展的区域及重大项目;,保障措施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九条列入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的基础测绘项目,由同级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保证实施,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情况分别纳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或者跨年度基础测绘专项计划中组织实施。第十条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重大问题研究工作。 (二)起草规划文本。 (三

5、)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参与规划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对规划内容进行会商,并将会商后的规划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 (四)对规划指标、规划项目等规划内容进行论证。 (五)规划编制完成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的编制过程应当公开,采取适当的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组对规划草案进行评估论证。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在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30 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在获批准后 2 个月内,县级以上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

6、织编制的中长期规划在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2 个月内,除有保密要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测绘行业报纸或政府相关网站上公布规划文本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第十四条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适时开展规划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主要围绕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进行,对规划执行效果和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做出分析评价,并针对环境变化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调整和修订规划的意见。评估报告和规划调整方案应及时提交规划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后的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和公布。第三章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第十六条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是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的年度实

7、施计划。第十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编制要求和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以及当年国家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行政区域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当年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制本级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由国家级基础测绘计划和地方级基础测绘计划组成。第十九条列人国家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的建立和更新。 (二)全国统一的一、二等平面、高程控制网,重力网和 A、B

8、级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和更新。 (三)全国 1:100 万、1:50 万、1:25 万、1:10 万、1:5 万和 1:25 万系列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和更新。 (四)组织实施国家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维护。 (六)国家基础测绘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七)需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急需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二十条列入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原则上应包括: (一)在国家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框架内建立本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省级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影像图。 (三)建立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9、 (四)组织实施省级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按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周期,对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据库进行更新维护。 (六)省级基础测绘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七)省级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急需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二十一条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指标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纳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基础测绘项目应符合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要求,并已按有关规定履行完基础测绘项目立项程序。第二十三条国家和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

10、部门统一研究制定,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四条根据测绘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实际要求,应当及时对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其中国家和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整,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由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按照下列程序: (一)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编制要求和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

11、组织编制并提出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建议,报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编制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组织提出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建议,报经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平衡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分别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对上述计划建议进行汇总和综合平衡,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草案,作为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组成部分,正式下达给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四)市、县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由省级发展改革主管

12、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第四章组织实施与监督评估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基础测绘计划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基础测绘计划的组织实施。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实施进行指导。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上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结果报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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