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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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制试行办法第一条 指导思想及依据。为充分发挥工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效能,强化企业信用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经济投资环境,依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电子签名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企业年度检验申报备案制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年度检验申报备案制,是指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诚信守法和日常监管信息,对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企业申报的年检材料免于审查,当场受理并予以年检的年检工作制度。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内、外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它经营单位(以下

2、统称为企业)。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年检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申报备案资格认定。(一)申报备案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本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注册资本全额缴齐且已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2、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不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许可项目。3、最近三个年度内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被行政处罚的记录。4、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等级为 A 级以上,且年检年度内无股权冻结、司法协助及限制性警示信息。(二)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企业年检申报备案资格的审查与确认工作。每个年度年检开始前,企业监管部门按照上述资格条件和要求,审查确定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的申报备案年

3、检资格,并在年检系统中予以记录。(三)各级私营(民营)企业协会等相关组织可以向本级企业登记机关推荐优秀会员企业为申报备案企业候选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推荐情况作为确定申报备案资格的参考条件。(四)申报备案企业资格每年确定一次。第五条 申报备案企业参检基本程序。(1)获得申报备案制的企业登陆工商年检网站后,年检系统自动提示该企业获得申报备案资格,并告知申报备案资格的含义及具体申报备案程序。(2)企业完成年检报告书填报并提交后,年检系统将自动设别和提示年检人员按照免审查程序处理。(3)企业按照要求备齐、提交年检材料后,年检部门当场受理并直接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申报备案企业可以免于提交年

4、度财务审计报告,但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有明确要求的除外。第六条 申报备案资格的取消。被赋予申报备案资格的企业不按规定在年检期限内接受年检、年检期间发现不符合申报备案资格条件的,取消其申报备案资格。第七条 事后监督管理。企业登记机关的年检部门应当对申报备案企业进行必要的事后监督检查。每年年检结束后,应当抽取一定比例申报备案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相关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抽检核查工作可以结合责任区经济户口巡查管理工作进行。每年的抽检核查量一般不低于年检申报备案企业总数的 25%。连续三年获得申报备案资格且未被抽检的企业,第四年参加年检时应当列为抽检核查对象。第八条法律责任与信用记录。企业登记机关在事后抽查、责任区监管等工作中发现获得申报备案资格企业有严重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的,或发现其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按要求记录其失信处罚信息,并在三年内不得列为年检申报备案企业。第九条社会公示与披露。企业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年检申报备案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向政府相关部门及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获得申报备案资格企业名单。第十条本试行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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